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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朝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4-11

    一、政策背景

  202310月,国务院下发了《国务院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的通知》(国发〔202318)202312月辽宁省人民政府下发了《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的通知》(辽政发〔202319号),要求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第四次文物普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要求全面做好此次文物普查工作,202424日印发了《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朝阳市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的通知》(朝政办发〔20245号)。按照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起草了《朝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的通知》。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坚持保护第一、加强管理、挖掘价值、有效利用、让文物活起来的工作要求,坚持实事求是、改革创新、依法实施,周密组织部署,确保普查结果全面客观反映我市不可移动文物资源基本状况。

  (二)总体目标。建立全市不可移动文物资源目录,建立全市不可移动文物资源数据库,建立文物资源资产动态管理机制。完善不可移动文物认定公布机制,规范认定标准和登记公布程序,健全名录公布体系。完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管理机制,构建全面普查、专项调查、空间管控、动态监测相结合的文物资源管理体系。培养锻炼专业人员,强化人才队伍建设。加强宣传引导,增强全社会文物保护意识。

  三、主要内容

  (一)普查时间。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从202311月开始,到20266月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普查标准时点为2024430日。202311月至20244月为普查第一阶段,主要任务是抽调工作人员建立普查机构,参加相关培训,熟悉技术标准和规范,熟练掌握普查系统与采集软件的使用方法。20245月至20255月为普查第二阶段,主要任务是以县(市)区为基本单元,实地开展文物调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给予业务指导。20256月至20266月为普查第三阶段,主要任务是依法认定、登记并公布不可移动文物,建立全市不可移动文物资源目录,逐级验收并向社会公布普查成果。

  (二)普查范围。普查范围是我市境内地上、地下、水下的不可移动文物,对已认定、登记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21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59处、市级文物保护单位70处、县级文物保护单位181处以及其它不可移动文物进行复查,同时调查、认定、登记新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

  (三)普查组织。为加强文物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朝阳市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组织实施中重大问题的研究和决策,审定全市普查总体方案。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负责普查工作的日常组织和具体协调。各县()区政府要设立相应的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做好本地区文物普查的组织实施工作。

  (四)普查经费。文物普查工作所需经费由中央、省、市、县()区政府共同承担,并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

  (五)普查要求。普查中将建立健全文物普查责任体系,建立普查数据质量追溯和问责机制,确保普查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可信。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如实填报登记信息,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妥善保存普查数据和资料,对普查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履行保密义务。

  文件解读单位:朝阳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文件解读人:刘子生

  解读人办公电话:0421-2860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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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朝阳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