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县2012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发布日期:2013-03-18 信息来源:朝阳县

  

本年度报告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辽宁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及省、市相关要求要求编制。全文包括概述、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办理情况、政府信息公开收费及减免情况、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诉讼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等六部分。我办联系电话及地址:朝阳县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电话:0421--2810565,地址:朝阳市双塔区朝阳大街二段73号,邮政编码:122000

一、概   

2012年,我县严格按照《条例》、《规定》和省市有关要求,全力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通过规范公开内容,创新公开形式,完善公开制度,确保了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及时完整地获取政府信息,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创造了良好环境。

(一)、强化组织领导,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序开展。我县着眼于政务公开的长效机制建设,及时调整了县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和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县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由常务副县长任组长,政府办主任任副组长,成员由县委宣传部、县法制办、县财政局、县人事局、县发改委、县文化局、县档案局、县广电局、县外经贸局等单位负责同志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现有专职办公室人员3人,办公地点设在县政府办政务公开股。各乡镇、各部门根据具体实际也分别成立了信息公开领导组织。

(二)、强化载体建设,拓宽政府信息公开渠道。 一是依托网络、新闻媒体等形式向社会公开。县政府门户网站设置了政府信息公开栏,对全县经济发展、社会管理的重大事项以及政府相关文件等政府信息及时公开,同时通过 “朝阳县新闻网”向社会发布动态信息。各乡镇、县直各部门和单位在政府网站上均开设了网页,通过这个窗口向社会发布各种政府信息。充分利用县广播电台,开展与民互动,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的主要领导陆续走进朝阳县人民广播电台直播间,就群众关心、关注的热点问题进行现场咨询和解答,与听众互动,取得了良好效果。二是设立政务公开栏、印发办事手册向群众公开。全县涉及政务公开的相关部门(单位)均在醒目位置设立政务公开栏,将本部门的职能职责、内部股室的分工、办事程序、法律依据以及投诉电话等通过政务公开栏全面予以公开。各乡镇也将群众关心、关注的事项,诸如领导分工、粮食直补、计划生育二胎指标审批、建房审批等事项和内容通过公开栏向社会公开。各部门和单位根据自身工作职责印发了各具特色的办事手册,种类达到20余种之多。三是完善县信息查询中心建设,方便群众查询。县政府信息查询中心设在县档案局,县级文件和各乡镇、各部门、各单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信息查询中心备案。信息查询中心设置政府信息查询场所,对外公开,方便群众查阅。文件目录可在触摸屏和网上直接查询。

三)、强化舆论宣传,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为深入贯彻执行《条例》和《规定》,今年515日,我县组织19个部门和单位进行大型户外集中宣传。共展示宣传板100余块、彩虹门1个、悬挂宣传条幅90余条近200延长米、发放宣传材料80余种7万多份;组织县民政局、教育局、卫生局、计生委、地税局、交警队等部门和单位的主要领导走进直播间,就农村低保、招生政策、医疗合作、计生政策、道路安全等问题进行解答。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2012全年共主动公开政府信息6321条。其中规范文件类(含信息查询中心公开文件)3684条;计划、规划类12条;招标、中标类19条;集中采购类10条;招考、录用类7条;许可、收费类10条;其他类2579条。全年共召开新闻发布会11场,开展领导走进直播间活动6场,开展“政务公开赶大集”活动4场。

三、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办理情况

2012年我县共受理公民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2件,受理方式为书面受理,内容涉及农村低保、土地拆迁政策等问题。依据《条例》要求,确认为可以公开件,全部予以了答复和公开,答复率和公开率达到100%

四、政府信息公开收费及减免情况

我县对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全部实行义务公开,不收取任何费用。

    五、政府信息公开复议、诉讼情况

    我县2012年度未发生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

六、存在问题及改进措施

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还不够,监督考核制度还有待进一步完善。二是网络建设投入不足,部分单位网页更新速度慢,频率低。三是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内容不够全面具体,特别是重点政府信息公开不规范。三是工作人员的业务能力不高,对《条例》和《规定》精神实质掌握不够准。

 改进措施:一是加强舆论宣传,提高对政府信息公开重要性的认识;二是强化载体建设,加大投入力度,提高政府信息发布量和更新速度。三是加强对从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的培训,不断提升我县政府信息公开整体工作水平。四是强化考核监督,保证政府信息及时全面公开。

 

                                O一三年三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