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乡振发〔2022〕4 号 关于加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及项目监督管理的意见
发布日期:2022-07-19


关于加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及项目监督管理的意见  解读


各县(市)区财政局、乡村振兴局:

根据我省关于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和项目管理有关文件的要求,为切实加强衔接资金及项目建设监管,确保衔接资金更好地用于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衔接推进乡村振兴项目,充分发挥应有效益,现提出如下意见,请各县(市)区抓好贯彻落实。

一、严格落实资金项目管理制度

(一)管好衔接资金。严格按照《关于印发<辽宁省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辽财农规〔2021〕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通知》(辽财农〔2022〕104号)、《省财政厅 省乡村振兴局 省发展改革委 省民族和宗教委 省农业农村厅 省林草局关于印发<辽宁省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绩效评价及考核办法>的通知》(辽财农〔2022〕92号)、《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朝阳市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朝政办发〔2022〕31号)等文件要求,精准安排和使用衔接资金。衔接资金用途不能突破资金管理办法,杜绝用于负面清单事项,不能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之外的项目,确保资金安全运行。

(二)抓好项目管理。严格按照《关于印发<辽宁省县级脱贫攻坚项目库建设工作指导实施方案>》(辽扶贫办发〔2020〕10号)、《关于转发<省乡村振兴局转发关于做好县级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朝乡振发〔2021〕2号)、《省财政厅 省乡村振兴局 省发展改革委 省民族和宗教委 省农业农村厅 省林草局关于印发<辽宁省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绩效评价及考核办法>的通知》(辽财农〔2022〕92号)等文件要求,抓好项目管理,确保衔接资金使用成效。包括做好项目库建设管理、项目绩效管理、有序推进项目立项和实施、跟踪督促及发现问题整改等。要制定具体项目实施方案,明确绩效目标和联农带农机制,开展跟踪监督等。

(三)落实公告公示制度。严格按照《辽宁省扶贫办 辽宁省财政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辽扶贫办发〔2018〕48号)、《省财政厅 省乡村振兴局 省发展改革委 省民族和宗教委 省农业农村厅 省林草局关于印发<辽宁省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绩效评价及考核办法>的通知》(辽财农〔2022〕92号)等文件要求,围绕衔接资金分配、年度资金项目计划安排及完成情况、项目实施情况、项目库建设情况、举报受理办理结果等,进行分级分类公示公告,主动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实现衔接资金使用和项目安排、实施和管理阳光化运行。

(四)严格绩效管理。严格按照《省财政厅 省乡村振兴局 省发展改革委 省民族和宗教委 省农业农村厅 省林草局关于印发<辽宁省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绩效评价及考核办法>的通知》(辽财农〔2022〕92号)、《财政部办公厅 国务院扶贫办综合司 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国家民委办公厅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林草局办公室关于印发<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管理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财办农〔2019〕68号)等文件要求,围绕资金保障、项目管理和使用成效等方面开展绩效管理。强化绩效目标管理,衔接资金支持的具体项目,事前应明确项目绩效目标,未明确绩效目标的项目不得安排预算。

二、压实资金项目管理监督责任

(一)市级加强监管工作统筹指导。市级组织制定衔接资金和项目监管制度,强化对县级的工作指导,实施一批补短板促发展项目,提升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二)县级承担管理监督主体责任。衔接资金继续实行责任、权力、任务、资金“四到县”,项目审批权限下放到县级。县级要承担衔接资金及项目管理监督主体责任,组织落实相关工作任务,加强对乡、村两级的工作指导、调度和监管,同时接受上级监督检查和工作指导。

(三)财政部门负责衔接资金下达和支出。一是在收到衔接资金指标文件后,负责商同级乡村振兴部门及时做好资金测算分配和下达工作。二是负责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和乡村振兴部门申请及时拨付资金。不得为了抬高支出进度“以拨代支”。要规范列支衔接资金,各级财政衔接资金原则上在“21305”科目列支,并严格按照衔接资金管理办法使用管理。

(四)乡村振兴部门负责强化项目管理。一是要及时将本级使用的资金分解到具体项目,督促项目实施主体加快实施进度,向同级财政部门根据项目实施进度申请拨付资金。二是要建立健全项目库并实施有进有出动态管理,当年第四季度按程序完成下年度项目申报、评审和入库,对3年未执行的项目自动出库。三是要严把项目入库质量,项目单位提交项目申请时应完成必要的前期工作,明确建设内容、投资概算、预期绩效目标、利益联结机制、实施期限等。四是要夯实项目施工准备,根据年度资金安排及时制定年度项目实施计划,组织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提前做好项目开工准备。年度预算批复后,对需实施政府采购、招投标的项目要抓紧开展,符合规定的村庄小型建设项目科施行简易审批,加快前期工作进度,最大程度利用好施工季节。五是要确保项目有序推进,项目具备施工条件后,项目实施主体要抓紧组织实施,原则上要在明确的实施期限内完成,不得随意变更项目实施内容,确需变更的要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六是要抓好项目实施工作跟踪督促和质量监督,推动项目按计划如期实施,项目完成后及时做好验收报账工作。七是在项目各环节严格落实公告公示要求,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市级实施的项目履行报批程序后,一并纳入项目库管理。

