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已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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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政办发〔2017〕148号
(已废止)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朝阳市城镇职工补充保险政策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各园(景)区管委会: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市政府决定对朝阳市城镇职工补充保险政策进行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一管理模式

统一朝阳市城镇职工补充保险管理模式,采用“基金型”管理,市直、各县(市)区分账独立核算。

二、调整报销比例和筹资标准

调整朝阳市城镇职工补充保险医疗费用报销比例:市域内88%、市域外85%;

结合全市职工补充保险运营实际,调整城镇职工补充保险个人筹资标准至105元/年。

三、调整管理费标准

调整承担我市城镇职工补充保险业务的商业保险公司的管理费计提比例至6%。

四、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五、本通知由朝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