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政办发〔2023〕14号
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朝阳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朝阳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426

(此件公开发布)

 

朝阳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推进依法行政,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辽宁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338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除地方政府规章外,由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政府及其办公机构和市政府所属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

市政府及其办公机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市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核。

市政府所属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本部门确定的审核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核。

第四条  下列文件不属于规范性文件,不纳入合法性审核范围。

(一)行政机关内部执行的管理规范、工作制度、机构编制、会议纪要、工作方案、请示报告及表彰奖惩、人事任免、财务、保密、保卫、宣传、调研、外事、后勤等工作文件;

(二)行政机关之间用于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等的工作函、向上级机关的请示和报告、向其他有关部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三)行业技术标准、技术操作规程等属于专业技术指标类内容的文件;

(四)对格式文本、报表、会计准则、会计核算制度等技术事项进行规定的文件,以及下达预算、分配资金、批复项目的文件;

(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以及产业发展规划和行业发展规划等宏观规划类文件,对小区、地名命名的批复等文件;

(六)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以出资人或者股东的身份向所属企业发布的文件;

(七)成立工作领导小组、议事协调机构等的通知;

(八)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答复意见;

(九)对具体人或者具体事项作出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及其他行政执法决定、行政复议法律文书、对具体项目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等;

(十)行政机关根据其职能制定的权责清单;

(十一)《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第八条规定的通报、报告、请示、议案、函、纪要等公文;

(十二)其他不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不能反复适用的公文。

第五条  规范性文件出台前,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或者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的规范性文件,起草单位应当通过门户网站、政务新媒体、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对争议较大的事项,可以引入第三方评估,听取利益相关方的意见。凡是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起草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通过多种方式听取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

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得少于7日,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或者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和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第六条  起草单位应当建立公开征求意见沟通反馈机制。起草单位应当分析研究、吸收采纳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提出的合理意见。采纳情况可以通过门户网站、政务新媒体等向社会公布,也可以通过电话、短信、电子邮件、信函等多种方式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反馈。对较为集中的意见不予采纳的,应当在起草说明中予以说明。

第七条  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在提请审议前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核,未经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提请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审议;政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得提请本部门办公会议审议。

不得以征求意见、会签、参加审议和联席会议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审核。

第八条  起草单位提交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应当报送下列审核材料:

(一)提请合法性审核的函、征求意见情况、文件公开属性说明;

(二)拟发布规范性文件的会议纪要、领导批示等;

(三)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及起草说明;

(四)制定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

(五)起草单位合法性审核意见、公平竞争审查意见、集体讨论记录;

(六)审核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起草单位提交材料不齐全,审核机构应当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补充。审核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起草单位提交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所需的报送材料。

第九条  审核机构应当对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的下列内容进行审核:

(一)制定主体是否合法;

(二)是否超越制定机关法定权限,或者超越职权规定应当由市场调节、企业和社会自律、公民自主管理的事项;

(三)内容是否符合宪法和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政策规定;

(四)是否设立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等事项;

(五)是否存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作出增加本部门权力或者减少本部门法定职责的情形;

(六)是否存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以及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劳动权、休息权等基本权利的情形;

(七)是否存在违法干预或者影响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设置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等情形;

(八)是否违反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

(九)其他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需要审核的事项。

第十条   合法性审核时间为10个工作日,审核时限从送审材料齐备之日起计算。

第十一条  审核机构应当根据不同情形提出合法、不合法、应当予以修改的书面审核意见。起草部门应当根据合法性审核意见对规范性文件作必要的修改或者补充;起草部门未完全采纳合法性审核意见的,应当在提请制定机关审议时详细说明理由和依据。

第十二条  审核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专家协助审核机制。发挥政府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和有关专家的作用。审核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核,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采取书面审核、召开座谈会、协调会、组织专家论证、实地调查研究等方式。

第十三条  审核机构在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过程中,可以要求起草单位补充说明情况或者要求有关单位协助审核,起草单位或者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四条  市政府应当加强对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的指导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五条  加强合法性审核人员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建立健全定期培训和工作交流制度,多形式开展业务学习和经验交流,全面提升合法性审核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

第十六条  审核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统计分析、规范指导、沟通衔接、问题通报等机制,加强共性问题研究,定期向制定机关、起草部门通报本地区、本部门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切实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各县(市)区政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司法局负责解释。

 

    附件:朝阳市市级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

 

 

 

 

 

 

 

 

 

附件

朝阳市市级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

 

一、政府

1.朝阳市人民政府

二、政府组成部门

2.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3.朝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4.朝阳市教育局

5.朝阳市科学技术局

6.朝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7.朝阳市公安局

8.朝阳市民政局

9.朝阳市司法局

10.朝阳市财政局

11.朝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2.朝阳市自然资源局

13.朝阳市生态环境局

14.朝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5.朝阳市交通运输局

16.朝阳市水务局

17.朝阳市农业农村局

18.朝阳市商务局

19.朝阳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20.朝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1.朝阳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22.朝阳市应急管理局

23.朝阳市审计局

24.朝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5.朝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6.朝阳市统计局

27.朝阳市营商环境建设局

28.朝阳市医疗保障局

29.朝阳市乡村振兴局

30.朝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三、其他单位

31.中共朝阳市委办公室(朝阳市保密局、朝阳市档案局)

32.中共朝阳市委宣传部〔朝阳市新闻出版局(朝阳市版权局)

33.中共朝阳市委统一战线工作部(朝阳市民族和宗教事务局)

34.中共朝阳市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朝阳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35.中共朝阳市委朝阳市人民政府信访局

本清单实行动态管理,由市司法局根据中央、省和我市机构改革实际情况,以及相关规定对制定主体进行核实增减,并向社会公布。未经确定公布的单位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

各县(市)区政府参照此清单制定本县(市)区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并在本县(市)区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