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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利民热线”第9期 惠农政策温暖民心 数字农业助力乡村振兴
发布日期:2024-04-25



  市农业农村局“政务公开”走进“利民热线直播间”


朝阳市农村合作经济经营中心主任 刘建国

朝阳市农业农村局市场科科长 王强

(2024年4月25日)

 

主持人:今天走进直播室的嘉宾是朝阳市农村合作经济经营中心主任刘建国和朝阳市农业农村局市场科科长王强,他们将就农村宅基地管理相关政策和我市数字农业建设情况等问题与广大网友进行在线交流。节目开始之前呢,请刘主任与各位网友见面。

刘建国:主持人好,各位听众、网友,大家好!非常高兴来到“政务公开走进直播间”在线访谈栏目,就朝阳市的农业农村工作和大家互动交流,希望大家继续关注并支持我们的工作,并多提宝贵的意见、建议。

主持人:农村宅基地是农民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取得的一项重要财产,它关系着农民的切身利益,农民将其视为“命根子”。 农村宅基地问题,面广量大,情况复杂,长期以来一直是农村基层工作的热点、难点问题之一,搞好农村宅基地管理、对于节约用地和保护拼地,保持耕地总量动态平衡,促进农村社会稳定和经济可持续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具有重要意义。近日,农业农村局在市政府网站上征集公众关注的问题,其中,农村宅基地政策?如何强化全过程闭环监管?这个问题关注度最高,下面请刘主任介绍一下。

刘建国好的主持人,下面我先针对广大网友关注度比较高,如何强化全过程闭环监管问题同大家进行交流。

夯实“三到场”责任,强化全过程闭环监管。各地要指导督促乡镇加强对宅基地申请、审批、使用的全程监管,落实宅基地申请审查到场、批准后丈量批放到场、住宅建成后核查到场等“三到场”要求。收到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后,乡镇政府主管领导要及时组织农经站实地审查申请农户是否符合有关条件、国土所和乡村建设规划主管部门审查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地类,并进行踏勘测量,落实申请审查到场责任。农户申请划定宅基地用地范围时,乡镇主管领导要带队、组织各联审联办单位现场开工查验、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确定建房位置,明确建设时间,落实批准后丈量批放到场责任。农户建房完工后申请验收,乡镇主管领导要组织各联审联办部门按各自职责进行验收,出具相关意见,落实核查验收到场责任,实施农村宅基地审批全过程闭环监管。“三到场”材料和各单位到位照片纳入宅基地审批档案,落实责任到人。

主持人:感谢刘主任对群众关注度高的问题进行了详细解答。下面请刘主任针对目前宅基地管理的相关政策给大家做一下介绍。

刘建国:好的,首先我介绍一下什么是农村宅基地?

农村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不包括与宅基地相连的农业生产性用地、农户超出宅基地范围占用的空闲地等土地。

国家对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规定具体内容有哪些?

2020年7月29日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决遏制农村乱占耕地建房行为,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下发《关于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127号),明确农村建房行为“八不准”规定。一是不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房。二是不准强占多占耕地建房。三是不准买卖、流转耕地违法建房。四是不准在承包耕地上违法建房。五是不准巧立名目违法占用耕地建房。六是不准违反“一户一宅”规定占用耕地建房。七是不准非法出售占用耕地建的房屋。八是不准违法审批占用耕地建房。务必坚决遏制新增农村乱占耕地建房行为。对通知下发后出现的新增违法违规行为,各地要以“零容忍”的态度依法严肃处理,该拆除的要拆除,该没收的要没收,该复耕的要限期恢复耕种条件,该追究责任的要追究责任,做到“早发现、早制止、严查处”,严肃追究监管不力、失职渎职、不作为、乱作为问题,坚决守住耕地保护红线。

农村宅基地归谁所有?

农村宅基地归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农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

我国现行农村宅基地制度的基本特征是什么?

其基本特征是:集体所有、成员使用,一户一宅、限定面积,无偿取得、长期占有,规划管控、内部流转。这一制度安排在保障农村“户有所居、民不失所”等方面发挥了极为重要的作用,促进了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现行农村宅基地产权制度的基本内容什么?

