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朝阳市河流断面水质激励补偿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8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朝阳市河流断面水质激励补偿办法
第一条 为持续深化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生态保护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779号)《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参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河流断面水质激励补偿办法>的通知》(辽政办发〔2024〕2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受益者付费、破坏者赔偿”原则,建立河流断面水质激励补偿机制。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域内大凌河、小凌河、老哈河、青龙河干流及其支流考核断面。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考核断面设置,每年确定河流断面水质考核目标,每月考核一次。
第三条 对当月水质指标值劣于考核目标的断面,由断面所在县(市)区政府向市政府缴纳补偿资金。对左右岸跨界的河流断面,依据超标污染界定情况核定补偿资金,无法界定的,对左右岸县(市)区政府各核定50%补偿资金,分别向市政府缴纳。对当月水质指标值优于考核目标的跨界河流断面,由下游县(市)区对上游县(市)区给予激励;对当月水质指标值劣于考核目标的跨界河流断面,由上游县(市)区对下游县(市)区给予补偿。
第四条 断面水质考核指标包括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中除去水温、粪大肠菌群的22项指标。其中总氮指标不参与断面水质类别判定,单独作为补偿资金核定依据;其余21项指标按照单因子评价确定断面水质类别。
第五条 按照水质类别核定激励补偿资金时,列入省水质污染补偿的考核断面,干流(大小凌河)断面水质超过考核目标即缴纳补偿金200万元,递增一个水质类别增加200万元;其他断面水质超过考核目标缴纳补偿金100万元,递增超标一个水质类别增加100万元。未列入省水质污染补偿的省控、市控断面水质超过考核目标即缴纳补偿金50万元,递增超标一个水质类别增加50万元。对于劣Ⅴ类水质的河流断面加罚补偿金,按当月各超标因子超标倍数乘以扣缴基数累计计算,其中扣缴基数为10万元。
总氮指标以2020年河流断面总氮年均浓度作为考核目标,按当月总氮浓度超标倍数乘以补偿基数单独核定补偿资金,干流(大小凌河)断面补偿基数为40万元,其余断面补偿基数为20万元。
第六条 对省级及以上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或其他行政执法抽查抽测过程中发现断面水质超标,以及考核断面自动监测系统数据为劣V类的,重新核定补偿资金,当月不累罚。对省考断面水质自动监测系统数据当月连续3日或累计5日以上为劣V类的,以日均值超标最严重的数据重新核定补偿资金。
第七条 对年内断流的河流断面,依据年度断流情况和实际水质情况核定补偿资金。
市生态环境局每月根据监测结果,核定县(市)区政府应缴纳的补偿资金额,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报告市政府,通报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抄送市财政局。相关县(市)区政府应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足额支付激励补偿资金,并报市生态环境局、市财政局备案。对逾期未履行激励补偿责任的,经市政府批准,将激励补偿标准提高10%,在年度财政结算时予以扣缴。
市财政局会同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制定激励补偿资金管理办法。各县(市)区缴纳的补偿金上解市财政,优先用于支付省以上考核断面超标补偿金,剩余资金支持我市断面水质考核激励和河流断面监测等水污染防治工作。
第八条 各县(市)区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压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统筹推进水资源、水生态、水环境协同共治,宣传河流断面水质激励补偿政策和实施效果,依法及时公开激励补偿工作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第九条 各县(市)区政府及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河流断面水质考核工作。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完成年度河流断面水质考核目标的,依规依纪依法对相关单位及责任人追责问责。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