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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广大市民的一封公开信
发布日期:2024-04-08

亲爱的市民朋友们:

大家好!

为切实加强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依法严厉打击非法销售、安装和使用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行为,根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129号)及创建文明城市要求,市境外卫星电视传播秩序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决定于20242202410月组织开展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专项整治行动。广大市民朋友们积极参与到整治行动中来,共同规范我市卫星电视节目传播秩序现将本次专项整治行动的有关内容向您告知如下:

一、整治范围

北票市、凌源市、朝阳县、建平县、喀左县、双塔区、龙城区非法销售、安装和使用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行为。

二、工作重点

1.集中开展打击非法销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清源行动,严厉查处非法销售窝点和流串商贩,持续形成震慑。凡销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含“户户通”直播卫星销售点和人员)未取得销售、安装服务许可证擅自销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其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并可处以相当于销售额二倍以下的罚款。

2.严厉打击非法安装使用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行为。依法查处非法接收、传播危害国家安全的境外卫星电视节目。如果您正在使用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请于2024510日前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其安装和使用的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对个人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3.抗拒、阻碍管理部门依法对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生产、销售、设置、安装和使用进行管理的,由公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利用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由国家安全部门、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亲爱的市民朋友们,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是我们共同的追求。希望您站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高度,自觉抵制非法销售、安装和使用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行为,共同建设和谐美好的幸福家园。

衷心地感谢广大市民朋友们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祝您身体健康、家庭幸福、工作顺遂!      

 


朝阳市境外卫星电视传播秩序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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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朝阳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