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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朝阳市河流断面水质激励补偿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5-08-13

一、起草背景和过程

为持续深化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改革,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辽宁省河流断面水质激励补偿办法》(辽政办发[2024]2)。按照全面衔接省级激励补偿工作要求,进一步压实我市各断面主体责任、健全河流水质及总氮污染治理机制,市生态环境局结合我市实际,起草了《朝阳市河流断面水质激励补偿办法》(以下简称《激励补偿办法》)

二、主要内容

《激励补偿办法》共11条。重点对断面考核范围和指标、激励补偿的方式和标准、市统筹资金的激励补偿方向、责任落实等作出了明确规定,该办法旨在对流域生态补偿进行规范,充分发挥其对水生态环境持续改善的保障护航作用。

第一条是《激励补偿办法》制定的目的、背景和依据。

第二条是河流断面水质激励补偿机制实施的原则明确辖区考核断面设置及考核要求,每月考核一次;涵盖河流包括大凌河、小凌河、老哈河、青龙河干流及其支流考核断面。

第三条至第六条分别规定需缴纳河流断面水质激励补偿金的情形及补偿金核算依据,并可采纳上级督察检查、水质自动监测站等污染最重情形的数据。同时对左右岸跨界的河流断面、季节断流断面的补偿金核定方式予以明确。

第七条规定了激励补偿资金支付程序及逾期未履行激励补偿责任的惩罚方式。即经市政府批准,将激励补偿额度提高10%,在年度财政结算时予以扣缴。市级统筹资金,用于全市水污染防治工作,以及下步制定激励补偿资金管理办法。

第八条至第十一条规定各县()区政府应压实主体责任,履行“三水”统筹共治、宣传、信息公开和接受监督的职责。未完成年度河流断面水质考核目标的,将对相关单位及责任人予以追责问责。

 

解读部门:市生态环境局

解读人:王旭东

解读电话: 0421-39010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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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市生态环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