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依法确定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承保机构和废止朝政办发〔2017〕148号 文件》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2-11-22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和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与商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现就有关问题解读如下:
一、依法确定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承保机构
按现行政府文件规定,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招标2家商业保险机构,按东片(市本级、北票、朝阳县、双塔区、龙城区)西片(凌源市、建平县、喀左县)地域承办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经办业务,此次修改为“规范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招投标与合同管理,原则上由市政府依法招标确定承办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加强对商业保险公司市场服务行为监管,促进商业保险机构提高管理服务效率,优化服务流程,全面实现一单制结算。”确保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招标等工作更加合理。
二、《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朝阳市城镇职工补充保险政策的通知》(朝政办发〔2017〕148号)不再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