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办发〔2016〕80号),推进政府信息公开,进一步规范行政机关公文公开属性工作,加强政策解读,提高政务公开工作实效,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1、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机关公文公开属性认定工作的通知》(辽政办公开〔2020〕5号,详见附件)要求,明确职责,规范流程,落实责任,切实做好公文公开属性认定工作。
2、以政府或政府办名义印发的文件,代拟部门确定为“主动公开”的,需要由代拟部门拟定解读材料,在文件正式印发前将1份加盖公章的纸质版和1份电子版(word或wps格式)解读材料报市政务公开办。如文件主要内容为成立或调整领导小组、表彰决定、人事任免等事项,可不解读。
3、以政府或政府办名义印发的文件,代拟部门确定为“依申请公开”或“不予公开”的,代拟部门需将说明理由同步报市政务公开办。
4、在本通知下发前已经以政府或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文件,请各代拟部门在4月30日前,将解读材料,说明理由补报至市政务公开办。
5、市政务公开办将按照省政府办公厅要求,对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公文公开属性认定工作,在本地区、本部门网站公开情况,文件解读情况进行抽查检查,对落实不到位的,督促立即整改,并将上述工作纳入政务公开绩效考核。
联系人:张晖宇、肖遥
联系电话:2630208,13942139590
2638471,15504212346
传真:2620101
邮箱:cyzwgk@163.com
附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机关公文公开属性认定工作的通知》
(此件公开发布)
朝阳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