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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朝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发布日期:2022-04-14

一、《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背景

近年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文明城市创建工作,多次召开专题会议,安排部署、广泛动员各方力量参与创建活动,城市文明建设不断向纵深推进,市民文明素质和城市文明程度不断提升。但随着创建工作的深化和升级,迫切需要一部综合性、系统化、内容全面的地方性法规,对禁止的不文明行为和倡导的文明行为进行概括和列举,并作出更明确、更具操作性的实施规定,进一步推动精神文明建设常态化、制度化。

二、《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的立法依据

《条例(草案)》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辽宁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辽宁省爱国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为立法依据,同时参考《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意见〉》等有关文件精神,以及吸收借鉴省内外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的立法经验。

三、《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

《条例》共30条。

第一章总则(1—8条),主要说明立法目的、适用范围、总体要求、基本原则、主要工作机构职责、社会责任。

第二章文明行为规范(9—16条),明确市民的文明行为基本规范,规定市民在公共场所、公共环境卫生、出行、经营、生活、旅游、就医和上网等方面应当遵循的基本文明行为规范。

第三章鼓励与促进(17—21条),规定鼓励和倡导的文明行为以及激励、投诉举报、宣传报道、信息采集共享等制度。

第四章不文明行为的重点治理(22—26条),明确不文明行为实行清单化管理,重点治理清单实行动态调整;制定重点治理总体方案,根据方案,制定工作计划。

第五章法律责任(27-29条),对不文明行为法律责任作出原则性指引;公民可以以申请参加社会服务的方式减免处罚;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职设置了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30条),规定《条例(草案)》施行日期。

四、《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的特色亮点

1.积极回应现实问题。首先,紧密结合当前在抗击新冠肺炎中反映出的社会文明问题,在《条例(草案)》中加以体现。如第十条第八款规定,“在公共场所咳嗽、打喷嚏时遮掩口鼻,患有流行性感冒等传染性呼吸道疾病时佩戴口罩”;第十五条第二款“患有传染病或者与传染病患者密切接触的,依法配合有关单位做好检验检疫、隔离治疗、健康管理等工作,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第十三条第四款倡导“用餐实行分餐制、使用公筷公勺。”其次,将近年社会反映强烈的行为纳入规范之内。如第九条第六款规定,“按照电动车停放、充电管理规定,不在建筑物的公共通道、楼梯间、安全出口等区域停放电动车或者为电动车充电”;第十条第五款规定,“不私搭乱建,不高空抛物,不在公共区域堆放杂物,不堵塞消防应急通道”;第十款规定“移风易俗,文明祭扫,破除封建迷信”;第十一款规定“减少烟花爆竹燃放,遵守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种类”;第十二款规定“保护水体环境,不向河流、库塘等沿岸和水体丢弃废弃物”;第十一条第六款规定“停放车辆不占用消防通道或者妨碍他人通行,不占用无障碍停车位、盲道等无障碍设施,不在公共停车位私设障碍”;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减少生活垃圾产生量,主动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到相应的收集容器内”。最后,针对市民反映强烈的不文明行为,确立重点治理清单制度,第二十二条将十种不文明行为确定为重点治理对象,作为当前重点治理内容。

2.务求制度切实可行。为使重点治理清单能够顺应变化需要,第二十三条规定了“评估和清单动态调整”制度;针对列入重点治理清单的不文明行为,开展重点监管、联合执法,并将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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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朝阳市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