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日起我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上调
发布日期:2024-04-26
近日,市人社局下发通知,根据相关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并报省政府批准,我市自今年5月1日起对全市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
此次调整具体为:全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由1580元调整为1700元;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15.9元调整为17元。
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不包括以下部分: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和条件下的津贴;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不包括个人和单位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通知还要求,各县(市)区、各部门(单位)要认真按规定标准执行,加强对用人单位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情况监督检查,切实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