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政发〔2022〕3号
朝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朝阳市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现将《朝阳市政府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朝阳市人民政府

2022年3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朝阳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辽宁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市政府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市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履行维护国家“五大安全”政治使命,聚焦补齐“四个短板”、扎实做好“六项重点工作”,建设法治政府、服务政府、诚信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

三、市政府及其组成人员要自觉提高政治站位,旗帜鲜明讲政治,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坚决拥护和捍卫“两个确立”,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市政府认真落实市委决策部署,重要事项及时向市委请示报告。

四、市政府工作的准则是:执政为民,依法行政,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务实清廉。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五、市政府由市长、副市长、市政府党组成员、秘书长和市政府工作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

六、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负责市政府的全面工作。副市长、市政府党组成员、秘书长协助市长工作。

七、副市长、市政府党组成员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政府进行外事活动。对分管工作或专项任务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事项应及时向市长报告,涉及方针政策性的问题,要认真调查研究,向市长提出解决的意见。副市长之间实行AB角互补工作制度。互为AB角的副市长,一位外出期间,由另一位代行政务活动职责。

八、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市政府的日常工作,负责协调市政府副秘书长之间的工作。市政府副秘书长负责协助市政府分管领导做好协调和推动落实工作。

九、市长外出期间,指定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或其他副市长主持市政府工作。

十、市政府工作部门实行党组(党委)全面领导和局长、主任负责制。

市政府各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市政府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履行职责。凡属部门事权事项,应依法依规科学决策、妥善处理。定期向分管副市长汇报本部门工作,及时报告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对需由市政府决策的问题提供可供选择的意见和建议。

市政府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顾全大局,协调配合,切实维护团结统一、政令畅通,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各项决策部署以及市委、市政府各项工作安排。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十一、市政府要加强与完善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和生态环境保护职能,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以高水平制度创新成果推进高质量发展,全面提高政府效能,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十二、坚持发展为第一要务。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措施,加强经济发展趋势研判,强化预期引导。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全面深化改革开放,坚持创新驱动,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统筹发展和安全,做好结构调整“三篇大文章”,促进全市经济更高质量、更有效率、更加公平、更可持续、更为安全的健康发展。

十三、依法严格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健全综合执法体系,规范市场执法,规范行政裁量权,维护市场的统一开放、公平诚信、竞争有序,促进创业创新,激发市场活力与社会创造力。

十四、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加强社会管理制度和能力建设,健全公共安全体系、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应急管理体系、社区治理体系,提升社会治理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水平,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维护国家安全。

十五、保障和改善民生。更加注重公共服务、民生改善,完善公共政策,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民覆盖、普惠共享、城乡一体、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在幼有所育、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弱有所扶上取得新进展。

十六、加强生态环境保护。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严格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构建政府主导、企业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环境治理体系,推进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建设美丽朝阳。

十七、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加速实施“一网通办、一网统管、一网协同”,打造数字政府的应用场景,创新服务方式,提高行政效率,全力打造“办事方便、法治良好、成本竞争力强、生态宜居”的营商环境,更大程度激发市场活力、增强内生动力、释放内需潜力,以高质量服务供给推动朝阳高质量发展。

 

第四章  坚持依法行政

十八、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大力推行权力清单、责任清单、负面清单制度并实行动态管理,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

十九、市政府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制定修订情况和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适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提出地方性法规议案,制定、修改或废止市政府规章,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

市司法局依法对提请市政府讨论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审议的市政府规章草案进行审查。市政府规章解释由市司法局按照法定程序提出意见,报请市政府批准后公布。

二十、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坚持科学民主依法立法,不断提高政府立法质量和效率。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政府规章,要坚持从实际出发,及时准确反映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充分反映人民意愿,使所确立的制度能够切实解决问题,简明易行,不断增强立法的针对性、适用性、可操作性。

完善政府立法工作机制,扩大公众参与,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所有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的草案都要公开征求意见。完善立法论证评估制度。加强立法协调,对部门间争议较大的重要立法事项,应引入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进行评估;经充分协调不能达成一致的,由市司法局将争议的主要问题、有关部门及社会的意见、第三方评估意见和倾向性方案,报市政府决定。

