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工信发【2023】3号 关于印发《朝阳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2-13






 

朝工信发〔2023〕3号


 


关于印发《朝阳市企业技术中心

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技局、财政局、税务主管部门:

现将《朝阳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09年发布的《朝阳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朝经发﹝2009﹞23号)同时废止。

 

附件:朝阳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朝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朝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朝阳市科学技术局                朝阳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朝阳市税务局

2023年2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朝阳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全市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引导和支持企业增强技术创新能力,加快关键技术研发和产业化,规范朝阳市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技术中心,是指企业根据市场竞争需要设立的技术研发与创新机构,负责制定企业技术创新规划,开展产业技术研发,创造、运用和保护知识产权,建立技术标准体系,凝聚培养创新人才,构建协同创新网络,推进技术创新全过程实施。

第三条 鼓励和支持企业建立技术中心,发挥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作用,建立健全企业主导产业技术研发创新的体制机制。根据产业创新驱动发展和高质量发展需要,围绕“三篇大文章”重点产业链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对创新能力强、创新机制好、引领示范作用大、符合条件的企业技术中心予以认定,并给予政策支持,鼓励行业骨干企业带动产业技术进步和创新能力提高。

第四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负责指导协调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相关工作,各部门结合职能支持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发展,形成共同推进企业自主创新的良好机制。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组织开展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认定

 

第五条 朝阳市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各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根据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通知要求组织推荐。

第六条 朝阳市企业技术中心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企业在朝阳市行政区域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

(二)企业在市内同行业中具有明显的发展优势和竞争优势,具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水平。

(三)组织体系健全,管理规范,发展规划和发展目标明确,与高校或科研院所建立稳定的合作渠道,创新成果显著,知识产权管理水平较高,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和品牌;技术标准体系完善,能将科技成果及时转化为技术标准。

(四)企业在行业中具有显著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成长性良好,年营业收入原则上不低于5000万元,其中高端装备制造业、电子信息产业、生物医药产业、新材料产业、节能环保产业和未来产业领域企业年营业收入不低于2000万元。

(五)具有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占营业收入比重原则上不低于2.0%,其中营业收入超百亿元的基础原材料企业不低于0.5%。

(六)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拥有一定规模的技术人才队伍,在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创新人才优势。专职研究开发人员不低于20人。

(七)具有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用于研究开发、中间试验和检验检测的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300万元。

(八)企业两年内(指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当年申请截止日期起向前推算两年)未发生下列情况:

1.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2.由于企业技术或管理原因发生重大质量、生产安全、环境安全事故。

第七条 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程序:

(一)申请认定的企业应根据本办法及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布的当年申报通知要求填报《朝阳市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见附件一)和《朝阳市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见附件二)各一式五份并附电子版,并向所在地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二)各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按申报要求对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三)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有关专家对申报企业进行综合考查和评审后,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根据专家评审意见以及产业政策、企业纳税情况等进行综合评估,确定朝阳市企业技术中心公示名单。

(四)经公示无异议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名单,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联合发文予以发布,并授予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牌匾。

第八条 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结果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受理申请截止日期起,50个工作日内发布。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 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变更情况,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及时报送所在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由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行文将变更情况和相关材料报送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第十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每年对各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报送的企业变更情况进行确认。

第十一条 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实行动态调整的运行评价制度。已认定市级技术中心每年度应按要求提供年度评价材料《朝阳市企业技术中心年度评价材料》(附件二)和《朝阳市企业技术中心工作总结》(附件三),经企业主要领导审核确认,签字并加盖公章后于当年5月20日前上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一)逾期未报送评价材料的;

(二)连续两年达不到技术中心认定条件的;

(三)技术中心所在企业自行要求撤销其技术中心资格的;

(四)提供虚假材料和数据的;

(五)主要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事故的;

(六)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税收违法行为的;

(七)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违法失信行为的;

(八)技术中心所在企业被依法终止的。

第十三条 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撤销和更名结果,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发文确认。同时抄送市发展和改革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第十四条 因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二)、(三)项原因被撤销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各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两年内不得再次推荐该企业。

第十五条 因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四)至(八)项所列原因被撤销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各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三年内不得再次推荐该企业。

 

第四章  鼓励政策

 

第十六条 对于运行条件好、标准高、贡献大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择优推荐认定省级企业技术中心。

第十七条 鼓励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加大研发投入,支持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开展技术创新活动,按规定享受国家、省有关优惠政策。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涉及的申请材料、评价材料等内容和要求,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商市发展和改革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后,发布并适时调整。

