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朝阳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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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有效预防因燃放烟花爆竹引发的各类安全事故、消防事故,切实维护人口密集区域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减少大气污染,改善居民生活环境,进一步推动文明城市创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要求,现就禁止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事宜通告如下:

一、以下区域在农历腊月二十三、除夕至正月初五、正月十五可以燃放烟花爆竹,其余时段禁止燃放任何烟花爆竹。具体区域为:

主城区东至凤凰山、麒麟山迎城面,西至龙泉大街(西外环),南至丹锡高速、南外环路及其连接线,北至朝阳大街北段(轴二线)、慕容村以南的围合区域。

二、禁止任何时间在下列地点和区域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档案馆;

(二)重要军事区域;

(三)党政机关办公区、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养老院、福利院、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社、电信、邮政、金融等单位;

(四)水、电、燃气、热力供应设施及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五)火车站、客(货)运站、机场、主次干道、桥梁(含立交桥、过街天桥)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六)生产、充装、销售、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及周边安全距离100米范围内;

(七)集贸市场、商场、宾馆、超市、影(剧)院、洗浴、歌舞厅等人员密集场所;

(八)重点工程施工现场;

(九)房屋走廊、楼道、屋顶、阳台、窗口;

(十)10层以上或高于24米的建筑物安全距离25米范围内;

(十一)实行物业管理的小区,在物业企业划定燃放区域以外;尚未实行物业管理区域,在街道办事处指定社区居民委员会划定燃放区域以外;

(十二)城市绿地;

(十三)山林等重点防火区。

三、烟花爆竹经营网点按照总量逐年递减的原则,缩减烟花爆竹零售市场,推动全社会移风易俗。

四、违反本通告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对典型案例进行曝光。

五、本市在庆典活动和其他节日期间,需要在限放或禁放烟花爆竹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市人民政府决定并予以公告。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劝阻、制止违反本通告规定行为,鼓励群众对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进行举报违规燃放烟花爆竹举报电话:110

七、倡导全市各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实行实名制购买、登记管理制度。

八、本通告未涉及的其他事项和未涉及区域的烟花爆竹禁限放要求仍按《朝阳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暂行规定》《朝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的通告》执行;本通告条款与上述规定不符的,以本通告为准;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朝阳市人民政府

  2023113

 

朝阳市人民政府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