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废止
朝政发〔2021〕17号
(已废止)朝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工业用地 “标准地”出让改革的实施意见(试行)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服务“六稳”“六保”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1〕10号)和《省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服务“六稳”“六保”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21〕24号)文件精神,加快推进我市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实现节约集约用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重要意义和主要目标

推进标准地”改革,是改善我市营造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是深化资源要素配置市场化改革的关键步骤,也是提高土地供应效率、减轻企业负担的有效途径。通过简化、优化、标准化工业项目供地程序,进一步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实现市场有效、政府有为、企业有利的有机统一,促进工业项目快落地、早达产、高质量发展。

标准地出让改革,主要在全市范围内省级开发区工业用地试行。202112初,各县(市)区全面启动标准地出让工作;20225月底之前,各县(市)区省级开发区要至少出让1—2标准地”20228月,全市范围内省级开发区全面推行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制度。

对实施标准地出让的工业用地要实现拿地即开工。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因地制宜探索。推进标准地改革是一项全新的工作,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在符合要求的前提下大胆探索,构建有自己特色的、公开透明、规范高效的新型招商模式,招引遴选高质量项目落地。 

(二)坚持市场配置资源。坚持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政府依据政策规定和实际需要完成区域评价。制定区域控制性指标体系,并向社会公布,企业对标竞价,按标建设达产,以市场选项目。

(三)坚持政府企业互信。按照政企互信原则,政府负责按期交付土地,核发审批文件;企业负责按照政府制定的建设标准,依法依规开展设计、施工等相关工作。

(四)坚持政府全程监管。政府以建设标准为准绳,强化事中核查、事后监管,加强违约惩罚力度,实行激励和惩戒制度,切实推动项目建设、竣工、投产、达产,促进土地要素资源向优质企业集聚。

三、标准地的含义和指标体系

(一)标准地含义。

本实施意见中的标准地”,是指政府统一组织开展区域综合评价,事先设定区域控制性标准体系,并依据区域评价结果,结合区域控制性标准体系,拟定出让地块具体建设指标,公开发布公告,接受用地申请,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行为。企业竞得土地后,签订出让合同和项目投资建设合同,明确项目建设相关要求、违约责任等内容,依法依规进行建设,并承担相应责任。政府相关部门优化审批服务,加强事中承诺,事后监管,推动项目合法高效运行。

二)标准地”指标体系。

标准地”的指标由区域评价和控制性指标构成。区域评价包括:区域规划环评、水土保持、文物勘探、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价等;控制性指标包括: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容积率、亩均税收、能耗控制、排放标准等。

四、出让程序

(一)事先作评价。

1.完成区域性统一评价工作。

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按照5+N模式确定标准地”出让的区域性指标。5即,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在确定的区域内完成区域规划环评、水土保持、文物勘探、矿产压覆、地质灾害危险性区域性统一评价。N即,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将区域能评、水资源承载力、地震安全性、气候可行性、社会稳定风险等纳入区域性统一评价。

2.严格执行净地”出让规定。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当确保土地权属清晰,征收补偿安置落实到位,没有法律、经济纠纷;加大项目外围城市道路、水、电等设施配套建设,保障项目具备开工三通一平(通水、通电、通路、土地平整)等动工开发基本条件。

3.实行区域性统一评价成果互认应用。

对入驻开发区符合整体规划和产业功能区布局,属于主导产业的标准地工业项目,将区域性统一评价成果应用于每宗土地出让方案中,作为属地政府向竞买者履行的一次性告知义务。入驻项目涉及对生态环境、安全生产等有重大影响的特殊行业,或高于区域性统一评价标准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二)事前定标准。

按照高质量发展导向要求,结合开发区发展目标,各级政府负责项目引进,组织协调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服务项目建设,制定标准地区域整体控制性指标,并实行动态调整。各地按照5+X模式确定标准地出让的控制性指标。5即,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统一确定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亩均税收、容积率、单位能耗标准、单位排放标准。X即,环境标准、安全生产管控等其他管控性指标,由各地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5+X控制性指标确定后,作为工业用地准入条件在出让公告中一同发布,一次性告知竞买者,项目建设全过程按照既定标准开展相关工作。

(三)事中作承诺。

1.按标出让。

1)出台优惠政策按照标准地出让政策优于一般出让地的原则,各地制订招商引资政策时,应与标准地出让相结合,在招商引资公告和《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投资建设合同》等相关文件中予以明确,通过信息公开,实现投资主体公平、公正,促进土地市场健康发展,凸显政策红利。

2)签订合同。企业签订招商引资协议,通过招拍挂取得标准地后,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合同》,与属地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签订《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投资建设合同》,标准地投资建设合同应明确5+X控制性指标、竣工验收、达产复核、承诺事项、违约责任等事项。企业缴齐土地出让金和相关税费后,申请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不动产权证书。