市政府规章实施后,市司法局要会同规章实施的主管部门适时对执行情况开展立法后评估,发现问题,应当按照清理程序提请市政府对政府规章进行修改或废止。

二十一、市政府各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要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有关规定要求,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

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要充分听取相关部门的意见,由市政府制定规章、发布决定和命令,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其中,涉及公众权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等,应当事先请示市政府;部门联合制定的重要规范性文件发布前须经市政府批准。

严格合法性审核,以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市司法局负责;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部门法制机构负责。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违法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

市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依法及时报市政府备案,由市司法局定期向社会公布文件目录。对违反宪法、法律、法规、规章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要依法责令制定部门纠正或依法依规予以修正、撤销。

坚持定期清理与日常清理相结合,建立规范性文件清理长效机制,市司法局要按照规定及时组织清理与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一致的、与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规范性文件。

二十二、市政府各部门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全面实施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和综合执法,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

 

第五章  实行科学民主依法决策

二十三、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提高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水平,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核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法定程序,增强公共政策制定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

二十四、重大决策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把党的领导贯彻到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

二十五、关系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及财政预算,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政策措施,社会管理重要事务、法规议案和市政府规章草案等重大决策事项,由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二十六、市政府各部门提请市政府研究决定重大事项,必须深入调查研究,并进行合法性、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论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当充分协商,协商后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由主办部门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协调,重要的报市长审定;涉及各县(市)区的,应当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民生领域重大工程、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采取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必要时邀请基层群众代表列席相关会议。

二十七、市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多种方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专家学者、社会公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决策草案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核,未经合法性审核或审核不合格的,不得提交市政府集体讨论。

重大决策出台前应按照规定向同级党委请示报告。重大决策依法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范围或者应当在出台前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报告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在重大决策执行过程中,要跟踪决策的实施情况,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及时调整完善。

完善市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充分发挥其在制定重大决策、推进依法行政中的积极作用。

第六章 推进政务公开

二十八、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把公开透明作为政府工作的基本制度,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全面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

二十九、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市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三十、凡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需要广泛知晓的事项和社会关切的事项以及法律、法规、规章和市政府规定需要公开的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网络、新媒体等方式,依法、及时、全面、准确、具体地向社会公开,并依法依规办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与群众和企业密切相关的依申请政务服务事项全部集中受理、办理,纳入统一监管平台,面向社会公开设定依据、实施主体、办理流程、收费标准、办理时限、办理结果及监督方式等信息。

三十一、加强政策解读,准确传递政策意图,重视市场和社会反映,及时回应公众关切,解疑释惑,稳定预期。按照“谁起草、谁解读”的原则,及时准确做好政策解读工作,采取图文并茂的形式、通俗易懂的语言、喜闻乐见的方式,重点解读政策措施的背景依据、目标任务、主要内容、涉及范围、执行标准、注意事项、惠民利民举措等,使公众清晰明了,避免误解误读,促进政策落实。

三十二、高度重视政务舆情回应工作,切实增强舆情意识,落实回应责任。加强政务舆情分析研判,正确引导舆论,对涉及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政务舆情,要及时发布权威信息。加强政府新闻发言人制度建设,提升新闻发言人的履职能力,主动做好重要政策法规解读、妥善回应公众质疑、及时澄清不实传言、权威发布重大突发事件信息。

三十三、切实加强政务信息工作,准确把握市政府决策和工作需求,抓住重点、关注热点、剖析难点、反馈亮点,为市政府科学民主决策提供依据。

 

第七章  健全监督制度

三十四、市政府要自觉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依法备案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自觉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市政府各部门要依法认真办理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加强与代表委员沟通,严格责任,限时办结,主动公开办理结果。

三十五、市政府及各部门公职人员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自觉接受监察机关的监督。市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接受人民法院依法实施的监督,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尊重并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和上级行政机关的层级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三十六、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内部层级监督,加强内部权力制约,对财政资金分配使用、国有资产监管、政府投资、政府采购、公共资源转让、公共工程建设等权力集中的部门和岗位实行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强化内部流程控制,防止权力滥用。

三十七、市政府要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及实施条例等规定,加强行政复议监督,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依法及时化解行政争议。