第十九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辽宁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结果信息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9年发布的《朝阳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朝经发﹝2009﹞23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附件一

 

《朝阳市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编写提纲

 

一、企业(集团)的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包括所有制性质、主要下属企业、职工人数、企业总资产、资产负债率、银行信用等级、销售收入、利润、主导产品及市场占有率等。

2.行业地位和竞争力。企业主营业务涉及行业领域,以及在该行业领域的地位和优势,与全国、辽宁省、朝阳市同行业相比具有的规模和技术优势。

3.对本行业技术创新的引领作用。包括企业对行业技术进步、结构调整、节能减排、资源节约综合利用等方面的示范和带动作用。

二、企业技术中心现状和技术创新成绩

1.基本情况。包括企业技术中心建设与发展历程、组织架构;创新体系建设和运行机制,包括组织管理体系建设、规章制度建立、研发项目组织管理机制、研发经费管理机制、人才激励机制、内外部合作机制等。

2.创新资源整合情况。包括企业技术中心技术带头人及创新团队建设情况、研发经费投入情况、研究开发和试验基础条件建设情况、信息化建设情况等。

3.研究开发工作开展情况。包括重大产品创新、工艺创新、商业模式创新、产学研合作、企业间合作、国际化研发活动等。

4.取得的主要创新成果。形成的核心技术及自主知识产权情况(3年之内),重点介绍相关技术成果对企业核心产品研发、核心竞争力提升的支撑作用,以及取得的经济社会效益。

三、企业技术创新规划

1.发展战略和规划。企业制定未来3-5年技术创新发展战略情况,及该战略对企业总体发展目标的支撑情况。

2.重点举措。企业在技术创新方面拟实施的重点举措,包括创新条件建设、创新人才集聚、重点研发项目部署等。

 

附件二

 

朝阳市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

 

一、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表

企业名称
地址
邮政编码
主营业务
所属行业
企业负责人
联系电话
中心负责人
企业职务
联系电话
中心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传真
企业网址
报告年度
序号定量数据名称单位数据值
1营业收入万元
2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万元
3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
4企业职工总数
5技术中心高级专家人数
6技术中心博士人数
7来技术中心从事研发工作的外部专家人数人月
8企业全部研发项目数
其中:基础研究与应用研究项目数
其中:产学研合作项目数
9国家级研发平台数
10省级研发平台数
11通过认证的检测机构、实验室等数量
12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万元
13企业拥有的全部有效专利数
其中:有效发明专利数
14当年被受理的专利申请数
其中:当年被受理的发明专利申请数
15最近三年主持和参加制定的国际、国家、行业、地方标准数
16新产品销售收入万元
17新产品销售利润万元
18利润总额万元
19当年获国家、部委、省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奖等奖励项目数
20技术中心与其他组织合办开发机构数
21当年完成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开发项目数

(一)填写说明:

1.企业名称:参评企业需在此表上加盖公章,填写企业名称需与企业公章一致。

2.所属行业:在装备、石化、冶金、轻工、建材、电子、纺织、医药、软件、建筑中选择1项填写。

3.报告年度:指评价表中指标统计年度,时间范围从填写评价表的上一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所有指标的填报时间范围,如无特殊指明,均为报告年度。表中不允许出现数据空缺项,否则一律按零值处理。

(二)指标解释

1.营业收入:指报告年度企业从事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和让渡资产使用权等生产经营活动形成的经济利益流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根据会计“利润表”中“营业收入”项目的本年累计数填报。

2.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指报告年度内企业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费用合计,包括人员人工费用、直接投入费用、折旧费用与长期待摊费用、无形资产摊销费用、设计费用、装备调试费用与试验费用、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及其他费用。该指标应与“企业研究开发活动及相关情况”(107-2表)数据对应。

3.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指报告年度内参与企业研发的人员,以及研发活动的管理和服务人员,包括在职、兼职、临时聘用和合作研发人员。

4.企业职工总数:指企业在报告年度内拥有的从业人员数,按照统计指标“从业人员平均人数”计算。

5.技术中心高级专家人数:指截至报告年度末全职在技术中心工作、获得国家、省、部、市等政府部门认定的有突出贡献的专家或者享受国家、省、部、市专项津贴的专家数,以及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数。

6.技术中心博士人数:指全职在技术中心工作、获得博士学位的人员数。在站博士后可以作为博士进行统计。

7.来技术中心从事研发工作的外部专家人数:指当年来技术中心从事研究、技术开发工作的具有较高科技开发能力的海内外专家累计人月。最小统计单位为:0.5 人月。

8.企业全部研发项目数:指企业在报告年度当年立项并开展研发(制)工作、以前年份立项仍继续进行研发(制)的研究开发项目或课题,包括当年完成和年内研发工作已告失败的项目,不包括委托外单位进行研发的项目。该指标应与“企业研究开发项目情况”(107-1表)数据对应。

