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朝阳市科技局重点研发项目指导计划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11-23

关于印发《朝阳市科技局重点研发项目指导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科技局、双进中心、局机关各科室:

现将《朝阳市科技局重点研发项目指导计划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朝阳市科学技术局

                      2021年11月23日

 

朝阳市科技局重点研发项目指导计

管理办法(试行)

 

第 一 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政府引导的产学研深度融合技术创新体系,加快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和企业创新发展,结合《朝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朝阳市重点研发项目指导计划是指按照朝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基本要求,由项目审定推荐单位按照相应程序予以审定推荐,并由市科技局备案立项的重点研发计划项目。

第三条 指导计划旨在引导和调动社会资源加大对我市科技创新的投入,加快创新人才培养,全面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为朝阳经济社会发展提供科技支撑。

第四条 指导计划项目组织将坚持鼓励创新、服务产业、培养人才、面向未来的方针,按照开放管理、权责统一、公平公正、信用考核的工作原则组织实施指导计划。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机制

 

第五条 市科技局为指导计划的立项下达部门,是指导计划项目的宏观管理和监督检查部门。各审定推荐单位为指导计划项目的组织和管理部门。各项目承担单位为项目的直接管理部门。

第六条 市科技局负责指导计划的组织管理,重点面向我市重点产业的创新需求,充分结合各地区、各部门、各科研机构、企业的实际情况,组织实施年度指导计划。

第七条 市科技局组织发布指导计划申报通知,由各项目审定推荐单位根据相关要求组织项目申报,并经过评审,确定拟立项项目,以文件形式上报审定推荐项目名单。经市科技局审核后立项,下达年度指导计划。

第八条 指导计划由审定推荐单位负责评审和推荐拟立项项目。原则上,各县(市)区科技局、市直有关部门、高校院所等为项目审定推荐单位。

第九条 审定推荐单位为项目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的申报组织、评审论证、实施管理、项目处置、结题验收,要对项目进展、资金使用等进行监督,并负责将相关情况报市科技局。同时,负责配合市科技局等部门开展项目的抽查和检查工作。

 

第三章 申报立项与评审要求

 

第十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为具有较强科研能力和条件、运行管理规范、在朝阳市区域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及高校院所。

第十 项目申报须具备如下条件∶

(一)申报单位须是朝阳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研发基础条件和运行机制良好、资信度高、技术力量雄厚、财务状况良好、财务制度健全的单位。项目负责人及研发团队应在相关研究领域或专业具有一定的技术优势及研发工作基础。

(二)项目研发方向符合朝阳市产业发展重点,优先支持省级以上高新区、农业科技园区内对产业发展起牵动性作用的重大项目。

(三)项目申报人一般应为项目的实际主持人,历年获省、市科技计划支持的项目均已按计划任务合同书实施,并已通过结题验收,且学风严谨,没有学术不端等失信行为。

第十 申报与立项遵照以下程序∶

(一)按照通知要求,申报人提交相关项目材料;

(二)项目审定推荐单位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项目评审,拟定推荐立项项目。凡报送市科技局的项目必须履行单位公示程序;

(三)项目审定推荐单位将推荐项目汇总表及相关附件正式行文报送至市科技局。

(四)市科技局对审定推荐单位文件进行受理,对推荐项目进行核查,履行程序后予以确认,下达指导项目计划。

 

第四章 项目实施与过程管理

 

第十 项目申请人是项目的直接责任人,负责按项目合同组织开展科研活动,并对项目进展和资金使用负责。项目依托单位为项目的直接管理单位,负责跟踪项目进展,监督和保障项目实施,并根据项目情况提出处置意见。

十四 指导计划项目的执行期一般为2年,从指导计划下达的次月算起。项目实施过程中,审定推荐单位应及时跟踪掌握项目进展,根据项目情况适时做出项目的处置和调整。

十五 项目执行期满后,审定推荐单位负责组织结 题验收,如项目不能按时完成,应由项目负责人或依托单位提出延期申请,由审定推荐单位审定,并报市科技局核准。项目结题验收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

十六 审定推荐单位每年须对指导计划项目的执行做出总结评价,并将总结评价报告报市科技局。

第十七条 市科技局通过开展年度检查或抽查方式,加 强指导计划的管理,将各审定推荐单位的立项和管理过程、资金配置情况、项目执行和结题验收情况纳入绩效考核,并将其作为今后财政资金支持的依据。

十八 市科技局有权根据相关要求,对重大失信行 为的申请人、项目依托单位、审定推荐单位等给予相应处罚,一般视其情节,给予2-3年内不得申报省、市科技计划项目,减少或取消立项申报和审定推荐资格等。

 

第五章   附   则

 

十九 暂不实施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指导计划 项目立项。

十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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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朝阳市科学技术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