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越男委员:
您在市政协十届五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加强农民工用工管理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建议》收悉。按照市委、市政府督查室要求,现答复如下:
一、我市农民工用工管理方面存在问题原因分析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农民工用工管理方面出现问题较多,集中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建设单位资金不足。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中,建筑施工领域占90%左右,这一数据充分暴露出我市房地产领域出现的一些问题。受经济大环境影响,房地产市场低迷,造成建设单位资金不能及时回笼,建设单位资金链就出现问题,即面临多方面的压力,工程材料款、银行利息、各种管理费、广告策划费用等等,在这种情况下,包含农民工工资的工程款很难及时给付到位,造成部分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的发生。二是层层转包未能禁止。目前,我市的建筑市场上非法转包现象依然存在,导致的问题也非常多,一些个人从建设单位手中拿到工程后,寻找挂靠单位,再层层转包,把分给农民工。一旦“包工头”出现资金困难或携款逃跑,农民工工资就会被拖欠。三是农民工法律意识淡薄。农民工缺乏劳动保障相关的法律知识,且求职心切,通常以口头方式而不是以劳动合约方式约定。致使需要维权时缺乏相应法律要件。四是法律执行力度尚需加强。我国社会现阶段劳动就业形式多样,但与之相适应的政策法规却滞后不完善,执法监督力不从心。劳动监察部门受人员等客观条件限制不能行之有效地监督用工单位用工。一些现行的劳动用工制度,仅在大型企业才能实行,而小型企业、个体和私营单位则很难落实,仅凭口头协定。同时,相关的法律法规的缺失,致使劳动监察处罚力度不够,用人单位违法成本低,使得一些企业主在用工方面为所欲为、肆无忌惮。
二、加强农民工用工管理的主要做法
(一)完善组织机构。今年,重新调整了朝阳市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并明确了33个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该小组组长由市政府常务副市长亲自挂帅,突出了政府的主导地位。同时,市政府还将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纳入绩效考核体系,提高了权重比例。
(二)严格规范劳动用工管理。市政府印发了《关于维护
农民工合法权益的实施意见》,明确要求加大对用工企业的监管力度,促使企业与农民工先签订劳动用工合同后组织进场施工,全面实施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逐步实现信息化,建立劳动计酬手册,完整记录施工现场作业农民工的身份信息、劳动考勤、工资结算等信息。重点针对农民工做好劳动用工备案、就业失业登记、社会保险登记等工作,实现对企业用工的动态管理和实时监控。依法规范劳务派遣用工行为,严格落实施工总承包企业相关监督管理责任,督促其加强对分包企业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的监管,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施工总承包企业和分包企业应将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的工资支付书面记录保存2年以上备查。加强集体协商制度和集体合同制度建设,抓好制度落实,切实增强集体合同的实效性。
(三)做好社会保障工作。一是按照《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扩大全民参保登记计划试点范围的通知》(辽人社[2016]178号)规定,我市正在积极推进“全民参保登记计划”工作。“全民参保登记计划”是依据《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以社会保险全覆盖为目标,对各类群体参加社会保险情况进行记录、核查和规范管理,从而推进职工和城乡居民全面、持续参保的专项行动。通过全民参保登记工作,积极推进用人单位及职工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引导个体人员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参加社会保险,切实维护每一位公民的社会保险权益,尤其是农民工的权益。二是为切实解决高危行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问题,按照《关于印发<辽宁省建设施工企业按建设工程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辽人社[2015]293号)精神,市政府责成市人社局牵头,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结合实际,会同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市财政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总工会、市地税局于2015年11月26日联合印发了《关于印发<朝阳市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朝人社发[2015]292号),对建筑施工类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做出了具体规定。一方面确定了参保范围。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建、改建、扩建及在建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及拆除活动的施工企业,包括总承包、专业、项目分包企业按照实施办法参加工伤保险;从事交通运输、铁路、水利、桥梁建设等企业,参照本办法执行;外地建筑施工企业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经营期间,没有为全部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的,按实施办法参加我市工伤保险。另一方面确定了参保方式。建筑施工企业对相对固定的职工,应按照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对不能按照用人单位参保,以建设项目使用的建筑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要按照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建筑施工企业按照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可在各项社会保险中优先办理工伤参保手续。
(四)加大监督执法力度。在《关于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实施意见》中,明确提出要强化执法监督,把企业用工行为纳入依法监管轨道。在加强经常性监管的基础上,适时组织实施农民工劳动合同执法专项行动、社会保险专项督查行动等集中执法检查。针对劳动用工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依法加以强力整治,打击违法用工现象,促进用工规范。各职能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强化互联互通机制,加大对劳动用工方面失信企业的惩处力度,增加其违法成本,尤其要把落实“黑名单”制度作为有效手段,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制约机制,切实发挥其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的作用。
朝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