(五)乡村振兴部门负责开展定期跟踪督促。要定期调度本部门管理项目实施进度和衔接资金支出进度,每季度结束后次月7日前逐级报送省主管部门。在项目推进重点环节或重要施工季节,根据需要开展专门调度。要加强资金政策落实情况跟踪督促和调研,及时发现问题、督促整改,确保衔接资金效益和项目成效。

(六)财政和乡村振兴部门负责落实绩效管理要求。一是市级负责对市以下开展衔接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绩效评价及考核。市级财政部门会同乡村振兴部门根据绩效评价及考核办法,结合实际情况,确定我市具体评价及考核的方式和内容,制定衔接资金绩效评价及考核年度实施方案,报省级相关部门备案。根据工作需要,按照衔接资金绩效评价及考核指标评分要求,可邀请委托有关机构或专家等参与对衔接资金进行绩效评价及考核。每年12月20日前,将本年度衔接资金绩效评价自评报告连同相关证明材料等报送省级相关部门。绩效评价及考核结果纳入下一年度市本级衔接资金分配因素,实行奖优罚劣。二是县级财政和乡村振兴部门做好衔接资金项目绩效管理工作,合理确定项目绩效目标及指标,作为绩效执行监控和具体项目绩效评价的依据。要建立全过程绩效管理链条,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三、切实强化监管手段

按照“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要求,做到“资金项目安排到哪里,监管手段就跟踪到哪里”,切实加大各级、各方面监管力度。

(一)加强日常监管

1.依托平台系统进行监管。市、县两级财政部门依托预算一体化(直达资金系统),乡村振兴部门依托全国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通过提取系统数据信息进行调度、通报、约谈等,加强监管。两个系统中关于衔接资金支出的数据要保持一致,均为实际支出数据,其他数据信息也要与实际情况相符,确保真实准确。

2.落实资金项目月调度机制。市、县两级乡村振兴部门负责建立衔接资金项目月调度台账(见附件1),围绕本年度衔接资金安排、支出、项目立项、分类、实施等情况,细化调度内容,每月月底前动态更新一次,掌握资金项目实际进展。

3.按季度开展绩效运行监控。县级乡村振兴和财政部门负责按季度开展绩效运行监控,对衔接资金支持的项目逐项梳理绩效指标完成情况、预算执行率等,如实填报绩效运行监控表(见附件2)。

(二)开展现场核查

1.市级按项目总量10%进行现场抽查。按照“资金跟着项目走”原则,由市乡村振兴和财政部门安排人员,组成市级衔接资金项目现场核查组,按照本年度衔接资金支持的项目总量的10%比例,进行现场抽查。市级抽查项目,要从资金安排使用到项目入库、立项、实施、验收等全流程进行检查,如实填写现场核查表(见附件3),并采集相关影像资料。对抽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填写《衔接资金项目现场监督检查发现问题整改通知书》(见附件4),并反馈给整改责任主体。

2.县乡村三级分别对项目进行100%现场核查。县级由乡村振兴和财政部门安排人员,组成县级衔接资金项目现场核查组,对本地区本年度衔接资金项目进行100%现场核查,核查内容包括资金安排使用、项目入库、立项、实施、验收等全部流程,如实填写现场核查表(见附件3),并采集相关影像资料,存档备查;对抽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填写《衔接资金项目现场监督检查发现问题整改通知书》(见附件4),并反馈给整改责任主体。乡级由乡政府安排人员,村级由村委会成员等负责,参照县级核查要求,分别对本地区本年度衔接资金项目进行100%现场核查,并将相关资料及时存档。

3.抓好现场核查发现问题整改工作。对各级现场核查发现的问题,要逐级建立问题台账,由整改责任主体要及时研究制定整改措施,明确整改时限,确保如期取得整改成效,时限对账销号。同时举一反三全面开展自查自纠,避免同类问题重复发生。要在整改通知书下达的30日内,形成《衔接资金项目现场监督检查发展问题整改情况报告》(见附件5),报送给下达整改通知的部门。

(三)多方协同监管

1.加强审计监督。积极与市、县审计部门沟通协调,主动申报衔接资金项目审计计划,按照审计部门整体安排,适时组织开展专项审计,并将审计发现问题及整改情况纳入绩效评价和考核内容。

2.委托第三方评价考核。市、县两级财政和乡村振兴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邀请委托有关机构或专家等参与对衔接资金进行绩效评价及考核。

3.驻村干部参与监管。驻乡驻村干部,包括第一书记和驻村工作队成员,要参与所驻地区衔接资金项目的监管工作,重点监督资金使用、项目建设、公告公示落实、绩效目标完成等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向市、县财政和乡村振兴部门反馈。

4.引导群众参与监督。充分发挥村务监督委员会和村民小组长、村民代表等群体的一线监督作用,对涉及到本村的衔接资金项目积极监督,对公告公示内容有疑议的及时向县、乡、村和驻村干部反馈。也可通过各类信访举报渠道、12317监督举报电话、12345政务服务热线(双线并行)进行反馈。

鼓励各县(市)区结合实际情况,在深入推进现有监管制度落实基础上,积极探索和创新更加管用、更加有效的监管办法,加强总结提炼,逐步形成新的监管制度。

 

附件:1.资金项目月调度台账

          2. 绩效监控情况表


          3. 衔接资金项目现场监督检查表


          4. 衔接资金项目现场监督检查发现问题整改通知书


          5. 衔接资金项目现场监督检查发现问题整改情况报告


 

                  朝阳市乡村振兴局    朝阳市财政局

                               2022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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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朝阳市乡村振兴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