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第一部分 朝阳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概况
一、主要职责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第二部分 朝阳市退役军人事务局2021年部门预算表
一、部门预算财政拨款总体情况表
二、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表
三、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基本支出表
四、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表
五、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绩效目标汇总表
六、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情况表
七、部门收支总表
八、部门收入总表
九、部门支出总表
第三部分 朝阳市退役军人事务局2021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朝阳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概况
一、主要职责
拟定我市关于退役军人思想政治、管理保障和安置优抚等工作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褒扬彰显退役军人为党、国家和人民牺牲风险的精神风范和价值导向。
朝阳市退役军人服务中心,是协助做好全市退役军人行政关系、组织关系、供给关系转接和档案移交、来信来访、心理疏导、权益咨询、政策解答、法律服务以及涉退役军人舆情的收集、引导工作;做好退役军属、烈属、伤病残军人、带病返乡退役军人服务等工作。承担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接收、管理服务工作;过往部队及入伍新兵、退伍老兵、支前民兵提供饮食服务工作;烈士陵园日常管理工作.
朝阳市军队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中心是按照党和政府关于接收安置军队离退休干部的方针政策和规定,落实休干的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承担军队离退休干部的服务管理工作,充分发挥休干的作用,让所有的军休干部能够老有所养、老有所为、老有所乐,尽职尽责的为军休干部服务的机构。
朝阳市烈士陵园是省级烈士陵园,负责对烈士陵园的日常维护、管理和接待工作,担负着褒扬烈士、弘扬烈士、宣传烈士的职责,是我市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和国防教育基地,在培育民族精神、培养爱国情感、构建和谐社会中发挥着积极作作用。
朝阳市人民政府军用饮食供应站作为人民政府支援过往部队的组织机构,是地方各级党委、政府拥军支前的重要窗口,完成战时部队输送途中的饮食、休整等保障任务,承担平时部队抢险救灾、维护稳定、战备演习等应急保障任务。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纳入朝阳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2021年部门预算编制范围的预算单位包括:
局本级:朝阳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下属事业单位:朝阳市退役军人服务中心
第二部分 朝阳市退役军人事务局部门预算公开表
详见附件:朝阳市退役军人事务局2021年部门预算表
第三部分 朝阳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2021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关于朝阳市退役军人事务局2021年收支预算的总体说明
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朝阳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朝阳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2021年预算收入包括:财政拨款23877.9千元,本年收入合计23877.9千元。朝阳市退役军人事务局2021年预算支出包括: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23179.3千元,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415.7千元。
二、关于2021年预算机关运行经费安排情况说明
朝阳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公用经费为1178.8千元,其中:办公费93.2千元、水费45千元、电费 70千元、邮电费 17.2千元、取暖费455千元、差旅费55千元、维修(护)费 139.7千元、公务用车交通补贴143.3千元、一般公务用车小汽车49.4千元、其它商品服务支出107.2千元、退休人员公用经费3.8千元。
三、关于2021年政府采购项目安排情况说明
2020年预算没有政府采购项目。
四、关于朝阳市退役军人事务局2021年“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按照中央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厉行节约、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中央八项规定等有关要求,严格控制“三公”经费支出。2021年朝阳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三公”经费预算数49.4千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49.4千元。
五.朝阳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截止2021年2月3日,朝阳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共有车辆1台,朝阳市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实有车辆1台,单位价值50万以上通用设备0台(套)。本年拟新车辆0台,购置单位价值50万以上通用设备0台(套),单位价值100万以上专用设备0台(套)。
六.项目预算绩效目标情况
根据预算绩效管理要求,2021年朝阳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应编制绩效目标项目7个,实际编制绩效目标项目7个,涉及资金17282.6千元,编制绩效目标项目覆盖率(实际编制绩效目标项目/应编制绩效目标项目)为100%。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市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基本支出:指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3、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4、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指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章或者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定所收取的各项收费收入。
5、政府性基金收入:反映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收的政府性基金,以及参照政府性基金管理或纳入基金决算、具有特定用途的财政资金。
6、其他收入:指上述“财政拨款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以外的收入。
7、“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