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行行政执法包容审慎监管的指导意见》解读
发布日期:2023-02-20



一、《指导意见》出台背景

为了进一步优化法治环境,为辽宁朝阳全面振兴新突破三年行动提供坚强法治保障,根据《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和《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以及辽宁省《关于在行政执法中积极推行包容审慎监管的指导意见》,充分借鉴广东、云南等地的先进经验,结合我市实际,经过深入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制定了《关于推行行政执法包容审慎监管的指导意见》。

二、《指导意见》主要内容

《指导意见》包括:总体要求、主要任务、保障措施,共3个部分。

(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合法、合理、利民、公开透明、严控风险基本原则,转变执法理念,完善行政执法监管模式,通过推行行政执法包容审慎监管,营造良好的法治化营商环境,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助推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努力实现全面振兴新突破。

(二)主要任务。《指导意见》共明确10项具体工作任务:

一是推行政执法“减免责清单”制度。各行政执法部门要结合本部门业务实际制定“四张清单”,即首次轻微违法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从轻处罚事项清单、减轻处罚事项清单和免予行政强制事项清单,以规范性文件形式对外公布,并实行动态管理。上级行政执法部门已制定“减免责清单”的,下级行政执法部门应直接适用。2月底前,制定公布首次轻微违法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8月底前,制定公布从轻处罚事项清单、减轻处罚事项清单和免予行政强制事项清单;10月底前,司法行政部门完成市县两级“减免责清单”汇编工作。

二是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制定并公布自由裁量权基准,细化量化裁量范围、种类、幅度等,规范行使自由裁量权,防止标准不统一、畸轻畸重等问题。计划3月初启动自由裁量权基准修订工作,10月底前各行政执法部门完成本部门自由裁量权基准修订、公示工作,12月底前司法行政部门完成市县两级自由裁量权基准汇编。

三是严格落实涉企行政执法检查制度每年1月份审核确认各部门涉企执法检查计划,同一部门对同一企业涉企检查计划原则上每年不多于1次。同类涉企检查事项要进行合并,针对同一企业的不同类别涉企检查行为实施联查执法,减少检查频次,降低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干扰。下一步,司法行政部门根据各执法单位报送的涉企检查计划,选取针对同一企业的检查计划,组织开展几次联合执法检查行动。

四是积极推行柔性执法。推广“全程说理式”执法,用规范的语言、准确的表达、清晰的逻辑,摆事实讲道理。倡导“教科书式”执法,为一线执法人员提供标准化执法指引,提升执法质量。防止“一刀切”执法,坚持“教育引导在先、检查整改在后”理念,做到执法关口前置、监管重心前移,促进法律“权威力度”和执法“人性温度”的有效融合。

五是加强重点领域执法。对涉及食品药品、公共卫生、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安全生产、劳动保障、城市管理、交通运输、金融服务、教育培训等关系社会公共安全和群众切身利益的违法行为,加大执法力度,依法严厉打击,督促整改到位,提高违法成本。健全完善行政执法部门与司法机关的联系协作机制,对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六是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制定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标准,细化考核细则,集中统一开展评议考核工作,并将考核结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建立系统内部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标准,做到责任到科室、责任到人,并将考核结果运用到提拔、评先选优工作之中,切实发挥责任制考核推动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的基础性作用。。

七是审慎实施强制执行措施。充分考虑行政相对人实际困难,允许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拟采取行政强制执行时,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达成执行协议,缓解执行矛盾;实施强制拆除的,要预留合理时间,容许处理其合法财物。严禁下达或变相下达罚没指标,罚没收入不能同考核、考评直接或者变相挂钩,切实防范逐利式执法。

八是推行信用监管原则。建立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监管机制,依据经营主体信用评价等级实施分级分类监管,对守信者适当降低检查比例和频次,对失信者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

九是落实信赖保护原则。不得随意撤销或更改生效的执法决定,最大限度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错误或不当的执法决定损害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要依法赔偿、处理。

十是加强行政执法工作保障强化执法队伍建设,严格执法主体和资格管理,加大执法培训力度,不断提升行政执法能力和水平。加大财力和科技投入,行政执法经费要纳入政府预算并全额保障,合理配备升级执法装备,不断改善执法条件,提升执法效率和公信力。

(三)保障措施。各县(市)区政府、市(中省)直各单位要将推行包容审慎监管作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和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举措,强化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认真研究部署和督导推进,鼓励探索创新,强化工作宣传,确保各项任务有力有序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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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朝阳市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