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朝阳市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
(朝政办发〔2020〕6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各园(景)区管委会: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朝阳市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9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朝阳市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改革和完善失业保险制度要求,加快推进我市失业保险制度建设,进一步提高失业保险统筹层次,提升基金使用效率,增强基金保障能力,促进失业保险工作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失业保险条例》《辽宁省失业保险条例》《朝阳市失业保险基金市级统筹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认真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全面落实省下达的任务指标,建立和完善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制度,统一失业保险政策,明确各级政府责任,理顺基金管理体制,健全激励约束机制,更好顺应人民群众拥有更可靠社会保障的新期待,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

  (二)基本原则。

  促进公平。依法完善失业保险制度,保持适度待遇水平,兼顾公平与效率,合理调节各方面利益关系,增强制度的公平性,促进社会公正和谐。

  明确责任。完善失业保险工作责任分担机制,建立各级政府责任明晰、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明确各级政府确保失业保险金按时足额发放的责任。

  防控风险。实行基金市级集中统一管理,全市统筹调度使用,合理均衡地区间基金负担,提高基金整体抗风险能力,增强制度的可持续性。

  统一规范。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失业保险政策,在全市统一规范失业保险政策。建立市级集中的信息系统,优化经办流程,不断提高管理和信息化水平。

  (三)工作目标。

  2020年10月1日前,实现以政策统一为基础、以基金市级统收统支为核心、以基金预算管理为约束、以信息系统和经办管理为依托、以基金监督为保障的市级统筹,均衡市内各地基金负担,确保各项失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

  二、主要任务和措施

  (一)统一失业保险政策。

  全市统一执行国家、省、市出台的失业保险政策,各县(市)区不得自行出台失业保险政策,不得随意扩大或缩小政策执行范围。

  参保范围。我市行政区域内城镇企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均应当参加失业保险。

  缴费比例。用人单位按照省出台的缴费政策执行。

缴费基数和缴费工资口径。按照省出台的相关政策执行。

待遇计发和调整。按照国家、省、市的统一规定执行。

  (二)统一基金收支管理。

  从2020年10月1日起,失业保险基金由市级统一集中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全额缴拨,市级统收统支。

  1.基金市级统收。全市基金收入按期全额归集至市级失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以下简称市级财政专户)。基金收入项目包括:失业保险费收入、财政补贴收入、利息收入、转移收入、下级上解收入、上级补助收入、其他收入。

  从2020年10月1日起,征收的失业保险费入库级次由市、县(市)区级调整为市级,由市财政部门将失业保险费汇总划转至市级财政专户。各县(市)区基金累计结余要在2020年10月1日前全部归集至市级财政专户。

  2.基金市级统支。基金支出包括基本失业保险待遇支出、稳定岗位补贴支出、技能补贴支出、转移支出、补助下级支出、上解上级支出、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支出、其他支出。

  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结合预算情况,统一核定全市基金支出用款计划,报市财政部门审核;市财政部门统一安排资金拨付至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及时发放全市失业保险待遇。

  各地要严格执行国家、省、市统一的失业保险待遇政策和待遇支付项目,不得随意扩大、缩小失业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对违规列入基金发放的项目和人员,必须予以清理纠正。市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的项目要单独立户建账,将资金足额拨付到位,不得挤占挪用失业保险基金。

  为确保基金临时性支出,市级财政专户要预留适度规模的支付备用金。遇有特殊情况,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及时提出用款申请,市财政部门审核后拨付。

  3.基金账户管理。市级财政专户分账核算全市归集的基金收入和拨付基金支出。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设立收入户,主要用于暂存基金转移收入以及其他收入等,原则上月末无余额;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保留支出户,县(市)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不再保留支出户。

  (三)统一基金预算管理。

  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会同市税务部门编制基金预算草案,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汇总后送市财政部门初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市财政部门初审意见,会同有关部门将基金预算草案报市政府审定后,提交市财政部门。市财政部门履行报送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程序。

预算编制要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坚持收支平衡的原则。基金收入预算主要根据参保缴费人数、缴费费率、缴费基数、调剂金等因素合理编制,并充分考虑政策调整、转移收入、清欠收入、扩面征缴等对基金收入的影响,其中当期失业保险费收入应保持一定增长速度,一般不得低于上年度同口径的预算执行数。支出预算安排要规范有序,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在落实好各项失业保险待遇政策同时,不得随意提高支付标准和扩大支出范围。遇有特殊情况确需调整基金预算,要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执行。

