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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朝阳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开展全市工贸行业高质量专家指导服务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5-10-10 信息来源:朝阳市应急管理局


朝应急发〔2025〕22号


 


关于印发《朝阳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开展

全市工贸行业高质量专家指导服务

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

为推进工贸行业治本攻坚三年行动,我局制定了《朝阳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开展全市工贸行业高质量专家指导服务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朝阳市应急管理局

2025年6月20日

 

朝阳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开展全市工贸行业

 高质量专家指导服务工作方案

 

为推进工贸行业治本攻坚三年行动,贯彻落实《辽宁省应急厅关于开展工贸行业高质量专家指导服务工作的通知》(辽应急制造〔2025〕1号)要求,市应急管理局决定自6月下旬至9月底,开展全市工贸行业高质量专家指导服务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高质量的专家指导服务,以点带面,增强更多企业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风险意识,积极履行企业主体责任,学好用好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提高企业自查自改能力水平,形成持续改进的自主管理能力;以问题为导向扎根一线基层,通过现场实践提升部门、企业及专家队伍的履职能力,立体式提升全市工贸行业安全综合监管本领,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二、指导服务重点企业

钢铁、机械铸造等金属冶炼企业;铝镁金属粉尘、木粉尘等粉尘涉爆企业;农副食品加工、食品制造,白酒黄酒制造,皮革、毛皮、羽毛(绒)加工,造纸和印染等有限空间作业企业;纺织等劳动密集型生产企业。

三、工作方式

市应急管理局将集中组织开展法规标准宣贯,并采取聘请专家、邀请同类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参加的方式对抽选的重点企业进行现场指导服务,通过访谈、查阅资料、查看现场等方式,帮助企业整改安全问题和事故隐患,并进行法律标准答疑解惑,指导企业对标整改。对属地进行集中讲评反馈,剖析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和典型问题,提出加强监管的意见。

四、工作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6月下旬)。市应急管理局制定高质量专家指导服务工作方案,安排部署全市专家指导服务工作。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专家指导服务工作方案或转发市局方案,广泛宣传动员,督促相关企业对照《专家指导服务重点事项清单》(附件1)及《机械铸造/粉尘涉爆/有限空间企业现场帮扶表》(附件2、3、4)进行自查自改。同时,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要对本辖区内重点行业企业进行调查摸底,登记建档形成重点企业名册,严防失控漏管。

(二)全面培训阶段(7月上旬)。市应急局召开专题培训会,组织全市工贸监管人员、专家、工贸重点企业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对《专家指导服务重点事项清单》进行解读,宣贯《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等相关内容,开展典型事故警示教育,提高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水平。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要通过集中培训、发放培训课件、培训手册等方式督促企业开展培训学习,切实提高企业从业人员安全素质。

(三)指导服务阶段(7月中旬至9月上旬)。市县两级应急管理部门要结合实际,采取“宣贯培训、现场帮扶、交流研讨、讲评反馈”方式组织专家及相关企业安全管理人员赴重点企业开展专家指导服务,帮助企业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四)检查提升阶段(9月中旬至下旬)。市、县两级应急管理部门对专家指导服务情况进行“回头看”检查评估,总结经验、发现不足。同时要结合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和相关专项整治行动方案,聚焦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管理重点事项开展执法检查,对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实施处罚。

五、工作要求

(一)坚持数量质量并重。市应急管理局指导服务企业不少于14家,每个县(市)区应急管理局指导服务企业不少于10家。现场指导服务发现的隐患问题要提出整改对策建议,形成图文对照的《企业隐患问题清单及整改建议表》(附件5),帮助企业结合实际制定整改计划,并做好企业后续整改的咨询指导工作。

(二)坚持全链条综合指导。专家指导服务工作既要立足企业生产安全,指导强化企业全员责任制落实、岗位培训和安全投入,加大风险隐患双重管控,推动企业从“他律”转为“自律”,也要兼顾“一件事全链条”整治成效,重点关注劳动密集型生产企业及工贸企业冷库,及时与有关部门协调,切实指导帮助企业有效整改隐患问题。

