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发布日期:2023-02-13 信息来源:商务局

 

第一条 为确保政务信息公开真实、及时、有效、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对拟公开的政务信息在公开前,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保密审查。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保密审查,是指对拟公开的政务信息在公开前,对其内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公开后是否会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公开作出审查结论或者提出处理意见的行为。

第四条 政务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应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先审查、后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 保密审查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办法、相关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规定》、国家有关规定以及信息载体上的国家秘密标志和其他相关标志。审查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还应依据行政机关与权利人的有关约定或者权利人的事先声明;认为需要公开的,应征求权利人的意见。

第六条 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政务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工作。

第七条 政务信息保密审查应遵循以下程序:拟订公开的政务信息,原则上由科室负责人初审,办公室主任复审,分管领导审核,主要领导审批签发。需报上级批准的,经批准后予以公开。

第八条 公开政务信息前,应当审查该政务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确定不予公开的,应当注明理由。

第九条 保密审查必须有文字记载并妥善保存。文字记载应当载明被审查信息的标题及文号或者内容摘要、不公开政务信息的依据或理由、保密审查的结论或者处理意见、保密审查责任人的签章和日期等。

第十条 对主要内容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但其中部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应经法定程序解密并删除涉密内容后,予以公开。

第十一条 下列政务信息,不予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或者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三)属于个人隐私或公开可能对个人隐私造成不当侵害的。

第十二条 不能确定政务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的、是否属于国家秘密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同级保密部门确定。

第十三条 对违反有关规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务信息,造成泄密事件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第十八条 已经移交档案局及档案工作机构的政务信息的管理,依照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021年3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