  (四)统一责任分担机制。

市、县(市)区失业保险基金历年滚存结余单独记账,用于弥补本地失业保险基金合理缺口。各县(市)区在执行统一的失业保险政策造成失业保险基金缺口时,超支部分由各地历年滚存结余失业保险基金支付,仍出现缺口的,由各县(市)区财政承担。对于未能及时筹措资金的县(市)区,市财政局等额扣减财力,用于弥补失业保险基金缺口。各县(市)区政府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失业保险工作相应责任,做好政策执行、参保扩面、基金征缴、待遇核定、经办服务、基金监督等工作,按时将地方财政补助上解到位,确保失业保险按时足额发放。

  (五)统一集中信息系统。

  开发建设全市统一的失业保险信息系统,加快推动数据市级集中,支持参保登记、转移接续、待遇领取等业务的全过程信息化,实现失业保险业务实时联网经办、数据资源集中管理、业务财务“一体化”、参保对象同人同市同库、业务经办环节动态监控、基金收支情况实时监督。加快推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税务、银行等部门信息系统的业务对接,实现系统互联、业务互通、数据共享。

  (六)统一经办管理服务。

  统一全市失业保险经办规程,市、县两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设立业务、基金、稽核部门,在参保登记、转移接续、待遇领取等方面实现全市业务流程一致、业务手续一致,同步推动网上经办,实现各项业务的网上受理。建立市级统筹运行监控体系,对主要业务环节实时监测,加大数据稽核力度,健全行政、经办、信息、监督“四位一体”的基金管理风险防控体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与公安、民政、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的信息共享与比对,对运行异常和违规行为精准识别定位,保障基金安全平稳运行。在经办服务中,实行事前告知承诺,事中积极开展分类监管,事后实施失信联合惩戒,逐步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经办服务模式。各县(市)区要切实加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能力建设,适应市级统筹工作需要,充实工作力量,保障必要经费。

  (七)统一激励约束机制。

  建立健全失业保险工作激励约束机制,加强对各县(市)区在政策执行、参保扩面、基金征缴、财政投入、待遇核定、经办服务、基金监管等方面工作的监督,并将相关指标纳入市政府对各县(市)区政府工作责任制考核内容及绩效考核评价体系。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提高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各县(市)区要强化大局意识和责任担当,将规范市级统筹制度各项任务和措施落实到位。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税务、银行等有关部门要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基金统收统支的市级统筹如期启动,顺利实施。

(二)明确部门职责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负责失业保险市级统筹的组织实施,负责失业保险政策制定、基金监督检查、政策宣传等工作。

  市财政局牵头负责失业保险基金市级统收统支的管理、运营和基金财务管理等工作,确定基金收支管理流程,审核基金支出用款申请,负责市级财政专户的会计核算和资金划拨,按职责分工做好基金预算编制,配合制定失业保险政策。

市税务局负责失业保险费的申报受理、费款征收、会统核算等工作,按职责分工做好基金预算编制,配合制定失业保险政策。配合做好基金收支管理和失业保险费归集工作。

市人行配合基金市级统收,配合做好基金收支管理和失业保险费归集工作。

按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委托,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机构负责开发建设全市统一失业保险信息系统,为全市失业保险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市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失业保险经办服务,制定市级统筹业务经办流程,落实好参保扩面、基金预决算编制、基金收支管理、政策宣传等工作。

(三)抓好任务落实。

规范失业保险市级统筹是综合性系统工作,要做好规范市级统筹与降低社保费率、落实“减免缓”政策的衔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税务、银行等有关部门要抓紧统一规范失业保险政策,制定基金管理流程、绩效考核办法等配套政策,细化工作措施,确保各项任务落实落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市财政部门,加强对市级统筹实施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如遇重大问题及时报告市政府。

(四)做好政策宣传。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税务、银行等部门要认真做好政策宣传释义工作,强化舆论引导,鼓励参保单位和个人依法参保缴费,织密扎牢基金保障“安全网”,通过提供更加便捷、安全、高效的失业保险业务服务,让群众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不断增强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附件:1.朝阳市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朝阳市失业保险基金市级统收统支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1

