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朝阳市“十四五”出租车电动化项目补贴资金实施细则》的通知
来源:朝阳市交通运输局 朝阳市财政局 日期:2024-07-05

 

朝阳市交通运输局

文件

朝 阳 市 财 政 局

朝交发〔2024〕2号

 

 



关于调整《朝阳市“十四五”出租车电动化

项目补贴资金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交通运输局、财政局,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

为推进朝阳市出租车电动化发展,优化出租车电动化发展项目补贴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市实际,现将关于调整《朝阳市“十四五”出租车电动化项目补贴资金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朝阳市交通运输局   朝阳市财政局

                                                                                                                    2024年5月8日

 

朝阳市“十四五”出租车电动化项目

补贴资金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朝阳市电动出租车发展,依据《关于调整完善农村客运补贴和城市交通发展奖励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辽交财审规〔2024〕9号),结合朝阳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 资金来源、用途、周期和职责 

第二条 本《细则》电动出租车主要指纯电动力或插电式混合动力巡游出租车。

适用于“十四五”电动出租车更新、运营及充电终端(枪)建设项目补贴。

第三条 资金来源为每年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下达的电动出租车奖励补贴。

第四条 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双塔区、龙城区)、各县(市)交通运输局对辖区出租车电动化发展负主体责任,必须完成当年更新电动出租车占当年更新出租车35%的比例。充电终端(枪)建设任务为市区(双塔、龙城)200个、每个县(市)90个。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统筹、督导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各县(市)交通运输局电动出租车项目进展。

第五条  按照“谁所有、谁负责”的原则,充电终端(枪)所有权企业对充电设施安全生产管理负主体责任。

第三章 项目补贴条件、标准及申报材料 

第六条  出租车电动化更新补贴

(一)补贴条件

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购置的电动出租车为出厂新车,具有本市机动车绿色号牌,登记使用性质为“出租客运”的乘用车辆。

(二)补贴标准

全市范围内更新的电动出租车,一次性补贴3万元/辆,其中:以购置发票日期为准,前300辆一次性再增加补贴5000元/辆,当300辆满额日增加多辆符合条件的电动出租车,均列入此范围计算补贴。

(三)申报材料

1.《县(市)区电动出租车更新补贴明细表》。

2.机动车统一销售发票、车辆登记证书、行驶证和出租车道路运输证、车辆年度保险单。

第七条  出租车电动化运营补贴

(一)补贴条件

取得道路运输证并投入运营的电动出租车。

(二)补贴标准

从电动出租车道路运输证核发日起算,按照每月500元/辆补贴,运营首月不足15天的,当月不列入补贴范围。

(三)申报材料

1.《县(市)区电动出租车运营补贴明细表》。

2.出租车道路运输证、行驶证。

3.年度保险单

第八条  充电终端(枪)建设补贴

(一)补贴条件

申请充电终端(枪)补贴的企业,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自2024年《细则》调整发布之日起,经属地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县(市)交通运输局备案,在城镇规划区开放区域内建设充电终端(枪),并经属地备案单位验收合格的企业。

2.为有利管理,建设规模不少于10个充电终端(枪),充电终端所有权企业承接不超过县(市)区建设任务的50%。

3.单个充电终端(枪)功率≥40KW。

4.充电终端(枪)主要服务电动出租车,必须面向社会开放运营,充电期间免收停车费。

(二)补贴标准

单个充电终端(枪)上限补贴2万元,建设投资不足2万元的,按实际发生额的80%补贴。

(三)申报材料

1.《县(市)区充电终端(枪)建设备案表》

2.《县(市)区充电终端(枪)验收合格表》

3.《县(市)区充电终端(枪)建设补贴申请表》

 

第四章 申领补贴程序

 

第九条 电动出租车更新、运营及充电终端(枪)项目补贴向属地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各县(市)交通运输局申请。受理单位审核无误盖章,一式两份,一份受理单位留存备案,一份报市交通运输局审核。

第十条 市交通运输局按电动出租车购置发票日期排序,审定全市前300辆电动出租车补贴。

各县(市)区充电终端(枪)建设指标满额为止。2024年底,个别县(市)区指标有剩余的,由市交通运输局统一调配。

第十一条 市财政局下达补贴资金指标后,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各县(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将补贴对象、补贴金额等面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予以发放补贴。同时将受补贴经营者签字的发放统计表复印件报市交通运输局。

第五章  补贴资金管理

 

第十二条 为实现电动出租车更新补贴“快享直达”,做到电动出租车更新即刻补贴,年初市交通运输局提出全年更新补贴预计金额,向市财政局申请预拨资金,市交通运输局直接拨付至电动出租车经营者,年底市财政局按照实际发放情况清算资金。                                                                     

其他补贴资金每年度发放一次,市交通运输局审核后报送市财政局确认无误,按照属地下达财政指标予以发放。

第十三条 当年下达补贴资金用于上年度出租汽车电动化更新、运营、充电终端(枪)建设支出,结余或超支部分转下年度列支。“十四五”期间,电动出租车项目补贴额度以省专项资金总额为限,发放补贴资金达到省补资金总额后,不再予以补贴。

第十四条 所有权企业充电终端(枪)只能申请一次补贴资金,不得重复申请交通运输发展奖励项目省、市充电终端(枪)补贴。市政府批准特许经营、不符合补贴条件的,不予补贴。

已申领补贴的车辆,在8年运营期内更换车辆或变更经营者的,不再重复享受更新补贴。

第十五条 申报单位务必将符合补贴条件的申请材料准备充分。因出现漏报、逾期申报、材料提供不准确导致无法享受补贴政策的,后果自行承担。

第十六条 充电终端(枪)所有权企业弄虚作假,套取补贴资金,追回补贴资金,并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申报单位截留、挪用、拒付出租车电动化项目补贴资金的,严肃问责。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关于印发<朝阳市“十四五”期间出租车电动化发展项目补贴资金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朝交发[2023]112号)同时废止。国家政策调整或“十四五”结束时本《细则》自行废止。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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