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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政办发〔2019〕39号
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各园(景)区管委会:

为全面落实省政府加强民生保障的决策部署,确保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与城乡居民生活水平同步提高,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辽政办发〔2019〕16号)精神,并经市政府同意,决定提高我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增标准

(一)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城区每人每月542元、县(市)政府所在地每人每月498元,统一提高为每人每月585元,平均提高幅度14%;同步统一和提高灵活就业收入认定标准和核算办法。城市低收入家庭标准按低保标准的1.3倍执行,统一调整为每人每月761元。全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年4176元提高到每人每年4764元,提高幅度14%;农村低收入家庭标准按低保标准的1.3倍执行,提高到6204元。(牵头部门:各县(市)区政府;配合部门:市民政局、财政局)

(二)特困人员救助标准。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与低保标准同步提高,按低保标准的1.3倍执行,城市特困救助供养由城区每人每月705元、县城每人每月648元,统一提高到每人每月761元;农村基础供养标准由每人每年5436元提高到每人每年6204元。(牵头部门:各县(市)区政府;配合部门:市民政局、财政局)

(三)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孤儿养育标准与低保标准同步提高,集中供养孤儿按城市特困救助供养标准的2倍执行,提高到每人每月1522元;散居孤儿按城市低保标准的2倍执行,提高到每人每月1170元。(牵头部门:各县(市)区政府;配合部门:市民政局、财政局)

(四)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全市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提高7%。(牵头单位:各县(市)区政府;配合部门:市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国资委)

二、执行时间

新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从2019年7月1日起执行。

各地要从2019年7月1日开始,对新申请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的对象按新标准进行审批,给予保障、供养或补助;对已在册的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孤儿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按照新标准重新核算低保金、供养金或补助金,并按规定发放到位。

三、资金筹集与安排

各县(市)区要采取调整预算支出结构和增加资金安排等措施,足额筹集资金,确保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资金需求。城乡低保提标所需资金除上级低保专项资金以外,由县(市)区财政负责筹集;农村特困供养提标所需资金按原渠道解决。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密切部门协作。提高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和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工作是今年省政府报告中确定的重点民生工程。提高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是省政府提高民生保障水平,确保特殊群体与全省其他群体一道共享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成果的重要举措。各地要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全力落实。各级民政部门要积极会同财政等部门制定工作方案,合理测算提标额度和资金需求。各级财政部门要及时筹措落实所需资金,确保按时发放,让困难群众共享全省改革振兴发展成果。

(二)加强核对工作,实现准确保障。各地要进一步加强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建设,完善信息核对平台,健全跨部门信息比对机制,全面开展低保救助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核对,大力提高申请审批和动态管理的准确性,确保精准施救。加强农村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的衔接,进一步完善农村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信息与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信息跨部门共享机制,实现应保尽保,应扶尽扶。

(三)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如期完成任务。各地要加强对提标工作的督查指导,建立定期报告和通报制度,落实工作责任,确保提标工作如期完成。市民政局将对各地区落实提标工作进展情况进行通报。

 

   (此件公开发布)

 

 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