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司发【2023】 1号 朝阳市人民监督员增补公告
发布日期:2023-02-02

此件为主动公开

因我市检察工作时间紧、任务重,部分人民监督员路途遥远,交通不便,监督工作难以满足检察机关需求,为满足我市检察权行使的外部监督制约需要,根据《辽宁省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实施办法》,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增补朝阳市人民监督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人民监督员职责

(一)依照《人民检察院办案活动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的规定》《辽宁省检察机关办案活动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工作细则》对人民检察院办案活动实施监督。

(二)应邀参加人民检察院组织的有关执法检查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对其他检察工作、检察队伍建设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任职期限

人民监督员每届任期五年(本次增补人民监督员任期与朝阳市第二届市级人民监督员任期相同,自任命之日至2027年8月14日止),连续担任人民监督员不得超过两届。人民监督员不得同时担任两个以上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

增补名额

本次增补市级人民监督员2名。

、报名条件

(一)人民监督员应当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广泛的代表性和扎实的群众基础,并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3、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4、年满二十三周岁;

5、身体健康;

6、具有高中以上文化学历;

7、原则上户籍或常住地应在所报名县区的辖区内。

(二)下列人员不参加人民监督员增补:

1、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在职工作人员;

2、人民陪审员;

3、其他因工作原因不适宜参加人民监督员增补的人员。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人民监督员:

1、受过刑事处罚的或者正在受到刑事追究的;

2、被开除公职的;

3、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或被仲裁委员会除名的;

4、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5、因受惩戒被免除人民陪审员职务的;

6、存在其他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可能影响司法公正的;

因在选任、履职过程中违法违规以及年度考核不合格等被免除人民监督员资格的,不得再次担任人民监督员。

(四)人民监督员候选人通过下列方式产生:

1、个人申请;

2、单位和组织推荐。

支持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推荐符合条件的人员成为人民监督员候选人。

增补程序

(一)报名

1、报名时间:2月2日至3月6日。

2、报名地点:朝阳市司法局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科,联系人:谭昌博,联系电话:0421-2611910。

3、报名要求。组织推荐和个人申请报名填写《朝阳市人民监督员报名申请表》,提交近期二寸彩色正面证件照四张,身份证及学历证明(包括原件和复印件)。组织推荐须征得被推荐人同意,个人申请需征得所在单位同意。

(二)评选。报名结束后,朝阳市司法局、朝阳市人民检察院将联合对报名人员进行审查和评选。

(三)考察。由朝阳市司法局、朝阳市人民检察院联合组织对拟任人员进行考察。考察中发现有不符合人民监督员增补条件的,取消其拟任资格。

(四)公示。在朝阳市人民政府网站、朝阳市人民检察院门户网站及拟任人选居住地所在社区或村组,对拟任人员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发现有不符合人民监督员增补条件的,取消其拟任资格。

(五)任命。人民监督员拟任人选经过公示无异议或者经审查异议不成立的,由朝阳市司法局作出人民监督员增补决定,颁发证书,通知人民监督员所在单位、推荐单位或组织,并向社会公布。

(六)任职宣誓。朝阳市司法局将于人民监督员增补任命之后、履职之前组织初任培训和人民监督员任职宣誓。

 

                                     朝阳市司法局  朝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3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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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朝阳市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