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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应急管理局公布4起安全生产典型执法案例
发布日期:2024-10-29

  从市应急管理局获悉,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督促企业进一步压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市应急管理局公布2024年度4起安全生产典型执法案例。要求各生产经营单位要引以为戒、举一反三,汲取教训,以达到“查处一起、震慑一批、教育一片”的警示警醒目的。

  案例1:5月20日,朝阳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北票市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存在车间内多处配电箱无安全生产警示标识、企业未按照规定开展排查治理工作(无隐患排查台账记录、未见安全检查记录)等违法行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第一百零一条第(四)项规定,并参照《朝阳市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朝阳市应急管理局对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1.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2:6月23日,朝阳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双塔区某耐火材料有限公司甲醇储罐区泵房内甲醇气体报警器为关闭状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四)项规定,并参照《朝阳市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朝阳市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8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3:5月16日,北票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北票市某阀门制造有限公司频炉冷却水循环系统未设置进出水流量差监测报警装置,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规定,并参照《朝阳市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北票市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4:5月14日,凌源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凌源市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一名特种作业人员(电焊工)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并参照《朝阳市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凌源市应急管理局对该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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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朝阳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