现行宅基地产权制度的基本内容是,农民集体拥有宅基地所有权,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拥有宅基地使用权,符合条件的农户具有分配宅基地的资格。

农房与商品房的区别是什么?

农房是农村中供村民居住的房屋,与商品房的区别主要有:

一是土地性质不同:农房建设占用集体所有土地,商品房则占用国有建设用地。

二是取得方式不同:农房只允许符合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申请取得宅基地进行建设,商品房是由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的企业取得国有建设用地开发建设。

三是土地使用年限不同:现行法律和政策没有具体规定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期限;商品房用地的土地使用年限一般是70年,土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

四是交易条件不同:农房只能在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经批准后交易给符合宅基地分配资格的成员,不得抵押;商品房可以在市场上出售、租赁和抵押,交易自由。

宅基地“ 三权分置” ?

2020年中央1号文件要求“ 以探索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为重点,进一步深化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 按照中央要求,农业农村部将牵头组织试点,拓展试点范围,丰富试点内容,完善制度设计,围绕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 三权分置” ,探索完善宅基地分配、流转、抵押、退出、使用、收益、审批、监管等制度的方法路径,总结一批可复制、能推广、惠民生、利修法的制度创新成果。

农村宅基地审批主体?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第四十四条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为完善农村宅基地审核批准机制,《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明确,乡镇政府要探索建立一个窗口对外受理、多部门内部联动运行的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联审联办制度,方便农民群众办事。根据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联审结果,由乡镇政府对农民宅基地申请进行审批,出具《农村宅基地批准书》,鼓励地方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由乡镇一并发放,并以适当方式公开。

主持人:农村宅基地申请审批程序是什么呢?

刘建国:农村宅基地分配实行农户申请、村组审核、乡镇审批。按照《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宅基地申请审批流程包括农户申请、村民小组会讨论通过并公示、村级组织开展材料审核、乡镇部门审查、乡镇政府审批、发放宅基地批准书等环节。没有分设村民小组或宅基地和建房申请等事项已统一由村级组织办理的,农户直接向村级组织提出申请,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公示后,报送乡镇政府批准。

主持人:申请农村宅基地应具备哪些条件?

刘建国:根据《朝阳市政府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朝政办发【2022】27号)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宅基地:

⑴农村村民户无宅基地的;

⑵农村村民户除父母身边留一子女外,其他成年子女确需分户,以及三代以上同住一处并且已有宅基地人均建筑面积低于20㎡的;

⑶回乡落户的复退军人和回乡定居的华侨以及港澳台同胞,需要建住宅而无宅基地的;

⑷宅基地影响村镇建设规划被收回的;

⑸其他依法可以申请宅基地的。

主持人:我市农村宅基地面积标准是多少?

刘建国: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全市农村村民新建住宅,宅基地的用地标准执行辽宁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人均耕地超过667㎡的村,每户不得超过300㎡;人均耕地667㎡以下的村,每户不得超过200㎡。

在规定的限额内,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具体规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宅基地标准。

主持人:申请农村宅基地需要哪些申报材料?

刘建国:村级组织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报送以下申报材料:

⑴《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

⑵《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⑶家庭户口薄复印件和户主及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⑷其他相关材料。

主持人:乡镇政府审批农村宅基地哪些部门审核,审核时限多少?

刘建国乡镇政府审批农村宅基地施行部门联审。乡镇政府受理农村村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由乡镇政府分管领导牵头组织农经站、国土所和乡村建设规划主管部门等相关单位完成联合审核工作。

乡镇农经站负责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合理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是否经过村组审核公示等,并与乡镇分管领导综合各有关部门意见填报审核建议书(表)。

乡镇国土所负责审查用地建房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要求,是否取得用地计划。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先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乡镇乡村建设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审查用地建房是否符合城乡规划。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对宅基地涉及林业、水利、交通、电力等部门的,由乡镇组织征求意见,相关单位须在3个工作日内签署审核意见。

县级业务指导,县级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分别对各乡镇加强宅基地审批、管理有关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乡镇审批。根据联审结果,乡镇党政联席会议对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申请进行批准, 10个工作日内出具《农村宅基地批准书》,鼓励地方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由乡镇一并发放。农村宅基地申请经审批后,由属地乡镇政府在村集体公共场所进行公示公告。各乡镇要建立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台账,有关资料归档留存。审批后5个工作日内将审批情况报县级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备案。

经联审不符合宅基地和用地审批申请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依法书面答复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属报送材料不完备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和相关要求。

主持人:好的刘主任,那么什么是“一户一宅”?