三十八、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认真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及时依法处理和改进工作。重大问题要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三十九、市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信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市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督促解决重大信访问题。

 

第八章 会议制度

四十、市政府实行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以及市政府业务会议制度。

四十一、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政府组成人员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副秘书长列席会议,并根据需要安排有关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1次。会议议题由市政府办公室征求市政府领导同志意见后提出,经秘书长审核并报请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审阅后,由市长确定,必要时由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确定。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贯彻落实市委的重要决定、会议精神、工作部署以及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重要决议、决定。

(二)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三)讨论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

(四)分析经济形势,部署市政府重要工作;

(五)通报有关重要情况;

(六)需要市政府全体会议讨论的其他重大事项。

四十二、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政府党组成员、秘书长组成,由市长或由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副秘书长、市政府相关组成部门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并根据需要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邀请有关方面负责人参加。会议一般每半个月召开1次。会议议题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同志提出,经市政府办公室汇总和市政府秘书长、常务副市长审核后,报市长确定。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贯彻落实市委的重要决定、会议精神、工作部署以及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重要决议、决定。

(二)研究需要报请省委、省政府审定的重要事项;

(三)讨论需要提请市委常委会会议审议的重要事项;

(四)讨论研究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和重大专项规划、计划,研究市本级预决算安排、重大财政政策调整、体制变动和重大财力追加事项;重大建设项目安排、重要资金使用、重大经济社会活动及重点领域关键环节改革等事项;

(五)讨论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审议的工作报告和地方性法规等议案;

(六)审议通过以市政府名义印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七)讨论通过市政府年度立法计划和由市政府发布的规章、决定、命令和重要行政措施;

(八)分析研究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和部署重点工作;按照法律和法规规定,研究决定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请示市政府的重要事项;

(九)研究决定由市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的重要事项;

(十)讨论决定市政府其他重要工作事项。

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应属全局性问题或对全局工作有重大影响的专项问题。凡市政府分管领导职权范围内能够研究解决的问题、通过召开市长办公会议或市政府业务会议能够协调解决的问题、需要相关部门之间沟通协调而未沟通协调的问题、会前未向主持会议的领导汇报并征得同意的问题,均不应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

呈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规范性文件在提请审议前,应进行合法性审核,未经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法的,不得提请政府常务会审议。

呈报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讨论的议题,须按程序报请市政府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后呈报,不经市政府分管领导签字同意的,市政府常务会议一律不予研究。凡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的问题,主管部门应提出两个以上解决方案,并征得市政府分管领导同意。

由议题呈报单位主要领导向常务会议汇报,汇报材料须经市政府办公室审核后,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审定。原则上应在会议召开3天前,履行完审核程序。汇报要简明扼要,突出重点,汇报材料文字量一般应控制在1000字以内。

市政府常务会议就有关议题进行讨论时,市政府分管领导应首先发表意见,其他会议组成人员如无不同意见和补充意见,只作表态性发言,由主持会议的市政府领导同志作出最终决定。

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的文件需印发的,须经市政府办公室再审核。

四十三、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主持召开,主要研究、处理市政府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市长办公会议不定期召开,会议议题由市长提出,或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提出建议,市长确定。提请会议审议的文件由提出建议的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市长审定。参加会议人员根据需要确定。

四十四、市政府业务会议由副市长、市政府党组成员、秘书长或委托副秘书长主持召开,主要研究、处理各自分工范围内的具体问题。业务会议议题和提请会议审议的文件由主持召开会议的市政府领导同志确定。会议研究内容涉及其他市政府领导同志分管工作的,主持召开会议的领导要主动协商沟通,必要时可联合召开。市政府业务会议不定期召开,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参加会议。

四十五、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市政府业务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相关会议议题未经市政府领导同志审核同意,市政府办公室不予安排会议。

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市政府业务会议文件由议题呈报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起草。会议文件要全面准确客观反映议题情况和各方面意见,注重解决实际问题,突出针对性、指导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涉及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应备而不繁,逻辑严密,条文明确具体,用语准确简洁。市政府办公室要加强对提交会议审议的文件及有关材料的审核把关,并及时送达与会领导。

