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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关于创新“1233”模式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11-18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工作,以管好管活扶贫项目资产为目的,借鉴其他地区经验做法,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创新推行“1233”模式,促进扶贫项目资产实现“保本保值增值增效”,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提供有力支撑,推动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组建“一支”队伍

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工作,由乡村振兴部门牵头,农业农村部门纳入“三资”平台管理,审计等相关职能部门监督。在工作推进过程中,为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需进一步完善管理体制,建立一支专门的管理队伍。按照“四到县”原则,由县级成立扶贫项目资产管理领导小组,下设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县乡村振兴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财政、审计、农业农村(农经)等部门抽调人员共同组成,也可聘请具备财务、审计、资产管理等方面专业技能的其他人才任办公室成员,配强机构队伍。

二、探索“双管”运营

经营类扶贫资产可持续产生收益,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应进一步赋予经营类扶贫资产权能,真正做到管好、管活,实现增值增效。

探索如何管好扶贫资产。针对规模偏小、经营周期较短、抗风险能力差、可持续性不强的经营类扶贫资产,应及时进行梳理研判,能够拓展使用范围的,灵活拓展使用范围;不能继续实施的,及时回笼资金,根据市场需要调整方向,用于发展前景较好的优势产业项目。针对闲置、无效、残存的经营类扶贫资产,应按照村集体资产有关规定,及时采取转让、拍卖、置换、报损、报废等方式进行规范处置,使存量的资产得到回收再利用,确保其发挥出应有作用。

探索如何管活扶贫资产。破解跨村、跨乡的经营类扶贫资产管理难度大的问题,在确权给村集体的基础上,创新管理模式,可采取合股联营的办法,由所有确权村将资产管理、决策职能授权给县级或乡级,由县、乡两级负责对跨乡或跨村的经营类资产进行“五统一”管理,即“统一研究决定经营方式、统一确定经营权属、统一落实管护责任、统一研究收益分配、统一开展动态监管”。为创新资产经营模式,鼓励和引导县乡村结合实际情况,探索成立专门的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公司,或由现有国有资产管理平台开展经营,提高扶贫项目资产抗风险能力。

三、委托“第三方”核查

扶贫项目资产主要依靠乡村干部进行清产核资、确权登记、收益分配等。为加强后续管理的专业性,对存在问题做到及时发现、妥善解决,需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对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委托核查的主要内容,是对所有扶贫项目资产逐项审查研判,在核准盘清的基础上,帮助基层规范好资产确权、登记、移交等程序,依法依规进行计提折旧,确保资产台账账实相符,纳入“三资”平台规范管理;开展资产绩效评估,针对资产合同不规范或未按合同约定执行、没有收益或收益率偏低、资产闲置或处置不善、项目不宜继续实施等问题进行分析研判,提出可行的处理建议,提升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水平。

四、实施“三位一体”监管

为加强扶贫项目资产监管力度,应采取分级监管、部门监管和第三方监管“三位一体”监管方式,有效防范风险。

分级监管。由县级统管,县扶贫项目资产管理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对资产使用、经营、处置、收益分配等进行监管;由乡级主管,可组建乡级扶贫资产管理办公室,对扶贫项目资产全过程追踪;由村级直管,明确村委会直管责任,落实村级资产民主决策程序,指导到户资产经营和管理;由群众监管,引导村民参与村级资产经营处置等民主决策,监督村级资产收益分配。

部门监管。由审计、财政等部门,对扶贫项目资产使用渠道、变动情况等进行适时监管,建立健全预警机制,防范扶贫项目资产违规使用、异常变动等,第一时间发现问题、处置问题。

第三方监管。市、县两级均可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对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情况进行专项核查、抽查,从客观、专业的角度加强监管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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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