刘建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主持人:如何认定“一户一宅”?

刘建国:对是否符合“一户一宅”,不能简单以农村村民现有住宅是否具备唯一性作为判定依据,对下列情形,虽然是村民现有正在使用的“唯一住宅”,但不应认定为符合“一户一宅”要求:

一是不符合当地规定的分户条件,自行分户建住宅的;

二是农村村民将原有住宅出卖、出租、赠与他人后又占用耕地建住宅的;

三是村民将原有住宅自行废弃,未拆除也未将宅基地退回体经济组织,易地占用耕地新建住宅的;

四是征地拆迁后,政府已统一安置,但农村村民无理拒不迁,擅自占用耕地自建住宅的;

五是其他不符合“一户一宅”要求的情形。

认定“一户一宅”过程中,要充分考虑群众生产生活实际,对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原有住房灭失,或者国家征地拆迁后应安排而未给村民重新分配宅基地,农村村民自行占用耕地建房居住且为唯一住宅的,应认定符合“一户一宅”要求。

主持人:农民转让宅基地后,是否可以再申请宅基地?

刘建国: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主持人:对于进城落户的农民能否继续保留宅基地使用权?

刘建国:进城落户的农民可以依法保留其原来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做好“三农”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发〔2019〕1号)“坚持保障农民土地权益、不得以退出承包地和宅基地作为农民进城落户条件”规定精神,不能强迫进城落户农民放弃其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在此之前,《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规定,“农民进城落户后,其原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应予以确权登记。”

主持人:村宅基地和农房能否继承?

刘建国:农村宅基地不能继承,农房可以依法继承。农村宅基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相分离,宅基地所有权属于农民集体,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属于农户。宅基地使用权人以户为单位,依法享有占有和使用宅基地的权利。在户内有成员死亡而农户存续的情况下,不发生宅基地继承问题。农户消亡时,权利主体不再存在,宅基地使用权灭失。同时,根据继承法的有关规定,被继承人的房屋作为其遗产由继承人继承。因房地无法分离,继承人继承房屋取得房屋所有权后,可以依法使用宅基地,但并不取得用益物权性质的宅基地使用权。

主持人:对历史形成的超标占用宅基地如何确权登记?

刘建国:根据原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原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规定,按照不同的历史阶段对超面积的宅基地进行确权登记发证。

主持人:“一户多宅”能不能登记颁证?

刘建国:《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规定,宅基地使用权应按照“一户一宅”要求,原则上确权登记到“户”。符合当地分户建房条件未分户,但未经批准另行建房分开居住的,其新建房屋占用的宅基地符合相关规划,经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同意并公告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可按规定补办有关用地手续后,依法予以确权登记;未分开居住的,其实际使用的宅基地没有超过分户后建房用地合计面积标准的,依法按照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确权登记。

对于因继承房屋占用宅基地,形成“一户多宅”的,可按规定确权登记,并在不动产登记簿和证书附记栏进行注记。

主持人: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方式有哪些?

刘建国: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方式包括转让和出租两种。

主持人:您在给我们介绍一下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转让必须满足什么条件?

刘建国:宅基地使用权转让须在征得宅基地所有权人同意的前提下,在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进行,且受让人须为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村村民。各省对宅基地转让做出其他条件要求的,须同时满足规定要求。

主持人:城镇居民能否在农村购买宅基地?

刘建国:不能。《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明确规定,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19〕11号)要求,“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的基本居住保障,严禁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宅基地,严禁下乡利用农村宅基地建设别墅大院和私人会馆。严禁借流转之名违法违规圈占、买卖宅基地。”

主持人:您再给我们介绍一下农房出租的最长年限是多少?