四十六、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市政府业务会议均须作会议记录并存档,会后形成会议纪要。市政府全体会议纪要和常务会议纪要由秘书长、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审阅后,市长签发;市长办公会议纪要由秘书长、市政府相关领导审阅后,市长签发。市政府业务会议纪要由相关副秘书长审阅后,市政府分管领导签发,涉及其他市政府领导同志分管工作的,会议纪要签发前须经相关领导审阅同意。会议纪要原则上在会议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印发。

四十七、市政府领导同志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应按时参加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除参加上级重要会议及活动、因公外出、处置重大突发事件、个人身体健康等特殊原因外,原则上不应请假。不能出席的,必须向主持召开会议的市政府领导同志请假。

四十八、市政府召开的全市性工作会议实行计划管理,要严格审批,减少数量、控制会议规模和时间,力求开短会、讲短话、重实效。以部门名义召开全市性会议,主办部门应事先报经市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再正式向市政府报送请示。

应由各部门召开的全市性会议,不以市政府名义召开,不邀请各县(市)区政府负责同志出席。市政府领导同志一般不出席部门的工作会议。市政府分管领导主持召开的会议和组织的活动,一般不邀请各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参加;因工作需要确需参加的,原则上须经市长批准。全市性会议应尽可能采用视频会议形式召开。

四十九、通过部门协商在朝召开的全省性会议,有关部门须提前报告市政府,经同意后方可答复和安排。

五十、各类会议筹办要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和市委、市政府有关规定,严肃会风会纪,提倡节俭办会,提高效率和质量,重在解决问题。

第九章 公文审批制度

五十一、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向市政府报送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和市政府的有关规定,严格遵循行文规则和程序,由市政府办公室按规定程序统一办理。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未经批准不得越级行文,不得多头报文;请示应当一文一事,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除市政府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敏感涉外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

请示、报告类公文,须由报文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并在签发人处标注签发人姓名,请示要在附注处标注联系人和联系电话。对不符合格式要求、违反行文规则和不按规定程序报送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室退回报文单位重新报送。

五十二、拟提请市委有关会议审议或提请以市委、市政府名义联合发文的文件稿,内容主要涉及政府职责且牵头起草部门为市政府部门的,应依照有关规定,先按程序报市政府履行相关审议或审批程序。

五十三、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请示性公文,凡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必须主动与相关部门充分协商,由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与相关部门负责人会签或联合报市政府审批。部门之间有分歧的,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协商后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与相关部门负责人会签后报市政府决定。

部门之间征求意见或会签文件时,除主办部门另有时限要求外,一般应在7个工作日内回复;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回复的,应主动与主办部门沟通并商定回复时限与方式,逾期不回复,视为无不同意见。

五十四、各县(市)区政府、各部门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市政府办公室要切实履行审核把关责任,提出明确办理意见。

公文及办理意见由市政府办公室按照市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并根据需要由市政府相关领导转请市政府其他领导核批,重大事项报市长审批。

市政府领导同志一般不直接签批未经市政府办公室审核办理的公文。

五十五、市政府向省政府报送的请示、报告,向市委报送的重要文件,制定的市政府规章、发布的命令,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提出的议案,市政府管辖范围内的人员任免文件(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初审),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出国审批公文,经市政府秘书长审阅并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后,由市长签发。

以市政府名义制发的文件,由市政府秘书长审阅并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核,由市长签发。

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文件,经市政府秘书长审阅,由市政府分管领导签发,其中涉及其他市政府领导同志分管工作的,须经有关市政府领导同志签署意见,重要的由市长签发。

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其内容应属于关系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决定、政策措施、行政规范以及需要全市各级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执行和周知的重要事项。

五十六、属部门职权范围内事务、应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的,不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按程序报经市政府相关领导批准的,须在文中注明“经市政府同意”。

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未经市政府批准,市政府各部门、各议事协调机构不得直接向各县(市)区政府发布指令性公文或在公文中提出指令性要求。

