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建波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推动我市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建议》提案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为推动我市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2023年2月20日,我市召开了“朝阳市推进工业企业高质量发展大会”,会议聚焦全面振兴新突破三年行动首战告捷,引导全市上下聚力拼经济、兴产业、抓发展,加快实现朝阳工业企业高质量发展新突破。印发出台了《朝阳市弘扬企业家精神支持企业家干事创业的若干措施》,措施共分尊重激励企业家、保护服务企业家、培养关爱企业家三个部分共20条。进一步营造尊重、支持、关心、关爱企业家健康成长、干事创业的社会氛围。3月21日,市工商联(总商会)十一届二次执委会暨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新突破三年行动动员大会召开,围绕我市《朝阳市全面振兴新突破三年行动方案》的实施,为民营企业投资兴业、发展壮大提供了良好平台和重大舞台。民营企业一定要紧紧抓住新的发展窗口期和战略机遇期,围绕朝阳建设融入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先导区和打造“三大产业基地”,深度参与、主动融入朝阳与京津冀地区的“六个对接”,政企携手、双向发力,实现企业发展与经济跨越的同频共振。
为提振民营企业发展信心,为企业发展提供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方面:
一是根据《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号)规定,建议中的企业若属于小规模纳税人,则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免征增值税;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二是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2022年第14号)规定和《关于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行业范围的公告》(2022年第21号)规定,若建议中企业类型属于“制造业等”和“批发零售业等”特定行业,且同时满足政策中其他要求的企业可以申请退还留抵税额。
三是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3号)规定,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是根据《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型微利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和《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型微利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通知》(辽财税[2022]59号)规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按50%的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政策执行期期限为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希望您今后继续关心关注我市民营企业发展,为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建言献策!
朝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3年5月15日
抄送:市政府办公室(督查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