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国市监反垄规〔2021〕2号),以及规范我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和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与保险经办机构管理,市政府决定修订和废止部分市政府和市政府办文件,具体如下:
一、修订《朝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朝阳市整合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朝政发〔2019〕24号)。
将“进一步加强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招投标与合同管理,依法招标确定2家商业保险机构,原则上按东片(市本级、北票市、朝阳县、双塔区、龙城区)、西片(建平县、凌源市、喀左县)地域承办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业务。”修改为“规范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招投标与合同管理,原则上由市政府依法招标确定承办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加强对商业保险公司市场服务行为监管,促进商业保险机构提高管理服务效率,优化服务流程,全面实现一单制结算。”
二、修订《朝阳市制造业数字化赋能实施方案(2021—2023年)》(朝政办发〔2021〕43号)。
(一)删除正文“三、组织实施”部分第(四)项“加快企业上云上平台,支持平台企业做优做强”中“2021年,推进企业生产设备和业务系统上云上平台,对服务企业超过500户、连接设备超过2万台的平台企业争取省专项资金给与支持。到2023年,全市工业互联网平台实现稳定发展,服务企业和产业链数字化智能化发展能力显著增强。”的相关内容。
(二)删除“附件3数字化赋能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任务清单”部分第62项“2021年,推进企业设备和业务系统上云上平台,对服务企业超过500家、连接设备超过2万台的平台企业向上争取省级以上奖励资金”的相关内容,后续各项序号依顺序调整。
三、废止《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朝阳市城镇职工补充保险政策的通知》(朝政办发〔2017〕148号)。
四、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朝政发〔2019〕24号和朝政办发〔2017〕148号文件由朝阳市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朝政办发〔2021〕43号文件由市工业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朝阳市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