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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朝阳市农业机械报废更新 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5-01-08 信息来源:朝阳市农业农村局 朝阳市财政局

 朝阳市农业农村局

 朝阳市财政局文件

朝农发〔2024〕68号


 


关于印发朝阳市农业机械报废更新

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农机管理部门、财政局: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工作,根据《辽宁省农业农村厅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辽农机〔2024〕17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我们制定了《朝阳市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原《关于印发朝阳市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朝农发〔2020〕108号)同步废止。

 

 

 

(主动公开)

 

朝阳市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我市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工作,根据《辽宁省农业农村厅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辽农机〔2024〕17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各县(市)区农机管理部门负责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工作的组织实施,财政部门负责补贴资金兑付。

第三条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工作监管,市财政局负责督导各县(市)区资金兑付进度。

第二章 实施范围及补贴对象

第四条 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政策在全市范围内实施。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第三章 补贴种类和报废条件

第五条 我市农业机械报废种类为拖拉机、播种机、联合收割机、水稻插秧机、农用北斗辅助驾驶系统、机动喷雾(粉)机、机动脱粒机、饲料(草)粉碎机、铡草机。申请补贴的报废农机的发动机等主要部件应当齐全,来源清楚合法。机主(指合法拥有机具的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统称“机主”)应就机具来源、归属等做出书面承诺。纳入牌证管理的农机需提供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核发的牌证;无牌证或未纳入牌证管理的,应当具有铭牌或出厂编号、车架号等机具身份信息。严重残缺、改装、拼装或来历不明机具不予受理。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农业机械可申请办理报废。一是达到报废年限。小型拖拉机10年、大中型拖拉机15年、履带式拖拉机和自走式联合收割机12年、悬挂式玉米联合收割机10年、手扶式水稻插秧机8年、乘坐式水稻插秧机10年、播种机5年、机动喷雾(粉)机10年、机动脱粒机8年、饲料粉碎机(≦18kW)10年、饲料粉碎机(≧18kW)12年、铡草机10年;二是未达报废年限,但技术状况差,故障发生率高,安全隐患大的农业机械;三是农业机械损毁严重、维修成本高、无法修复或无配件来源的农业机械;四是国家明令淘汰的农业机械。具体报废农业机械技术条件,按照相关农业机械禁用与报废标准执行。

第四章 补贴标准

第七条 农机报废更新补贴由报废补贴与更新补贴两部分构成。中央及省财政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资金中,已专门安排资金用于农机报废补贴,各县(市)区具体可使用资金额度另行通知。报废部分补贴实行定额补贴,补贴额按报废农机类别和机型确定,单台农机报废补贴额原则上不超过2万元。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播种机和农用北斗辅助驾驶系统报废补贴额按照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发布的最高补贴额确定,农用北斗辅助驾驶系统报废补贴申领要以购置同类新设备为前提;其他农机报废补贴额,原则上按照不超过同类型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额的30%测算,并适当考虑运输拆解成本和残值等因素确定。更新部分补贴标准按照辽宁省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报废农业机械回收拆解企业的确定

第八条 报废农业机械回收拆解企业(以下简称“回收企业”)应当符合《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和《报废农业机械回收拆解技术规范》(NY/T2900-2022)等有关要求,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环保规定。

第九条 回收企业应以具备资质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为主,也可选择依法具有农机回收拆解经营业务的其他企业或合作社。

回收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二)拆解经营场地符合所在地城市总体规划或者国土空间规划及安全要求;(三)符合国家标准《报废农业机械回收拆解技术规范》(NY/T2900-2016)的场地、设施设备、存储、拆解技术规范,以及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要求;(四)符合相关环保标准,具备相应的污染防治措施,对拆解产生的固、液体废物有妥善处置方案。

第十条 回收企业应向当地县级农机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县级农机管理部门确定,并通过县级媒体和辽宁省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向社会公布,同时报市级农机管理部门备案。已经审定并录入“辽宁省农机报废补贴辅助管理系统(2021-2023)”的回收企业自动导入新系统,无需重新审核备案。对于农用北斗辅助驾驶系统,各地可根据实际对回收企业资格进行单独审查,确定回收企业。

第六章 操作程序

第十一条  机主携带身份证明及相关资料(如农机来历承诺书、机具身份信息或农机监理机构出具已备案管理的档案资料等),将拟报废的农机交售给备案的回收企业。

第十二条 回收企业核对机主和拟报废的农机信息,对符合报废条件的,现场采集报废农业机械与机主的人机合影照片,向机主出具经签字盖章的《辽宁省报废农业机械回收确认表(样式)》(以下简称《确认表》)。回收企业应及时对回收的农机进行解体或销毁,对国家禁止生产销售的发动机等主要零部件进行破坏性处理。采集报废农机拆解前后对比照片或视频资料,建立包括农机铭牌或其它能体现农机身份原始资料在内的拆解台账档案,保存期不少于3年。

回收企业应及时向县级农机管理部门提供机主和报废农机信息,县级农机管理部门应对回收企业拆解或销毁农机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  注销登记。纳入牌证管理的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机主应持《确认表》和相关证照,到当地负责农机牌证管理的机构依法办理牌证注销手续。相关机构核对机主和报废农机信息后,依法办理牌证注销手续,并在《确认表》上签注“已办理注销登记”字样。

第十四条  兑现补贴。机主凭有效的《确认表》,按照各地实施细则和工作流程申请办理补贴手续,资金兑付按照《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资金实行省集中发放的通知》(辽财农〔2024〕90号)执行。

第七章 管理监督

    第十五条  各县(市)区农机管理部门按照报废补贴机具总量不超过购置补贴机具总量的原则,合理确定年度报废补贴农机数量。

第十六条 各县(市)区农机管理、财政部门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形成合力。要结合本地实际,重新制定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实施细则和工作流程,建立报废更新补贴信息档案,定期调度通报实施情况,及时发现并化解风险点。要加强报废补贴业务培训和警示教育,提高工作人员业务素质和风险防控能力。财政部门要加大投入力度,保障必要的工作经费。

第十七条 要加强对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工作的监管,支持推行报废补贴全流程信息化监管,进一步强化现场拆解、资料采集、档案留存等环节规范化管理。对未纳入牌证管理的农机具,各地要制定风险防控措施,严格加强监管。严查虚假报补等骗套补贴资金行为,严惩违规主体。

第八章  处罚

第十八条 要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畅通投诉举报渠道,认真受理、审核、处理群众举报投诉。发现回收企业存在违规行为,应视情节轻重,采取通报、暂停参与补贴实施并限期整改、禁止参与补贴实施等措施进行处理。对弄虚作假套取国家补贴资金的单位和个人,要参照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的有关规定和原则进行严肃处理,并将其纳入“黑名单”。

第九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细则的解释权归市农业农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