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项目数:指企业全部研发项目中主要以科学原理探索与发现、技术原理研究为目标的项目数。

产学研合作项目数:指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联合开展的科技项目数。

9.国家级、省级研发平台数:指企业作为项目法人承担建设、国家或省级政府有关部门归口管理且已经获得批复的科技类、研究开发类平台数。只限于省级及以上企业技术中心、工程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国家地方联合工程实验室、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产业创新中心、技术创新中心等平台。

10.通过认证的检测机构、实验室等数量:指通过省级及以上部门和国际组织认证认可的,仍在有效期内的检验检测机构、实验室等数量。

11.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指报告年度末企业用于研发的固定资产中的仪器和设备原价。其中,设备包括用于研发活动的各类机器和设备、软件、试验测量仪器、运输工具、工装工具等。该指标应与“企业研究开发活动及相关情况”(107-2表)数据对应。

12.企业拥有的全部有效专利数:指报告年度末企业作为专利权人拥有的、经国内外知识产权行政部门授予且在有效期内的专利件数。

13.当年被受理的专利申请数:指报告年度内企业向专利行政部门提出专利申请并被受理的专利件数。

14.最近三年主持和参加制定的国际、国家、行业、地方标准数:指企业在报告年度、报告年度前一年、报告年度前二年主持或参加制定,目前仍有效执行的国际、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的数量。

15.新产品销售收入:指报告年度内企业销售采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研制、生产的全新产品,或在结构、材质、工艺等某一方面比原有产品有明显改进,从而显著提高了产品性能或扩大了使用功能的产品实现的销售收入。对于建筑业企业,新产品销售收入指报告年度内企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结构等实现的营业收入。

16.新产品销售利润:指报告年度内企业通过销售新产品实现的销售(营业)利润。

17.利润总额:指报告年度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各种收入扣除各种耗费后的盈余,反映企业在报告期内实现的盈亏总额。根据会计“利润表”中“利润总额”项目的本年累计数填报。

18.当年获国家、部委、省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奖等奖励项目数:指企业研发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报告年度获得国家、部委、省各类奖励的总数。

19.技术中心与其他组织合办开发机构数:指技术中心拥有的与高校、研究院所、其他企业联合设立的以科研开发设计为目的的组织机构数量。

20.完成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开发项目数:指报告年度企业完成(结题)的新产品开发项目数、新技术项目数、新工艺开发项目数之和。

二、需提供的附件及证明材料

1.企业应根据评价表中填写的相关数据材料提供对应的证明材料,并对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2.相关统计和财务报表。相关统计报表主要包括,规模以上工业法人单位研发项目情况(107-1 表)、规模以上工业法人单位研发活动及相关情况(107-2 表)。相关财务报表主要包括,企业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

3.评价指标的必要证明材料。研究开发费用情况、技术中心高级专家和博士情况、技术中心外部专家情况、企业全部研发项目情况、企业有效发明专利情况表、近两年企业全部对外转让或许可的专利情况、企业当年被受理的专利申请情况、最近三年主持和参加制定的标准情况、省级及以上研发平台情况、通过认证的检测机构和实验室情况、近两年获国家、省部级奖励情况。

三、真实性声明

企业对提交申请材料真实性声明: 对填报内容及提交附件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承诺并承担法律责任。 法人代表签字:  申请企业(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三

 

《朝阳市企业技术中心工作总结》编写提纲

 

已认定的朝阳市企业技术中心需在评价年度提交工作总结,全面总结报告年度企业技术创新与技术中心工作情况。主要包括如下内容:

1.简要分析企业所在行业创新趋势和特点,以及企业在该行业中的地位和竞争优势。

2.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建设情况,包括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基本情况、技术中心组织建设、技术中心创新机制建设、产学研合作创新机制建设、国际化创新合作网络建设、企业技术创新基础设施建设、知识产权管理运用等。

3.企业技术创新活动开展情况,包括重点创新项目的组织实施、关键核心技术和产品开发等。

4.企业技术中心取得的主要创新成果,形成的核心技术、专利和获奖情况,介绍相关技术成果对企业核心产品研发、核心竞争力提升的支撑作用,以及取得的经济社会效益。

5.其他有特色的工作情况。

6.下一步工作展望。

     《链接:朝阳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打印本页关闭窗口
信息来源:朝阳市工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