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市归国华侨联合会预算公开 (2022年)
目 录
第一部分 朝阳市归国华侨联合会概况
一、 主要职责
二、 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第二部分 朝阳市归国华侨联合会2022年预算表
一、收支预算总表
二、收入预算总表
三、支出预算总表
四、财政拨款收支预算总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
七、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表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表
九、项目支出预算表
十、支出功能分类预算表
十一、支出经济分类预算表(政府预算)
十二、支出经济分类预算表(部门预算)
十三、债务支出预算表
十四、政府采购支出预算表
十五、政府购买服务支出预算表
十六、部门(单位)整体绩效目标表
十七、部门预算项目(政策)绩效目标表
第三部分 朝阳市归国华侨联合会2022年预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朝阳市归国华侨联合会概况
(一)引导和组织归侨侨眷学习国家方针政策,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做好归侨侨眷的思想政治工作,团结和带领他们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贡献力量。
(二)围绕经济建设这一中心,广泛团结和动员归侨侨眷投身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积极为引进海外人才和智力服务,促进海外侨胞与祖国进行经济合作和科技交流;努力为归侨侨眷兴办企事业和海外侨胞来华投资服务;办好侨联所属企事业。
(三)参与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事务活动,反映归侨侨眷和海外侨胞的意见和要求;参与政治协商,发挥民主监督作用;参与协商和推荐人民代表大会和政治协商会议的归侨侨眷代表、委员人选;参与起草有关法律、法规草案,促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
(四)宣传贯彻党和国家关于侨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促进《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的实施;加强对归侨侨眷的法制教育;为归侨、侨眷和海外侨胞提供政策咨询和法律服务。
(五)密切与海外侨胞及其社团的联系,促进乡谊亲情,鼓励他们同居住地人民和睦相处,为居住地的繁荣和发展作出贡献,为促进我国人民与各国人民的友好合作而努力;加强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归侨侨眷及其社团的联系,鼓励他们为香港、澳门的长期繁荣稳定发挥积极作用;积极宣传贯彻“和平统一,一国两制”方针,为实现祖国完全统一贡献力量。
(六)引导和鼓励归侨侨眷弘扬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积极开展群众性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不断提高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做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公民。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开展海内文化、学术交流,协助归侨侨眷和海外侨胞在国内兴办文教卫生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
(七)加强侨联自身建设,发扬民主,廉洁奉公,面向基层,面向群众,全心全意为归侨侨眷和海外侨胞服务。重视培养、推荐和选拔德才兼备的归侨侨眷干部。
(八)承担市委、市政府和省侨联交办的其它工作事项。
第二部分 朝阳市归国华侨联合会预算公开表
详见附件:朝阳市归国华侨联合会2022年部门预算公开表 。
第三部分 朝阳市归国华侨联合会2022年预算
情况说明
一、关于朝阳市归国华侨联合会2022年收支预算的总体说明
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朝阳市归国华侨联合会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朝阳市归国华侨联合会2022年预算收入包括:财政拨款810.5千元,本年收入合计810.5千元。收入总计810.5千元:朝阳市归国华侨联合会2022年预算支出包括:一般公共服务支出634.7千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73千元、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49.2千元、住房保障支出53.6千元、本年支出合计810.5千元,较上年减少55.7千元。
二、关于2022年预算机关运行经费安排情况说明
朝阳市归国华侨联合会机关运行经费为 46.3千元,其中:办公费20.2千元、咨询费1千元、邮电费1千元、日常维修(护)费2千元、会议费3千元、培训费3千元、公务接待8千元、劳务费2.6千元、公务用车交通补贴0千元、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5.5千元。
三、关于2022年政府采购项目安排情况说明
2022年预算没有政府采购项目。
四、关于朝阳市归国华侨联合会2022年“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按照中央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厉行节约、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中央八项规定等有关要求,严格控制“三公”经费支出,2022年朝阳市归国华侨联合会本级“三公”经费预算数8千元,与上年持平,按照财政要求压缩三公经费支出。
五、朝阳市归国华侨联合会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截止2022年2月15日,朝阳市归国华侨联合共有车辆0台。
六、项目预算绩效目标情况
根据预算绩效管理要求,2022年朝阳市归国华侨联合会绩效目标项目0个,实际编制绩效目标项目0个,涉及资金0千元(批复项目金额),编制绩效目标项目覆盖率(实际编制绩效目标项目/应编制绩效目标项目)为100%。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市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基本支出:指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3、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4、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指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章或者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定所收取的各项收费收入。
5、其他收入:指上述“财政拨款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以外的收入。
6、“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7.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
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项):反映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养老保险制度由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支出。
8.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
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缴费支出(项):反映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养老保险制度由单位实际缴纳的职业年金支出。
9.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抚恤(款)死亡抚恤(项):
反映按规定用于烈士和牺牲、病故人员家属的一次性和定期抚恤金以及丧葬补助费。
10.卫生健康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行政单位医疗(项):反映财政部门安排的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下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行政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红军老战士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11.卫生健康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事业单位医疗(项):反映财政部门安排的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事业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待遇的医疗经费。
12.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积金(项):
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