刘建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19〕11号)规定,城镇居民、工商资本等租赁农房居住或开展经营的,要严格遵守合同法的规定,租赁合同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合同到期后,双方可以另行约定。

主持人:非常感谢刘主任的介绍,再见!

主持人:随着科技的飞速发展,数字农业作为一种新兴的农业发展模式,正在全球范围内得到广泛关注。在我国,数字农业建设正逐渐改变着传统农业生产方式,为农业现代化注入新的活力。我市农业发展紧随时代步伐,数字农业的发展势头尤为强劲。下面请王科长为广大农民朋友具体介绍一下我市数字农业建设发展情况。

主持人:下面请王科长首先介绍一下我市数字农业发展现状。

王强:朝阳市地处我国东北部,农业资源丰富,具有得天独厚的地理优势。随着科技的进步和政策的支持,数字农业在朝阳市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和发展。

当前,朝阳市数字农业建设的现状呈现出以下几个特点:一是数字农业技术不断成熟,为农业生产提供了强大的技术支撑;二是政策扶持力度不断加大,推动了数字农业的快速发展;三是数字农业产业链逐渐完善,促进了农业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朝阳市数字农业建设的发展趋势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数字农业技术将持续创新,引领农业生产方式的变革;二是政策与技术支持将更加有力,为数字农业建设提供有力保障;三是数字农业产业链将进一步拓展,带动农业产值的提升。

在政策与技术支持方面,朝阳市政府高度重视数字农业建设,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措施,为数字农业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在数字农业建设的重点工程项目中,朝阳市充分发挥了项目引领作用,推动了一批数字农业项目的实施。这些项目在提高农业生产效率、优化农业产业结构、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

在数字农业技术应用与创新方面,朝阳市积极引进和推广先进的数字农业技术,如大数据、物联网、人工智能等。这些技术的应用不仅改变了传统农业生产方式,提高了农业生产效率,还促进了农业产业的转型升级。

尽管我市数字农业建设取得了显著成果,但仍面临一些挑战,一是数字农业基础设施仍显薄弱,特别是在农村地区,网络覆盖和信息化建设方面仍存在较大差距。其次,农业生产智能化水平有待提高,当前,农业生产智能化水平尚处于初级阶段,部分农业生产环节仍依赖于人工管理,缺乏高效、智能的农业生产体系。二是数字农业人才培养不足。随着数字农业的发展,对农业技术人才的需求越来越大,但目前数字农业人才培养体系尚不完善,导致农业人才短缺。三是技术研发与创新能力不足、数字农业产业链条不完善。为实现数字农业的可持续发展,我市需进一步加强政策扶持力度,提高数字农业技术研发与创新能力,培育壮大数字农业产业链,推动农业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我市数字农业建设正阔步前进。在今后的发展中,将继续深化数字农业技术应用与创新,推动农业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为我国农业现代化作出更大贡献。

主持人:政策与技术支持在数字农业建设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那么请王科长介绍一下我市数字农业有哪些相关政策?

王强:在政策层面,朝阳市政府高度重视数字农业发展,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措施,以推动数字农业建设的进程。

在《朝阳市数字经济发展规划(2021-2025年)》中要求:加快产业数字化升级,推进农业数字化发展,推进农业生产经营数字化,提升农业信息化水平。推进“互联网+”农产品出村进城工程试点建设。构建农业大数据体系。打造以大数据、互联网、云计算、物联网、人工智能等新兴技术体系为引领,以数字化、平台化、品牌化、智能化为方向的农业农村大数据体系。建设农业农村大数据中心,整合各方资源,探索建立覆盖全产业链数据的采集体系,构建全市农业地理信息系统和农业生产数据库,实现农业资源精准化管理。建设农业综合信息平台。围绕农业生产经营、技术推广、农产品产销、防灾等实施数字化应用,开展水肥一体化、农作物长势监控预测、农产品市场价格监测预警、农业自然灾害监测预警、动植物疫病监测预警、农业野生动植物资源监测预警、农业水土资源环境监测预警、耕地质量监测、重大病虫害监测预警等应用建设,实现农业管理方式转型升级。促进农业机械与信息化的深度融合。支持农机企业开发集成新一代信息技术产品,加强农机智慧控制系统和农业机器人研发推广。建立农机服务信息化平台,为装备采购、服务交易、维修等提供支撑。推进农机作业监测、维修诊断、远程调度信息化,推动智能农机与智慧农业、云农场深度融合。

