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政发〔2022〕17号
朝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城区环境监督管理单位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为加强依法行政,明确权责,市政府对《噪声污染防治法》和《大气污染防治法》部分职责监督管理单位予以明确。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按照《噪声污染防治法》,指定市教育局、工业信息化局、公安局、生态环境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城管综合执法局七家单位负责有关环境噪声的监督管理,具体分工见《<噪声污染防治法>有关监督管理责任分工表》(附件1)。

二、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法》,确定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在人口集中地区喷洒剧毒、高毒农药的监督管理,具体内容见《<大气污染防治法>有关监督管理责任分工表》(附件2)。

三、市城管综合执法局等单位要修订权责清单,将新的行政职权及其依据、运行流程、对应责任等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四、各县(市)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对《噪声污染防治法》和《大气污染防治法》相应职责明确监督管理单位,切实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公众健康。

 

    附件:1.《噪声污染防治法》有关监督管理责任分工表    

          2.《大气污染防治法》有关监督管理责任分工表

 

朝阳市人民政府

2022年11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17附件:城区环境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