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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朝阳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公开征求意见(已结束)
发布日期:2023-01-06

为有效预防因燃放烟花爆竹引发的各类安全事故、消防事故,切实维护人口密集区域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减少大气污染,改善居民生活环境,推动文明城市创建常态长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拟对部分区域烟花爆竹禁止和限放时间进行调整,现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

欢迎社会各界人士于2023年1月12日前提出意见和建议。

联系电话:3901078

电子邮箱:wkk2612654@163.com

 

附    件:关于禁止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朝阳市人民政府

2023年1月6日

截止1月12日,共收到社会各界反馈意见109条,拟采纳13条,未采纳96条。 

附件:

关于禁止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征求意见稿)

 

为有效预防因燃放烟花爆竹引发的各类安全事故、消防事故,切实维护人口密集区域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减少大气污染,改善居民生活环境,推动文明城市创建常态长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要求,现就禁止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事宜通告如下:

一、以下区域在农历腊月二十三、除夕至正月初五、正月十五可以燃放烟花爆竹,其余时段禁止燃放任何烟花爆竹。

主城区东至凤凰山、麒麟山迎城面,西至龙泉大街(西外环),南至丹锡高速、南外环路及其连接线,北至什家河、朝阳大街北段(轴二线)、燕阳山路其延长线的围合区域。

二、烟花爆竹经营网点按照总量逐年递减的原则,缩减烟花爆竹零售市场,推动全社会移风易俗。

三、违反本通告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对典型案例进行曝光。

四、本市在庆典活动和其他节日期间,需要在限放或禁放烟花爆竹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市人民政府决定并予以公告。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劝阻、制止违反本通告规定行为,鼓励群众对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进行举报。违规燃放烟花爆竹举报电话:110

六、本通告涉及区域的烟花爆竹限放时间与《朝阳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暂行规定》、朝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的通告》不一致的,以本通告为准;其他区域禁止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要求仍按原规定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明确的禁止燃放区域和其他事项从其规定。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朝阳市人民政府

 2023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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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朝阳市生态环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