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市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行政审批工作指导意见(试行)》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1-11-11 信息来源:市商务局

一、政策背景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流通促进商业消费的意见》(国办发〔2019〕42号)、《商务部关于做好石油成品油流通管理“放管服”改革工作的通知》(商运函〔2019〕659号)、《省商务厅关于做好近期成品油市场管理工作的通知》(辽商审批函〔2020〕292号)等文件要求,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活动,需取得设区市人民政府商务部门的行政许可,为有序做好成品油市场管理工作,特完修订善我市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行政审批工作指导意见。

二、出台目的

全面落实“放管服”改革任务,创新完善管理手段,充分发挥商务主管部门行业职责及组织作用,通过加强与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应急管理、住房建设、市场监管、气象等有关部门沟通协作,进一步促进我市成品油流通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三、主要举措

(一)新建加油站的申请与受理

1.规划确认

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提出新建加油站地址规划确认申请,上报市商务局。建站位置应是朝阳市成品油零售体系发展规划向社会公布的新建规划点;要符合国家规定的新建加油站设置标准,即国省道、县乡道每百公里不超过6对(间距8.4公里以上);城区加油站服务半径不低于0.9公里(间距1.8公里以上)。市商务局实地勘察、审核材料合格后,向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下发规划新建加油站的确认文件。

2.建站主体备案

企业在获得该建站地点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不动产权证》)或自然资源部门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招标、挂牌)《成交确认书》后,即可向所在地商务主管部提交申请。县(市)区商务主卦部门,受理企业备案材料后,对符合要求,材料齐、的,填写完备《规划新建加油站建站主体备案申请表》,并附企业申请材料上报市商务局备案。报市备案完成后,各地将一份同意备案并加盖公章的《规划新建加油站建站主体备案申请表》返还企业。

3.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许可

加油站建成后,申请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初审,认为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告知申请人所需补正的全部内容。在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后,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并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到现场验收,查看建站地点和规模等与所批复和备案的是否一致,填写《辽宁省新建加油站竣工验收表》。初审合格后,将初审意见并附相关申请材料上报市商务局。市商务局实地勘察,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给予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并颁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将不予许可的决定及理由通知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

(二)注销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

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终止经营,应向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提交注销申请,提供相应材料,交回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报市商务局,办理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注销手续。市商务局审核同意后,在《成品油经营企业暂时歇业/注销申请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加盖单位公章,完成成品油零售企业的注销手续。

(三)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变更

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要求变更《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事项的,向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申请内容包括:由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申请单位的名称、地址、法人等企业基本情况和变更事项理由;填写《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登记表》;提供《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变更所需的申请材料。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在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后,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并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市商务局。市商务局对具备继续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条件的,换发变更的《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将不予许可的决定及理由通知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

(四)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遗失补办

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遗失经营批准证书,应向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初审后,将初审意见和全部材料报市商务局。市商务局完成审核,对符合《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为企业补办新的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将不予许可的决定及理由通知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

                                                                                2021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