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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朝阳市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方案》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2-06-10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14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全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21〕39号)精神,我市起草了《朝阳市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职工医保从1998年医保制度建立起,就实行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模式,“统筹基金保住院和大病,个人账户保门诊小病”。但是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全民医保体系的健全,个人账户的局限性日益突出。

要建立职工医保普通门诊统筹,逐步将多发病、常见病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纳入统筹基金报销范围,政策范围内支付比例从50%起步,适当向退休人员倾斜;加强门诊慢性病、特殊疾病待遇保障,逐步将部分治疗周期长、对健康损害大、经济负担重的疾病门诊治疗费用纳入统筹基金报销范围。

不仅改进个人账户计入办法,也适当拓宽了使用范围。在职职工个人缴费部分仍然计入本人的个人账户,将按照本人缴费基数的2%计入。退休人员因为本人不缴费,其个人账户由统筹基金安排,安排的比例是按照养老金的2%作为基数。允许家庭成员相互共济使用个人账户,包括用于支付政策范围内的医药费,家庭成员参加居民医保等的个人缴费,以及家庭成员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医疗器械或者药品等耗材。改革个人账户不是取消个人账户,只是调整个人账户的计入比例。如果改革到位,每个人的个人账户,原来计入比例不变,只是单位缴费部分不再划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积累仍归个人所有,权益没变。普遍个人账户的减少,意味着门诊共济保障制度的建立、扩大、健全、增强。减少的部分并不意味着损失增加,而是钱放到另一个部分里,放到了‘大池子’里边,形成了新的保障机制。总体上,基金平衡转移,效能显著放大。制度的效应既用于实在的医疗服务的购买,又有利于人群之间的共济,更有利于长远制度的可持续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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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朝阳市医疗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