朝阳市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工作

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  牛殿祥  市委常委、市政府党组副书记

副组长  林桂生  市政府副秘书长

丁文举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局长

       刘文俊  市财政局局长

       孟德柱  市税务局局长

梁胜明  市人行行长

成  员  杨春柏  北票市政府常务副市长

张殿成  凌源市政府常务副市长

迟晓光  朝阳县政府常务副县长

张秀伟  建平县政府常务副县长

徐广强  喀左县政府常务副县长

薛大新  双塔区政府常务副区长

姜来富  龙城区政府常务副区长

王志宏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刘广东  市财政局副局长      

          郭英桓  市税务局副局长

崔亚光  市人行副行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王志宏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附件2

朝阳市失业保险基金市级统收统支

管理暂行办法

 

为保证全市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制度顺利实施,实现基金统收统支,根据《朝阳市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会计核算办法》《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失业保险基金统收统支是指从2020年10月1日起,失业保险基金由市级统一集中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全额缴拨,市级统收统支。

第二条  基金收入项目包括:失业保险费收入、财政补贴收入、利息收入、转移收入、下级上解收入、上级补助收入、其他收入。

第三条  基金支出项目包括:基本失业保险待遇支出、稳定岗位补贴支出、技能补贴支出、转移支出、补助下级支出、上解上级支出、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支出、其他支出。不得将统筹外项目纳入失业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第四条  市、县(市)区政府各相关部门围绕基金统收统支建立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的工作机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法律及法规的贯彻实施、政策文件的制定、经办机构的工作指导和基金收支监督检查等相关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基金收支计划审核、统筹资金安排等相关工作;税务部门负责失业保险费的申报受理、费款征收等相关工作;人民银行配合基金市级统收,配合做好基金收支管理和失业保险费归集工作;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各项待遇的审核及发放、基金管理和内控稽核等相关工作。

第二章  基金统收管理

第五条  全市失业保险基金收入按期全额归集至市级失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以下简称“市级财政专户”)进行管理。各级税务部门征收的失业保险费入库级次从10月1日起市、县(市)区级调整为市级。市级税务部门分账核算,县(市)区级税务部门把征缴的失业保险费上缴至国家金库县(市)区支库,国家金库县(市)区支库上缴至国家金库朝阳市中心支库,国家金库朝阳市中心支库按市财政国库部门意见划拨到市级失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第六条  市财政局原则上按月以电子划款指令或纸质划款凭证通知国库部门,使用“20997社会保险费划转”预算科目将失业保险费划转至市级财政专户:入库的失业保险费比照财政库款计付利息,归入国库“朝阳市财政局—社保资金待划转账户”,使用“20998 社会保险费利息划转”预算科目,按季度随失业保险费一并划入市级财政专户。市财政局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失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信息应提前在人民银行朝阳市中心支行备案。

第七条  县(市)区应分担的基金当期缺口按季度均衡上解,每季末20日前由县(市)区财政上解至市级财政专户。

第八条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跨区域失业保险基金转移业务,基金收入和支出列入朝阳市就业和人才服务局(以下简称“市就业局”)的基金收入户和支出户,原则上月末无余额。

第九条  县(市)区财政部门要做好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前基金累计结余的归集工作,并将归集的基金累计结余于2020年10月1日前上解至市级财政专户,由市级财政专户统一管理。 

第三章  基金统支管理

第十条  县(市)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失业保险基金预算安排,每月20日前向市就业局核定上报失业保险待遇支出、转移支出等基金支出用款计划;市就业局初审、汇总、核定,形成全市基金支出用款计划,于月末前将计划报送市财政局审批,经市财政局批准后确定每月全市基金支出用款计划。

第十一条  市财政局于每月25日前按计划将全市当月基金支出用款拨付至市就业局失业保险基金支出户;市就业局根据在确定的失业保险金发放日内,通过社会化发放渠道将全市失业保险待遇支出等拨付到位,其他待遇支出及失业保险费退费等根据经办业务流程及时支付。

第十二条  为确保失业保险金按时足额发放,市级财政专户要预留适度规模的支付备用金。市、县两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建立健全失业保险基金监测预警机制,如出现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但超出预算、集中大量支付等特殊情况,市就业局要及时向市财政局提出支出备用金用款申请,备用金不足时,由市财政局筹措资金先行垫付。

第十三条  在失业保险基金支出用款申请、审核、拨付、支出等环节遇到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时,相关业务需相应提前。

第十四条  失业保险基金实行市级统收统支后,领取失业保险金方式和时间原则上要保证安全、便捷、高效。

第四章  基金核算管理

第十五条  市级财政专户收到国库部门划转失业保险费收入和利息时,市财政局通过“银行存款”和“失业保险费收入”“利息收入”“其他收入”等科目进行会计核算;市就业局根据市财政局划转和入库的失业保险费收入和利息,通过“财政专户存款”“国库存款”和“失业保险费收入”“利息收入”“其他收入”等科目进行核算。

