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政办发〔2023〕27号
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领域市与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交通运输领域市与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9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交通运输领域市与县财政事权和

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33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20〕1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交通运输领域市与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制定如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合理划分交通领域市与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形成与现代财政制度相匹配,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要求相适应的划分模式,为构建现代综合交通运输体系、推进“四好农村路”建设,助力朝阳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提供有力保障。

(二)基本原则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把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推动解决交通运输领域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坚持权责利相统一。加强各级财政事权的执行能力,明确共同财政事权中市与县各自承担的职责,将财政事权履行涉及的各个环节,在市与县之间做出合理安排。

充分调动各方积极性。加强市级政府承担交通运输基本公共服务的职责和能力。落实好县政府在授权范围内的责任,充分发挥地方政府区域管理优势和积极性。

充分结合地区发展特点。充分考虑地区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地方各级政府财政承受能力以及机构改革需要,科学合理划分交通运输领域市与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对不适应当前经济社会和行业发展的事项进行调整完善,稳步推进改革工作。

二、主要内容

在交通运输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公路,铁路,邮政,综合交通四个方面市与县的财政事权。属于市级财政事权的,由市承担相应支出责任;属于市与县共同财政事权的,由市与县共同承担相应支出责任;属于县财政事权的,由县承担相应支出责任。

(一)公路

1.高速公路

市级财政事权。承担国家和地方高速公路路政管理职责。

市与县共同财政事权。承担地方高速公路除中央、省负责以外的建设职责和具体执行事项。

2.普通国道。

市级财政事权。承担普通国道路政管理职责。

市与县共同财政事权。承担除中央、省负责以外的建设职能,在省委托下具体组织实施。

3.普通省道

市级财政事权。承担普通省道路政管理职责。

市与县共同财政事权。承担除中央、省负责以外的建设职能和具体执行事项。

4.农村公路

市级财政事权。市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专项规划审核、政策制定、监督、指导、评价等职责。

县级财政事权。县级政府是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责任主体,负责筹集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资金,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专项规划编制,以及建设、养护、管理、运营等职责。

5.国家区域性公路应急装备物资储备

市与县共同财政事权。市与县共同承担除省负责以外的国家区域性公路应急装备物资储备职责,由县承担具体执行事项。

6.道路运输

市与县共同财政事权。市与县共同承担除省负责以外的道路运输管理职责,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具体执行事项。

县级财政事权。县承担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场站建设、维护、管理、运营等职责和具体执行事项。

(二)铁路

    市级财政事权。市承担由市决策的铁路公益性运输相应的管理职责;与省和县共同承担干线铁路和城际铁路的建设、养护、管理、运营等职责和具体执行事项。

市与县共同财政事权。市和县共同承担市域(效)铁路、铁路专用线的建设、养护、管理、运营等职责和具体执行事项。

县级财政事权。承担由县决策铁路公益性运输相应的管理职责;承担铁路沿线(红线外)环境污染治理和铁路沿线安全环境整治职责。

(三)邮政

市与县共同财政事权。承担本行政区域内邮政业安全管理以及其他邮政公共服务的具体执行事项实施;承担本行政区域内邮政普遍服务、特殊服务和快递服务末端基础设施、邮政业务环境污染治理等相关职责,负责规划、建设、维护、运营等具体执行事项的实施。

(四)综合交通

1.综合运输发展

市与县共同财政事权。市与县共同承担除省负责以外的运输结构调整,综合性运输枢纽、集疏运体系以及综合交通行业管理信息化的建设、养护、管理、运营等职责。

县级财政事权。县承担行政区域内的一般性综合运输枢纽的建设、维护、管理、运营等职责和具体执行事项。

2.应急保障

市与县共同财政事权。市与县共同承担除省负责以外的国家应急交通运输公共服务、国防交通动员能力建设与管理、国家特殊重点物资运输保障等职责和具体执行事项。

除上述以外,公路、水路、铁路、民航、邮政、综合交通领域市和县履职能力建设,由市和县分别承担相应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主要包括相关领域履行行业管理职责所开展的全局性、前瞻性重大问题研究,发展战略、规划政策、标准与相关法律法规制定,行政区域内行业监管,行业统计和运行监测,行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行业职业教育培训,应急交通运输公共服务,开展市际、县际合作等事项。市级单位由市承担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县级单位由县承担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其他未列事项,按照改革的总体要求和事项特点具体确定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与协调配合,细化任务目标,强化督查评估,认真落实本方案明确的改革措施。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本级承担交通运输基本公共服务的职责和能力,切实发挥市级规划引领作用,确保改革顺利实施。

(二)落实支出责任。

各级政府要根据本方案精神,结合实际建立本地交通运输领域财政保障体制,细化完善交通运输领域责任分担机制。要按照确定的支出责任合理安排,财政预算和投资计划,严格落实财政支出责任。促进交通运输领域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三)完善配套制度

全面系统梳理交通运输领域财政事权方面相关法律制度,抓紧修订完善相关管理制度,逐步实现交通运输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法治化、规范化。

四、实施时间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