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部门预算公开(2022年)
目 录
第一部分 朝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概况
一、 主要职责
二、 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第二部分 朝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2022年部门预算表
一、收支预算总表
二、收入预算总表
三、支出预算总表
四、财政拨款收支预算总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
七、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表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表
九、项目支出预算表
十、支出功能分类预算表
十一、支出经济分类预算表(政府预算)
十二、支出经济分类预算表(部门预算)
十三、债务支出预算表
十四、政府采购支出预算表
十五、政府购买服务支出预算表
十六、部门(单位)整体绩效目标表
十七、部门预算项目(政策)绩效目标表
第三部分 朝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2022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朝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概况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国家、省有关公共资源交易的法律、法规,协助相关部门制定公共资源交易规则,制定公共资源交易场内管理制度、工作流程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受相关交易主体委托或授权组织实施公共资源交易目录范围内的交易工作,并按规定程序组织或服务交易活动。
(三)负责为各类公共资源提供集中交易场所、技术支撑和业务咨询等服务平台,负责统计和报送交易信息。
(四)负责对非中介机构代理的交易项目按规定查验相关进场交易项目的相关手续和参与交易活动的相关主体资格。
(五)负责对进场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的登记、受理、信息发布和见证管理工作。
(六)负责进场交易项目档案、影音资料的收集、整理。
(七)负责专家库终端使用等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单位)对进场交易的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投标人的信用考评工作。
(八)按规定收取各类交易费用,代收、代退相关的交易保证金。
(九)负责农村产权交易工作。
(十)负责管理各县(市)分中心领导班子和业务工作;
(十一)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纳入朝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21年部门预算编制范围的预算单位包括:
1. 朝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无其他下属单位。
第二部分 朝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部门预算公开表
详见附件:1.朝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21年部门预算表
第三部分 朝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22年 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关于朝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22年收支预算的总体说明
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朝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朝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22年预算收入包括:财政拨款6696.7千元,本年收入合计6696.7千元,较上年减少617.4千元。朝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2022年预算支出包括:一般公共服务支出5357千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740.2千元,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119.9千元,住房公积金支出479.6千元,本年支出合计6696.7千元,较上年减少617.4千元。
二、关于2022年预算机关运行经费安排情况说明
朝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机关运行经费为801.8千元,其中:公用取暖费24千元、驻村干部补助75千元、公务费702千元(其中:办公费128千元和印刷费15千元、手续费0.5千元、水费0千元、电费4千元、邮电费5千元、差旅费115千元、日常维修(护)费12千元、会议费0千元、培训费30千元、专用材料费0千元、劳务费157千元、工会经费0千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车辆燃修费)65千元、其他交通费97.8千元、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127.7千元、退休人员其他公用经费0.8千元。
三、关于2022年政府采购项目安排情况说明
2022年预算没有政府采购项目。
四、关于朝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2022年“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按照中央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厉行节约、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中央八项规定等有关要求,严格控制“三公”经费支出。2021年朝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本级“三公”经费预算数70千元,其中:公务用车运行费70千元、公务接待费0千元。2022年朝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三公”经费预算数65千元,其中: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65千元、公务接待费0千元。朝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2022年预算数比2021年预算数减少5千元,原因是节约开支,经费压缩。
五.朝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截止2022年2月20日,朝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共有车辆3台,单位价值50万以上通用设备0台(套)。本年拟新车辆0台,购置单位价值50万以上通用设备0台(套),单位价值100万以上专用设备0台(套)。
六.项目预算绩效目标情况
无。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市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基本支出:指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3、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4、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指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章或者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定所收取的各项收费收入。
5、政府性基金收入:反映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收的政府性基金,以及参照政府性基金管理或纳入基金决算、具有特定用途的财政资金。
6、其他收入:指上述“财政拨款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以外的收入。
7、“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