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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取消基本医疗保险风险防范基金的通知》(朝政办发〔2021〕56号)
发布日期:2021-11-22


国家医保局、财政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建立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意见》(医保发〔2021〕5号)规定,“地方不得自行设立超出基本制度框架范围的医疗保障制度。”省医保局、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贯彻落实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辽医保发〔2021〕9号)规定,“针对退休人员占比高用人单位额外征缴医保费政策,于2021年底前清理完毕”。按照国家、省医保局的规定,我市应在2021年年底前取消征收风险防范基金(目前全省统称风险调剂金),为此,我们出台了《朝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基本医疗保险风险防范基金的通知》,自2021年12月1日起,取消征收基本医疗保险风险防范基金,现对政策解读如下:

一、政策主要内容

(一)自2021年12月1日起,对全市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各类企业(含中、省直企业)、机关事业等参保单位取消征收基本医疗保险风险防范基金。

(二)取消征收基本医疗保险风险防范基金前,按照市政府2019年第19期常务会议纪要规定,市本级全额拨款单位暂缓缴纳的风险防范基金,继续暂缓缴纳。

(三)医疗保障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做好取消基本医疗保险风险防范基金后的相关政策调整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做好取消基本医疗保险风险防范基金后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的核算工作,税务部门负责做好取消基本医疗保险风险防范基金的社保费征收管理系统的调整工作。各县(市)区要做好本地区取消基本医疗保险风险防范基金政策的统筹协调和政策宣传工作。

二、取消征收风险防范基金的影响

减轻企业负担,优化营商环境。2020年,我市1900家企业合计缴纳风险防范基金1.26亿元,取消征收风险防范基金预计每年减轻企业负担1.26亿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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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朝阳市医疗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