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市统计局部门预算公开(2024年)
发布日期:2024-02-20


目    录

 

第一部分   朝阳市统计局概况

一、主要职责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第二部分   朝阳市统计局 2024年部门预算表

一、收支预算总表

二、收入预算总表

三、支出预算总表

四、财政拨款收支预算总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

七、财政拨款预算“三公”经费支出表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表

九、项目支出预算表

十、支出功能分类预算表

十一、支出经济分类预算表(政府预算)

十二、支出经济分类预算表(部门预算)

十三、债务支出预算表

十四、政府采购支出预算表

十五、政府购买服务支出预算表

十六、部门(单位)整体绩效目标表

十七、部门预算项目(政策)绩效目标表

第三部分   朝阳市统计局2024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朝阳市统计局概况

 

一、主要职责

    (一)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统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指导全市的统计工作;建立健全全市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和统计指标体系;审定部门统计标准;组织管理全市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各地区、各部门的统计调查计划和调查方案;准确、及时、全面地反映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

(二)贯彻执行统计制度、方法,准确、及时、全面地完成国家、省、市常规性统计调查任务和临时性专项统计调查任务。

(三)对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分析,为市委、市政府制定政策、编制计划、指导工作提供依据,为全社会提供统计信息。

(四)宣传贯彻统计法律、法规,实施统计监督,查处统计违法案件。

(五)指导全市统计体制和方法制度改革,加强统计工作的现代化和规范化建设,负责组织检查指导全市基层基础统计工作。

(六)负责全市统计人员的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

(七)协助地方管理县(市)区统计局局长和副局长。

(八)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纳入朝阳市统计局 2024年部门预算编制范围的预算单位包括:

1、朝阳市统计局

2、朝阳市统计事务服务中心

第二部分 朝阳市统计局部门预算公开表

详见附件

 

第三部分  朝阳市统计局2024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关于朝阳市统计局2024年收支预算的总体说明

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朝阳市统计局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朝阳市统计局2024年预算收入包括:财政拨款6292.1千元,本年收入合计6292.1千元,较上年增加143.8千元。朝阳市统计局2024年预算支出包括:一般公共服务支出4756.7千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745.5千元、卫生健康支出377.8千元、住房保障支出412.1千元,本年支出合计6292.1千元,较上年增加143.8千元。

二、关于2024年预算机关运行经费安排情况说明

朝阳市统计局机关运行经费为620.4元,其中:办公费5.5千元、印刷费4.4千元、邮电费5.5千元、差旅费32.0千元、劳务费396.8千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36.9千元、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139.3千元

朝阳市统计事务服务中心公用经费为57.1千元,其中:办公费5.2千元、差旅费4.9千元、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47.0千元。

 

三、关于2024年政府采购项目安排情况说明

2024年预算有政府采购项目的简要说明采购项目。

四、关于朝阳市统计局2024年“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按照中央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厉行节约、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八项规定”等有关要求,严格控制“三公”经费支出。2024年朝阳市统计局本级“三公”经费预算数36.9千元,其中:公务接待费0,比上年减少0千元,公务用车购置0千元,公务用车运行费36.9千,比上年减少12.3千元。市统计局2024“三公”经费预算数比2023年预算数减少12.3千元。

朝阳市统计局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截止2024220日(公开时点),朝阳市统计局共有车辆2台,单位价值50万以上通用设备0台(套),单位价值100万以上专用设备0台(套)。本年拟新车辆0台,购置单位价值50万以上通用设备0台(套),单位价值100万以上专用设备0台(套)。

六.项目预算绩效目标情况

根据预算绩效管理要求,2024年朝阳市统计局应编制绩效目标项目1个,实际编制绩效目标项目1个,涉及资金240千元(批复项目金额),编制绩效目标项目覆盖率(实际编制绩效目标项目/应编制绩效目标项目)为100%。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市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基本支出:指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3、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4、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指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章或者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定所收取的各项收费收入。

5、政府性基金收入:反映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收的政府性基金,以及参照政府性基金管理或纳入基金决算、具有特定用途的财政资金。

6、其他收入:指上述“财政拨款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以外的收入。

7、“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118 统计局-部门预算批复表(地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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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朝阳市统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