2.预先审查。

按照工业投资项目拿地即开工的原则,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建立项目管家制度,为企业提供全方位店小二跟踪服务。各相关审批部门应提前开展审批服务,进行实质性审查,在地块成交前完成施工许可核发必备的各类事项审查。取得土地后,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于5个工作日内核发施工许可证,项目开工建设。

(四)事后强监管。

1.项目建设监管。项目建设过程中按照谁提出、谁监管的原则开展核查和监管,指导项目单位依法依规组织施工。项目竣工后,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牵头组织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开展限时联合竣工验收。通过竣工验收的,办理不动产权证变更登记;未通过验收的,督促指导项目单位限期整改,并根据竣工验收情况,落实有关奖惩措施。

2.项目投产监管。项目投产后,在约定期限内,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依据项目投资建设合同牵头组织达产复核。未通过复核的,督促指导项目单位限期整改(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并根据达产复核情况,落实有关奖惩措施。项目达产复核一定年限后,属地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定期牵头组织达产评估认定,持续跟踪项目运行状态,推动资源高效利用。

3.项目信用监管。严格落实国家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建立守信者受益、失信者受限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根据《工业项目投资建设协议》约定,严格实施动态巡查监管。对不履行用地指标标准、违反协议约定的用地企业,要限期整改并追究其相应违约责任。对限期整改仍达不到协议约定标准的项目用地,综合运用经济、行政、信用、法律等手段,采取收回、流转、置换、收购储备等方式,依法依规引导企业退出用地,促进优胜劣汰。

五、职责分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担负起推动“标准地”出让制度改革的主体责任,各职能部门按照职责积极推进,合力保障“标准地”出让工作落到实处。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区域内工业用地区块细分、功能细分,组织实施区域评价;完成拟出让宗地必要的通水、通电、通路和土地平整等前期开发工作;负责组织项目建设竣工的履约评估和投产复核。

控制性指标,由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组织相关单位编制,单位固定资产投资强度指标由发改部门会同招商部门提报;容积率指标由自然资源(规划)部门提报;亩均税收指标由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提报;单位能耗标准由工信部门牵头,发改、统计部门配合提报;单位排放标准由生态环境部门提报。

自然资源(规划)部门负责拟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方案,并将宗地出让的上述各项指标列入出让方案报政府批准后,作为公开出让条件向社会发布公告,组织实施公开出让。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朝阳市“标准地”出让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部署“标准地”出让制度改革的重大事项,协调推进过程中的相关事宜。各县(市)区也要成立相应工作领导组织,按照工作要求,明确工作任务,制定工作方案,完善工作机制,细化操作流程、落实工作责任。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标准地”出让改革,按照职责分工,上下联动,指导解决工作开展过程中的重要问题。

(二)强化改革协同。

各地要将“标准地”出让作为“放管服”改革及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内容。“标准地”出让要有效对接“放管服”改革、审批制度改革等改革措施,充分发挥改革叠加效应,促进实现拿地即开工。

(三)加强督查考核。

市政府把推进工业项目“标准地”出让工作纳入对县(市)区政府的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并与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审批挂钩。对推进成效显著的给予表扬激励,对工作落后的给予通报批评,确保按期完成深化改革任务。各县(市)区政府要于2022年1月底前将成立工作领导组织的文件、工作方案及拟出让地块名单报朝阳市“标准地”出让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四)发挥信用评价作用。

各地应探索建立“标准地”出让信用评价体系和严重失信名单制度,健全全过程信用档案。各地对“标准地”出让情况、实施效果、企业受益等进行综合分析,根据分析结果进一步改进和完善政策措施。各地要广泛宣传“标准地”出让先进经验,积极推广典型做法,及时准确发布出让信息和政策解读,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营商环境。

 

附件:朝阳市标准地”出让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朝阳市人民政府     

 2021年11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朝阳市“标准地”出让制度改革工作

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谢卫东  市长

副组长  老颜武  常务副市长

邱廷彦  副市长

    张玉荣  市政府副秘书长

曹治纲  市发展改革委主任

王国民  市工业信息化局局长

刘文俊  市财政局局长

丛险峰  市国资委主任

邰晓明  市自然资源局局长

厚春华  市生态环境局局长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局长

任化卿  市商务局局长

祁凤春  市交通运输局局长

郭喜春  市水务局局长

王永辉  市文化旅游广播电视局局长

马玉民  市统计局局长

张爱军  市营商环境建设局局长

孟德柱  市税务局局长

崔永志  市应急管理局局长

李成伟  市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中心副主任

“标准地”出让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自然资源局,负责日常工作,邰晓明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