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暂行规定 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1-11-03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经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政府办制定《朝阳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暂行规定》(以下简称《应诉暂行规定》)。市司法局行政复议科现对《应诉暂行规定》进行如下解读:

  一、制定《应诉暂行规定》的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3号)明确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定义、范围、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的案件类型和未履行出庭义务的处理措施等。为了将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落到实处,着力加强和规范我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切实解决好行政诉讼案件“告官不见官”的问题,市政府办制定了应诉暂行规定》。2021年930日,朝阳市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应诉暂行规定》。

  二、《应诉暂行规定》主要内容和重点解决的问题

  《应诉暂行规定》全文共十六

  (一)《应诉暂行规定》第一条:主要列明制定《应诉暂行规定》的目的和主要依据。目的是为进一步规范本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有关规定。

  (二)《应诉暂行规定》第二条至第五条:明确了出庭应诉的概念、行政诉讼活动中行政机关、行政机关负责人及诉讼代理人的范围,特别是结合相关司法解释和行政应诉工作实际,明确规定被诉行政机关的负责人范围,有助于提升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可操作性。

(三)《应诉暂行规定》第六条明确负责人出庭应诉时和因正当理由不能出庭应诉时应当履行的相关程序和要求,目的是保障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规范有序开展。

    (四)《应诉暂行规定》第七条:明确列举了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的四种情形。对于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以及人民法院要求出庭应诉的其他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目的是为了更好的实现“官”民面对面化解行政矛盾和处理行政纠纷,切实推进行政争议的实质性化解。

  ()《应诉暂行规定》第和第九条:明确了行政机关负责人在出庭庭审期间应当遵守的相关纪律和礼仪应当履行的职责,从而确保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又出声”的良好效果。同时,也明确了出庭负责人在法院作出判决或裁定前发现被诉行政行为违法或明显不当时的自行纠错方式和程序,从而鼓励行政机关在人民法院监督纠错前可以主动纠错。

(六)《应诉暂行规定》第条:明确对于同一审级需要多次开庭的同一案件,和在不同庭审程序中,行政机关负责人如何履行出庭义务。

《应诉暂行规定》第十一和第十二条:明确了行政机管负责人出庭应诉的监督部门,推行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备案制度,明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的备案程序

《应诉暂行规定》第十三条:主要围绕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考核评价和通报机制机制明确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作为推进依法行政能力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年度绩效考核,明确出庭应诉工作信息的收集和通报方式

《应诉暂行规定》第十四条:明确列举了行政机关负责人或者委托的相应工作人员在出庭应诉工作中出现相关违法、失职或者不当行为时应当案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的六种情形。

  ()《应诉暂行规定》第十五条:明确人民法院向上一级行政机关就出庭应诉问题提出司法建议的处理方式。 

十一)《应诉暂行规定》第十条:明确具体施行时间

 

                               朝阳市司法局

2021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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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朝阳市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