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辽宁省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则(暂行)》(辽工信发〔2022〕209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和《关于开展创新型中小企业培育工作的通知》(辽工信发〔2022〕209号)有关要求,现就做好2024年度创新型中小企业申报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在辽宁省内工商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规范的财务会计核算和管理制度;
(二)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三)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提供的产品(服务)不属于国家禁止、限制或淘汰类,同时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以及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
(四)企业主导产品(技术)进入市场(技术运用)2年以上;
(五)坚持企业自愿原则,符合《辽宁省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则》规定的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标准。
(六)已被认定且在有效期内的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省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不参与评价。
二、申报时间
2024年度将按季度组织四批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
申报时间
每季度首日0:00-每季度末日24:00
三、组织实施
申报创新型中小企业、更新企业信息等,企业均需在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平台(以下简称培育平台,https://zjtx.miit.gov.cn/)进行线上操作。市级和省级审核、公示、评审等工作采取线上与线下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申报创新型中小企业
1.企业申报。企业可自愿在培育平台进行线上申报,完整填写《创新型中小企业自评表》(附件1),并在“其他材料”处上传佐证材料(佐证材料清单见附件2)。
2.县级审核。各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要根据《实施细则》规定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标准,对属地企业填报信息和相关佐证材料进行初审、实地抽查。初审通过后将推荐企业名单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同时完成线上提交工作。
3.市级审核公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实施细则》规定的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标准,对属地企业填报信息和相关佐证材料进行审核、实地抽查。经公示无异议后,将拟公告为创新型中小企业名单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备案。
4.省级公告。对各市报送的拟公告名单,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将集中公告为辽宁省创新型中小企业,并适时对已公告企业进行实地抽查。
(二)更新企业信息和报告企业重大变化
有效期内的创新型中小企业应于2024年4月30日前通过培育平台更新企业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企业如发生更名、合并、重组、跨省迁移、设立境外分支机构等与评价认定条件有关重大变化的,应在发生变化后的3个月内登录培育平台,填写重大变化情况报告表(附件3)。其中,如发生更名的企业需填写企业简单更名申请表(附件4),提供相应佐证材料(附件5)。
平台技术联系人:文露 李阳阳 024-86895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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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联系人:李波 0421-2927059
各县区联系人:
县区 | 姓名 | 联系电话 |
北票市 | 李岩 | 0421--506118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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喀左县 | 刘新浩 | 0421-4822393 |
建平县 | 孙艳 | 0421-7815273 |
双塔区 | 王晓宏 | 0421-2629766 |
龙城区 | 王天慧 | 0421-25752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