市政府各部门之间对有关问题未经协商一致,不得各自向下行文。各部门内设机构不得以内设机构名义制发规范性文件,也不得要求下级政府向本部门报送公文。

五十七、市政府及各部门要精简文件简报。加强发文统筹,从严控制发文数量、规格和文件篇幅,弘扬“短实新”的优良文风,突出政治性、思想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做到简明实用。凡法律、法规、规章已作出明确规定、现行文件已有部署且仍然适用的,一律不再制发文件;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一律不发;分工方案原则上应与文件合并印发,不单独发文。

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简报须经市政府办公室核准,每个部门原则上只向市政府报送一种简报。

五十八、市政府领导同志签批公文应提出明确的批示意见,并签署姓名和日期。对于有具体请示事项的公文,应明确批示同意、不同意或其他具体意见。无明确意见的,市政府办公室不得流转。对部门之间有分歧的事项,市政府分管领导应主动加强协调,取得一致意见或提出倾向性建议。

五十九、以市政府名义发送省政府部门的函件,一般由相关市政府领导同志签发;涉及其他相关市政府领导同志工作的,应先征求意见;重要函件,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或市长签发;紧急公文,受市长、副市长委托可由秘书长签发。

 

第十章  督查考评制度

六十、把督促检查贯穿于政府工作的全过程,建立健全“全员抓落实”工作格局,做到研究政策时提出督促检查要求,部署工作时明确督促检查事项,决策实施后检查落实情况,充分发挥督促检查抓落实促发展的“利器”作用,确保中央大政方针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及市委、市政府工作安排不折不扣落到实处。

六十一、市政府领导同志要亲力亲为抓落实,主动谋划政策举措,解决矛盾问题,加强工作推进,确保政令畅通。

市政府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的工作要求以及市委、市政府的具体安排,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要细化任务举措,层层压实责任,加强政策配套,加强协同攻坚,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完善科学民主决策的监督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涉及多部门参与的工作,牵头部门要发挥主导作用,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对省政府以及市委市政府的重要决策部署、省政府以及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批示件和省政府以及市委市政府重要会议议定事项,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要明确相关负责人具体落实,办理完毕后向市政府报告办理情况,重要情况要及时报告。

六十二、市政府办公室要深入贯彻《督查工作条例》,制订市级层面督促检查考核年度计划,严格执行备案程序,加强统筹,精准、精简、高效开展各类督促检查考核。创新督查方式方法,推行“线索核查法”和“四不两直”暗访工作法,健全限期报告、检查复核、督促整改、督查激励、追责问责、情况通报等制度。市政府常务会议定期听取督查工作汇报。

市政府办公室督促检查的重点是:

(一)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和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指示批示精神的贯彻落实;

(二)国务院、省政府以及市委市政府部署开展的督促检查活动;

(三)国务院、省政府以及市政府《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当年工作任务和政策措施;

(四)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市政府重要会议确定的重点任务、中心工作及专班任务

(五)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市政府涉及全市经济社会发展重要文件的贯彻落实;

(六)省政府以及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批示和交办事项的办理落实;

(七)省政府以及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要求开展的其他督促检查活动。

六十三、对督促检查发现的问题建立台账,实行销号管理,对问题责任单位发督办通知,督促责任单位明确任务清单、责任清单、时限清单。坚决防止整改落实走过场、打折扣,紧盯不落实的事情,问责不落实的人,推进问题整改到位,确保督查事项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

严格执行“710”工作制度,一般事项应在7天之内办结,复杂事项1个月内有结果,年初确定的所有事项在年底清零销号,事项落实起始时间从部署当日算起。

六十四、建立健全市政府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落实情况和市政府重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的绩效考评制度,突出结果导向,开展分类考评,坚持“督考一体”,对有令不行、落实不力、责任心不强导致工作进度滞后造成严重影响的,制发“批评约谈单”,公开曝光典型案例,严肃追责问责,督查结果纳入各地、各部门年度绩效考核体系。强化国务院大督查结果运用,实施省、市政府重点工作督查激励举措,制发“经验表扬单”,每年对落实重点工作成效明显的地方和部门强化绩效加分和正向激励,宣传推广经验做法。

六十五、从严控制各类实地督查活动,除市委、市政府统一部署要求外,一般情况下不组织开展各县(市)区全覆盖的实地督查。未经批准,不得以部门名义组织开展跨部门实地督查活动,不得向各县(市)区政府及其办公室下发督查通知。

 

