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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取消基本医疗保险风险防范基金意见的通知(已完毕,已回复,已解读)
发布日期:2021-11-12

    为进一步深化我市医疗保障制度改革,营造良好营商环境,切实减轻参保单位负担,根据《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若干措施〉的通知》(辽委发〔2021〕9号)有关要求,市政府决定取消征收基本医疗保险风险防范基金,现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

一、拟从2021年12月1日起,对全市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各类企业(含中、省直企业)、机关事业等参保单位取消征收基本医疗保险风险防范基金。

二、取消征收基本医疗保险风险防范基金后退休的职工,缴纳职工医疗保险费不足15年的,按照《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的通知》(朝政办发〔2013〕147号)规定执行。

三、取消征收基本医疗保险风险防范基金前,按照市政府2019年第19期常务会议纪要规定,市本级全额拨款单位暂缓缴纳的风险防范基金,继续暂缓缴纳。

四、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关于抚养比较高单位参加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朝政办发〔2004〕41号)即行废止。

本次意见征集期为一周,请社会各界对上述内容提出意见。

朝阳市医疗保障局联系人:刘正男

联系电话:2791805

意见反馈邮箱:cyybdyk@163.com

截至11月19日,共收到社会各界反馈意见0条。

 

朝阳市医疗保障局

2021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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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朝阳市医疗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