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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朝阳市基本建设用地考古调查勘探前置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11-08

  《朝阳市基本建设用地考古调查勘探前置工作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将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工作前置到用地出让或划拨前进行,使地下文物得到有效保护,有利于提高文物保护水平。

  一、起草背景

  2020年9月28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召开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三次集体学习时,就加强考古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发表重要讲话,明确提出要做好考古工作。2018年10月,《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8〕54号)中规定“完善基本建设考古制度,地方政府在土地储备时,对于可能存在文物遗存的土地,在依法完成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前不得入库”。在土地储备入库前依法完成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工作,属于国家顶层设计,同时国内许多城市,如天津、南京、咸阳,我省沈阳、大连、锦州,已经按照国家政策精神,研究出台了关于考古前置的地方管理办法,并取得了明显成效。

  二、起草过程

  为贯彻落实国家政策精神,积极推进我市申报国家历史文化名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辽宁省文物勘探管理办法》《自然资源部 国家文物局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和实施中加强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管理的指导意见》《关于进一步科学规范基本建设考古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在借鉴天津、大连等地区经验做法的基础上,起草了《朝阳市基本建设用地考古调查勘探前置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三、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全文共十六条,现就主要内容说明如下:

  (一)本办法适用的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基本建设用地出让或划拨前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的,适用本办法。

  (二)考古调查勘探的范围。包括五类情况:一是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二是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区域内;三是文物行政部门会同自然资源部门划定的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区域内;四是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确定的建设项目区域化评估评审区域;五是经属地文物考古研究机构现场勘查后,认为可能埋藏文物的区域内。

  (三)考古调查勘探业务实施主体。由国家文物行政部门颁发的考古发掘资质单位实施。

  (四)考古工作流程。一是考古调查勘探申请,由承担土地出让或划拨前期工作的相关部门向属地文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二是考古调查勘探的条件,申请单位应当提供的边界桩点、土地清表、权属问题等条件。三是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的实施,对考古申请批准意见、工作时限、考古勘探或发掘报告、组织专家验收等进行了明确。四是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结果的运用,以属地文物行政部门出具的意见书,作为申请单位办理后续用地手续的必要条件。

  (五)考古调查勘探发掘费用保障。考古调查、勘探、发掘所需经费的范围和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解读人:范静静

  解读电话:2860053

  解读单位:朝阳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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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朝阳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