第十六条  市就业局代发的各项待遇项目要单独建账、单独核算。市就业局要在2020年10月1日前完成代发业务的清理工作,及时将新的代发账户信息通知相关部门,确保2020年10月1日后的各项代发资金及时拨付到位。

第五章  基金对账管理

第十七条  按照基金统收统支职责分工,建立财政、税务、人民银行、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之间的对账机制。每年1月15日前(如遇节假日顺延),各相关部门完成上年各项收入、支出、征收、入库、划转等业务的对账工作,做到账实相符、账证相符、账表相符、账账相符,确保基金安全、高效运转。

第十八条  国家税务总局朝阳市税务局(以下简称“市税务局”)、人民银行朝阳市中心支行、市财政局、市就业局于每年1月15日前完成上年失业保险费收入的对账工作。失业保险费征收市、县(市)区税务部门应按日与国库部门完成失业保险费款对账工作。税务部门应及时准确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反馈征收信息,并确保征收数据的完整性。

第十九条  市财政局会同人民银行朝阳市中心支行于每月3个工作日内完成上月缴入国家金库朝阳市中心支库失业保险费收入的对账工作;会同市就业局于每月3个工作日内完成上月市级财政专户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上解收入等业务对账工作;会同市就业局于每年1月15日前完成上年各项支出和失业保险费退费、转移收入、利息收入、其他收入等业务的对账工作。

第二十条  市就业局会同县(市)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于每月月初3个工作日内完成上月业务的核对工作。

第六章  基金账户管理

第二十一条  设立基金账户要按照国家、省、市相关文件规定办理。市财政局设立市级财政专户分账户,用于核算全市归集的基金收入和拨付基金支出;市就业局设立全市失业保险基金收入户和支出户,统一核算全市失业保险基金收入和支出相关业务。

第二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在10月1日前做好账户往来款项等业务的清理工作,且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将清理后的账户结余资金划转同级财政专户,县(市)区财政部门要将清理后的账户结余资金划转市级财政专户。县(市)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在10月1日前完成企业失业保险基金收入户、支出户注销工作。

第二十三条  县(市)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相关账户注销工作完成后,不再核算失业保险基金业务,市就业局和市财政局完成全市企业失业保险基金相关业务会计核算工作。

第二十四条  县(市)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和财政部门要配合市就业局和市财政局完成企业失业保险基金相关科目的合并账务处理工作。合并账务处理工作完成后,由市就业局、市财政局和市税务局统一负责全市基金报表以及预算、决算草案编制等工作。

第七章  调账和退费管理

第二十五条  市就业局原则上于12月31日前,将失业保险基金支出户余额退回到市级财政专户。市就业局和市财政局分别冲减相应科目。

第二十六条 市财政局根据市就业局汇总提供的县(市)区实际发生的支出明细和当年失业保险费退费等业务数据,进行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账和失业保险费收入账等业务的调账处理。

第二十七条 失业保险费退费按照 《关于明确社会保险费退费有关业务的通知》(辽税发〔2019〕105号)办理,向同级税务部门提出退费申请,同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核实后按退费流程统一由市就业局办理退费。退费所需资金每月在企业失业保险基金支出用款计划中一并申请。

第八章  强化基金支出风险防控

第二十八条  市、县(市)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受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委托,分别负责对参保人员申请办理失业保险业务进行审核确认,承担相对应的业务主体责任。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发放失业保险待遇。

第二十九条  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政策、经办、信息、监督四位一体的工作要求,不断完善基金支出风险防控体系,全面做好协调配合,合力防控基金支出风险。

第三十条  市、县(市)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加快推进稽核风险防控数字化转型进度,着力开展数据稽核和系统防控,以数据平台和统一的业务信息系统为依托,兼顾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内部数据与公安、民政、司法、税务等外部数据,全方位开展数据比对工作,切实避免违规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情形发生,全力维护基金安全。

第三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分级共同承担基金支出风险防控责任。对经核实违规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的,采取多种形式予以追回。对拒不返还冒领基金的单位或个人,列入失信黑名单,实施联合惩戒。对涉嫌违法违纪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朝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朝阳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朝阳市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朝阳市中心支行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文件执行。

 


朝阳市人民政府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