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朝阳市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补充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3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朝阳市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补充意见
《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朝阳市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朝政办发〔2021〕37号)第二十八条,“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土地管理、资源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人民防空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建设条件,依法办理相关许可手续”,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了规范。为解决政府投资改造类项目审批过程中遇到的历史遗留问题,借鉴改革试点城市的先进经验和做法,结合我市实际,对《朝阳市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提出以下补充意见。
实施范围
政府投资改造类工程主要包含:城市道路、卫生、教育、医保、文化旅游、体育、广播电视、公共交通、桥梁、城市照明、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口袋公园、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在内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等。
二、项目审批办法
此办法覆盖政府投资改造类工程建设项目从立项、工程规划、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和公共设施接入服务全过程。
(一)工程不改变原建设工程规划及建设用地规划的,由建设单位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承诺书,承诺不改变原有工程规划及用地性质,由承诺书代替选址意见书及规划许可。
(二)工程因历史原因初次建设时未办理选址意见书、规划许可的,以市政府批准的年度城建计划代替选址意见书及规划许可。
(三)工程改变原建设用地规划或建设工程规划的,需办理规划变更,再重新核发规划许可。
(四)项目现场核实。施工许可审批现场核实环节,审批单位可采取项目预踏勘方式,向建设单位出具《现场是否符合施工条件意见书》,等同于现场踏勘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