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朝阳市新建化工项目准入条件的通知
(朝政办发〔2020〕8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各园(景)区管委会: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朝阳市新建化工项目准入条件》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2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朝阳市新建化工项目准入条件

 

为促进我市化工行业高质量发展,提高新建化工项目质量,进一步规范新建化工项目准入。根据《朝阳市化工园区和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和环保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准入条件。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

二、符合我市城市总体规划、土地规划及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政策条例规定,符合市县区产业发展规划及园区产业定位。

三、新建化工企业及项目一律不得在化工园区外及城镇人口密集区新建,化工企业及项目必须入驻各化工园区,并严格执行安全、环境防护距离、危废处理、污水排放的规定(重点监控点和提升安全、环保、节能及油品质量升级、结构调整、资源类及其它行业配套的项目除外)。

四、应同时具备安全风险评价、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一律不得未批先建。

五、应属《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鼓励类项目,包括:

1.高标准油品生产技术开发与应用,煤经甲醇制对二甲苯。

2.硫、钾、硼、锂、溴等短缺化工矿产资源勘探开发及综合利用,磷矿选矿尾矿综合利用技术开发与应用,中低品位磷矿、萤石矿采选与利用,磷矿、萤石矿伴生资源综合利用。

3.零极距、氧阴极等离子膜烧碱电解槽节能技术、废盐酸制氯气等综合利用技术、铬盐清洁生产新工艺的开发和应用,全封闭高压水淬渣及无二次污染磷泥处理黄磷生产工艺,气动流化塔生产高锰酸钾,全热能回收热法磷酸生产,大型脱氟磷酸钙生产装置。

4.10 万吨/年及以上离子交换法双酚 A、15 万吨/年及以上直接氧化法环氧丙烷、20 万吨/年及以上共氧化法环氧丙烷、万吨级己二腈生产装置,万吨级脂肪族异氰酸酯生产技术开发与应用。

5.优质钾肥及各种专用肥、水溶肥、液体肥、中微量元素肥、硝基肥、缓控释肥的生产,磷石膏综合利用技术开发与应用。

6.高效、安全、环境友好的农药新品种、新剂型、专用中间体、助剂的开发与生产,定向合成法手性和立体结构农药生产,生物农药新产品、新技术的开发与生产。

7.水性木器、工业、船舶用涂料,高固体分、无溶剂、辐射固化涂料,低 VOCs 含量的环境友好、资源节约型涂料,用于大飞机、高铁等重点领域的高性能防腐涂料生产;单线产能3万吨/年及以上氯化法钛白粉生产。

8.高固着率、高色牢度、高提升性、高匀染性、高重现性、低沾污性以及低盐、低温、小浴比染色用和湿短蒸轧染用的活性染料,高超细旦聚酯纤维染色性、高洗涤牢度、高染着率、高光牢度和低沾污性(尼龙、氨纶)、高耐碱性、低毒低害环保型、小浴比染色用的分散染料,聚酰胺纤维、羊毛和皮革染色用高耐洗、高氯漂、高匀染、高遮盖力的酸性染料,高色牢度、功能性还原染料,高色牢度、功能性、低芳胺、无重金属、易分散、原浆着色的有机颜料,采用上述染料、颜料生产的水性液态着色剂 。

9.染料、有机颜料及其中间体清洁生产、本质安全的新技术(包括发烟硫酸连续磺化、连续硝化、连续酰化、连续萃取、连续加氢还原、连续重氮偶合等连续化工艺,催化、三氧化硫磺化、绝热硝化、定向氯化、组合增效、溶剂反应、双氧水氧化、循环利用等技术,以及取代光气等剧毒原料的适用技术,膜过滤和原浆干燥技术)的开发和应用。

10.乙烯—乙烯醇共聚树脂、聚偏氯乙烯等高性能阻隔树脂,聚异丁烯、乙烯—辛烯共聚物、茂金属聚乙烯等特种聚烯烃,高碳 α烯烃等关键原料的开发与生产,液晶聚合物、聚苯硫醚、聚苯醚、芳族酮聚合物、聚芳醚醚腈等工程塑料生产以及共混改性、合金化技术开发和应用,高吸水性树脂、导电性树脂和可降解聚合物的开发与生产,长碳链尼龙、耐高温尼龙等新型聚酰胺开发与生产。

11.5万吨/年及以上溴化丁基橡胶、溶聚丁苯橡胶、稀土顺丁橡胶,丙烯酸酯橡胶,固含量大于 60%的丁苯胶乳、异戊二烯胶乳开发与生产,合成橡胶化学改性技术开发与应用,聚丙烯热塑性弹性体(PTPE)、热塑性聚酯弹性体(TPEE)、氢化苯乙烯—异戊二烯热塑性弹性体(SEPS)、动态全硫化热塑性弹性体(TPV)、有机硅改性热塑性聚氨酯弹性体等热塑性弹性体材料开发与生产。

12.改性型、水基型胶粘剂和新型热熔胶,环保型吸水剂、水处理剂,分子筛固汞、无汞等新型高效、环保催化剂和助剂,纳米材料,功能性膜材料,超净高纯试剂、光刻胶、电子气、高性能液晶材料等新型精细化学品的开发与生产。

13.苯基氯硅烷、乙烯基氯硅烷等新型有机硅单体,苯基硅油、氨基硅油、聚醚改性型硅油等,苯基硅橡胶、苯撑硅橡胶等高性能硅橡胶及杂化材料,甲基苯基硅树脂等高性能树脂,三乙氧基硅烷等高效偶联剂。

14.全氟烯醚等特种含氟单体,聚全氟乙丙烯、聚偏氟乙烯、聚三氟氯乙烯、乙烯—四氟乙烯共聚物等高品质氟树脂,氟醚橡胶、氟硅橡胶、四丙氟橡胶、高含氟量 246 氟橡胶等高性能氟橡胶,含氟润滑油脂,消耗臭氧潜能值(ODP)为零、全球变暖潜能值(GWP)低的消耗臭氧层物质(ODS)替代品,全氟辛基磺酰化合物(PFOS)和全氟辛酸(PFOA)及其盐类的替代品和替代技术开发和应用,含氟精细化学品和高品质含氟无机盐。

15.高性能子午线轮胎(包括无内胎载重子午胎、巨型工程子午胎(49 吋以上),低断面和扁平化(低于 55 系列))及智能制造技术与装备,航空轮胎、农用子午胎及配套专用材料和设备生产,新型天然橡胶开发与应用。

16.生物高分子材料、填料、试剂、芯片、干扰素、传感器、纤维素生化产品开发与生产。

17.四氯化碳、四氯化硅、甲基三氯硅烷、三甲基氯硅烷等副产物的综合利用,二氧化碳的捕获与应用。

六、外商投资项目应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项目。

七、严格控制产能过剩和限制类项目,以及生产工艺、技术、装备落后项目的建设;禁止属于国家和省明令淘汰的生产工艺、产品项目的建设。

八、按照“一园一策”“一企一策”的原则,各县(市)区政府、各化工园区对新建化工项目开展前期可行性论证、评估、准确定位,保证项目顺利建设。

九、严格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重点行业工业投资项目管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通知》(辽发改工业〔2020〕636号)通知中关于化工类规定执行。

十、化工园区新建项目,在国家和省未出台化工园区认定条件前,按照《辽宁省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承接化工园区评估认定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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