第十一章 工作纪律

六十六、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六十七、市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市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市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

六十八、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带头抓落实、善于抓落实、层层抓落实,把抓落实作为严肃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责任,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把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要求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体现到谋划重大战略、制定重大政策、部署重大任务、推进重大工作的实践中去,形成以干成事论英雄、以解决问题论能力、以高质量发展项目和高水平制度创新成果论业绩的鲜明导向,确保各项目标任务高质量完成。坚决防止和纠正一切官僚主义、形式主义,切实减轻基层负担。

六十九、市政府领导同志代表市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讲话或文章,事先须按程序报市政府批准;市政府其他组成人员代表市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按程序报市政府批准。

七十、市政府各部门工作中遇有重大突发事件或重大问题,要及时逐级请示报告。

市政府向省政府报送请示后,有关部门要负责做好与省政府相关部门的衔接、跟踪和落实工作,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市政府。

市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参加全国、全省会议或者专题会议后,要及时向市政府报告会议情况和落实建议。

市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外出考察后,要及时向市政府提交外出考察工作总结报告。

向市政府报告工作要情况全面客观,数据真实准确,决不允许弄虚作假。

七十一、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外出报告和请假制度。市政府组成人员及其他领导干部因事外出,须事先按有关程序请示、报告。

市长外出,应按省政府和市委的请假规定执行,并由市政府办公室通报市政府其他领导。市长外出期间,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代行准假权。其他市政府领导同志外出,须向市长请示;副秘书长外出,须向其协助工作的市政府领导同志请示,并应向市政府办公室通报外出的时间、地点和联系方式,返回后应及时向市长或有关副市长报告并通报市政府办公室。副市长和协助其工作的副秘书长一般不得同时离开辖区。市政府办公室须将各位领导外出情况及时报告秘书长。

市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离朝外出,需事先征得市政府分管领导同意,一般应提前3天(不含出行当日)向市政府办公室报备,由市政府办公室向市长报告,经批准后方可离开。

以上领导干部外出返回后,须按请假程序向批准领导销假。

七十二、内事接待坚持统一协调、分工负责的原则。国务院及其工作部门和省政府派出的工作组、检查组、督查组、调研组等来朝检查、指导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提出安排意见,经秘书长审核并报请市政府相关领导同志同意后组织实施。省政府工作部门派出的各类工作组来朝,由对口部门负责接待,根据需要市政府办公室协调有关市政府领导同志参加。除重大接待任务外,原则上一般应由一位市政府领导同志参加接待活动。

省内市政府及省外各地政府来朝进行学习考察,由市政府办公室提出接待意见,经秘书长审核并报请市政府相关领导同志同意后组织实施。外地政府部门来朝学习考察,实行部门对口接待,根据需要市政府办公室协调市政府有关领导同志参加。

市政府领导同志及政府各部门负责人出国进行考察、招商等活动,由市外事部门提出意见,按有关规定程序报批。

七十三、市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七十四、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漏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十二章  廉政和作风建设

七十五、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市委实施细则,牢记宗旨和使命,严格执行廉洁从政各项规定,切实加强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

七十六、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依法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予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七十七、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带头过“紧日子”,坚决制止奢侈浪费,严格执行住房、办公用房、车辆配备等方面的规定,严格控制差旅、会议经费等一般性支出,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团组数量和规模。改革和规范公务接待工作,不得违反规定用公款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各地的送礼和宴请。严格控制和规范会议、论坛、庆典、节会等活动。各类会议活动经费要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七十八、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违反规定干预或插手市场经济活动;注重家庭家风家教,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决不允许搞特权。

七十九、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强化责任担当,勤勉干事创业,言必信、行必果,真抓实干、埋头苦干,持之以恒,久久为功。不能简单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

八十、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建设学习型机关。

八十一、市政府领导同志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指导工作,研究和解决问题。要改进调查研究,注重实际效果,减少陪同人员,简化接待工作。

八十二、市政府领导同志不为部门和各地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字、作序,因特殊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等,一般不公开发表。市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会议活动、到基层考察调研的新闻报道和外事活动安排,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章 附 则

八十三、驻朝中(省)直部门参照执行本规则。

八十四、本规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