朝阳市教育局2012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
发布日期:2013-03-18 信息来源:教育局

2012,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辽宁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及省市相关文件要求,进一步规范公开内容,创新公开形式,完善信息公开各项制度建设,确保了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及时完整的获取信息。现将朝阳市教育局信息公开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总体工作情况

(一)加强组织建设,提高领导重视。我局高度重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初,市教育局召开了全市教育系统政务信息公开和校务公开工作会议,认真总结回顾了2011年工作,全面部署了2012年工作任务,为更好的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印发了《关于调整市教育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由党委书记、局长张玉洁同志担任组长、分管副局担任副组长,各科室主任担任成员,进一步明确了局机关党政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的工作任务、目标和责任分工,为实现政务公开工作的全员、全程、全方位管理提供了有力的组织保障。同时,指导各地各校成立了相应的领导机构,建立起了覆盖所有环节的工作体系。

(二)加强制度建设,确保工作规范。2012年,我局制定并下发了《朝阳市教育系统2012年政务公开及校务公开工作计划》,提出了公开的内容与范围、公开的方式和程序、监督和保障等工作要求,明确了机关各科室信息公开工作中的职责和义务,并对有关公文类信息公开属性的认定程序、信息发布的协调机制、保密审核以及信息发布程序、报送主动公开程序等都作了具体规定,使我局门户网站的每个栏目信息维护、信息发布的审核流程、更新等工作有了新要求,从而确保网站信息发布的及时有效和网站信息的安全。同时,教育局系统完善了《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市教育系统政务公开工作管理实施细则》等八项文件及规定,进一步完善规范了政务公开制度体系。

(三)创新工作举措,突出工作重点。在政务公开工作过程中,教育局牢牢把握重点工作的关键环节,从公开的内容和形式上重点加以强化。加大力度公开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如群众最关心、社会最敏感、反映最强烈的教育收费、学校招生、优秀教师交流、教师招聘、教师职称评定等问题,我局将相关的工作程序、条件等内容在朝阳教育网站或新闻媒体上对外全部进行公开,确保社会和群众及时了解相关信息。我局采取多种方式进行信息公开,一是新建朝阳教育网站,提升了朝阳教育网性能,及时更新信息公开目录和指南;二是公开监督电话,自觉接受群众监督;三是设立直属学校校务接待日制度,拉进学生家长与学校的距离;四是结合5.15政务公开日的契机,通过宣传单、宣传板、广播、现场咨询等形式开展教育政务公开宣传工作。在宣传活动中,共发放宣传单1600多份,接待咨询群众100余人。局常务副局长陈雨光同志亲自带队检查宣传情况,确保活动不走形式;五是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教育工作信息。今年514日市教育局局长张玉同志在全面启动解决中心城区和县城小学大班额问题新闻发布会上做了重要讲话;市第一中学通过《朝阳日报》,深入报导推进校务公开工作的经验;市第二高中、市第五中学领导走进“利民热线”直播间,开展与民互动,现场为群众答疑解难;市一高中、市第四中学接受广播电视台“今晚关注”栏目记者采访,展示教育系统校务公开工作的新成效、新举措;六是朝阳七中、朝阳九中走入社区街道,直接面对学校附近人民群众,宣传教育法规政策及办学方针,进一步加强社会各界对学校的了解,以获得更加广泛的支持。

(四)加强监督考核,追求工作实效。为使校务信息工作全面推进并取得实效,我局将校务信息公开工作纳入对各学校的年终工作目标考核评价体系,考核结果影响被考核学校工作目标的综合评价。年初,我局制定了校务信息公开工作考核验收评分标准,年末,按照考核标准统一组织考核验收。

二、公开政务信息情况

(一)主动公开信息情况

2012年,我局在朝阳市教育局门户网站公开了政府信息500余条,其中规范性文件112件,每天的信息访问量达到了1710

(二)依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情况

2012年,我局未受理依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文件,办理民心网咨询件11个。

三、主要存在问题及改进情况

2012年,我局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有力推进,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仍存在着一些不足和困难,主要表现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性、时效性有待进一步加强,主动向社会公开信息的领域有待于进一步拓展

针对存在问题和不足,我局将采取措施加以改进:

一是深化政府信息公开内容。继续重点推进群众利益相关的信息公开,进一步规范做好信息公开工作。以信息公开带动办事公开,以办事公开带动便民服务,进一步推动信息公开与网上办事相结合。

二是进一步加强信息公开基础性工作。加强宣传,提高公众对信息公开的知晓率和参与度。

三是积极参加信息公开业务学习和培训,确保政务信息公开准确、及时、规范,不断提升信息公开整体工作水平。

 

 

                                  O一三年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