在《朝阳市“十四五”乡村振兴规划》中要求:建成“1+5+1000”现代农产品物流网络。“1”即,在市主城区,依托安徽西商物流园项目,建设1个农产品骨干物流园。“5”即,在5个县(市),建设5个农产品区域性物流园。“1000”即,依托有条件的家庭农场、合作社,在乡村建设1000个产地仓储保鲜设施。加快数字乡村建设,即推进凌源市全国数字乡村试点县建设。

这些政策举措涵盖了数字农业技术研发、产业发展、人才培养、资金投入等多个方面,为数字农业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

在资金投入方面,对数字农业项目给予了优先保障。通过加大财政投入,支持数字农业关键技术研发和示范应用,推动数字农业技术成果转化。此外,朝阳市还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数字农业建设,创新融资渠道,为数字农业项目提供多元化的资金支持。

在技术支持方面,我市积极引进和推广先进的数字农业技术,如大数据、物联网、人工智能等。这些技术的应用不仅改变了传统农业生产方式,提高了农业生产效率,还促进了农业产业的转型升级。通过加强与科研院所、沈阳农业大学等高校的合作,培育了一批具备创新能力的技术团队,为数字农业建设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撑。

此外,我市还着力培育数字农业人才,通过辽宁省品牌建设高素质农民培训、农业农村部举办的农业农村电子商务专题培训班等活动,培训高素质、高能力的农民,提高农民的数字素养,为数字农业建设提供人才保障。鼓励青年农民创业,支持他们利用数字技术发展特色农业,推动农村经济转型升级。

政策与技术支持的有力举措,为我市数字农业建设提供了坚实的基础。在今后的发展中,将继续加大政策与技术支持力度,推动数字农业高质量发展。

主持人:向公众征集的问题中,关注度较高的还有如何加强数字农业建设?请王科长详细介绍一下。

王强:首先,加大数字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投入。重视数字农业项目基础设施建设,提高财政支持力度,2022-2023年数字农业项目建设总投入1.3亿元。此外,鼓励和引导企业、金融机构和社会资本投入数字农业建设,形成多元化的投资格局。

其次,推进农业生产智能化。通过政策引导、资金支持等手段,加快农业智能装备研发和推广,实现农业生产全过程的智能化管理。同时,推动农业大数据的应用,为农民提供精准农业信息服务,提高农业生产决策的科学性。

再次,强化数字农业人才培养。建立健全数字农业人才培养体系,加大对农村数字经济人才的培训力度,提高农民的数字技能,2023年高素质农民培训25次,参训2550人。同时,鼓励优秀数字农业人才投身农业创新创业,为数字农业建设提供强有力的人才保障。

此外,构建数字农业政策体系。完善数字农业法律法规,规范数字农业市场秩序,保障农民合法权益。同时,加强数字农业政策宣传和推广,提高农民对数字农业的认识和参与度。

最后,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与国际先进农业科技公司、科研机构开展合作,引进国外先进的数字农业技术和管理经验,促进我国数字农业建设水平的提升。

总之,加强数字农业建设是一项系统性、长期性的工程。我们必须立足实际,充分发挥政策、技术和人才等方面的优势,持续推动数字农业建设。通过以上策略与措施的实施,我市数字农业建设将取得更为显著的成效,为农业现代化和乡村振兴提供有力支撑。在应对全球气候变化、保障粮食安全、提高农民收入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助力我国农业迈向更高水平。

主持人:由于时间关系,今天的节目就到这里,感谢刘主任、王科长做客利民热线直播间,感谢听众朋友的收听参与,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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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利民热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