(三)坚持服务与执法相结合。各县(市)区应急局要以指导服务为主,切实帮助被指导企业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带动其他同类企业安全管人员广泛参与,共同提高。同时要跟踪指导企业及时完成整改,对逾期未整改的,要结合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和相关专项行动方案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依法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四)注重总结评估。各县(市)区应急局要认真梳理专家指导服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对共性问题进行分析研判,举一反三,采取切实可行的监管措施,不断提升监管质效。同时对防控风险隐患、提升本质安全等方面的典型经验做法,进行宣传推广,树立标杆典型。

请各县(市)区局于9月10日前梳理报送专家指导服务企业名单及《企业隐患问题清单及整改建议表》,请于9月30日前报送本单位专家指导服务工作总结。

联系人:杨鸣  杨航        联系电话:0421-2899013

 

附件:1.专家指导服务重点事项清单

    2.机械铸造企业现场帮扶表

    3.粉尘涉爆企业现场帮扶表

    4.有限空间企业现场帮扶表

    5.企业隐患问题清单及整改建议表

 

 

附件1:

专家指导服务重点事项清单

序号重点事项指导服务内容法律依据
1主要负责人履行职责情况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履行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法定职责《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2安全投入保障情况2.1 资金投入保障《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2.2 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 ……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后制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资136号))
2.3 劳动防护用品配备经费《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经费。
2.4 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经费《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经费。
3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人员设置配备及规章制度制定与执行情况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设置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设置机构、配备专兼职人员《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4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4.1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及考核《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
4.2 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4.3 从业人员“四新”培训《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4.4 培训时间《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培训内容和培训时间,应当符合《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和有关标准的规定。
4.5 告知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事项《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关注从业人员的身体、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心理疏导、精神慰藉,严格落实岗位安全责任,防范从业人员行为异常导致事故发生。
5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5.1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取证《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5.2 特种作业人员证书真实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  ……特种作业人员不得伪造、涂改、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6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6.1 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6.2 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6.3 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并向从业人员通报《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6.4 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除依照前款规定报送外,应当及时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6.5 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十八条  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有关部门挂牌督办并责令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结束后,有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本单位的技术人员和专家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经治理后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提出恢复生产的书面申请,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恢复生产经营。申请报告应当包括治理方案的内容、项目和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评价报告等。
7应急预案制定演练情况制定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地方人民政府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标准,结合本单位组织管理体系、生产规模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与相关预案保持衔接,确立本单位的应急预案体系,编制相应的应急预案,并体现自救互救和先期处置等特点。
8安全警示标志情况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9安全设备情况9.1 安全设备安装、使用、报废《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  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9.2 安全设备维护、保养、检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

 

附件2:

机械铸造企业现场帮扶表

序号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情形方式方法
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交接班室等5类人员聚集场所设置在熔融金属吊运跨或者浇注跨的地坪区域内的;1.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交接班室等5类人员聚集场所设置在熔融金属吊运跨或者浇注跨的地坪区域内。Ø  现场查看:(1)查看企业厂房布局设计图纸,实地查看相关人员聚集场所的位置,确认是否处于规定的危险区域内
铸造用熔炼炉、精炼炉、保温炉未设置紧急排放和应急储存设施的2.铸造用熔炼炉、精炼炉、保温炉未设置紧急排放。Ø  现场查看:(1)铸造用熔炼炉、精炼炉、保温炉是否设置紧急排放,是否有炉底设置后端封闭的、泄漏熔融金属能快速通向炉前坑的缓坡。(2)铸造用熔炼炉、精炼炉、保温炉是否设置容量大于炉容的炉前坑或事故包。
3.铸造用熔炼炉、精炼炉、保温炉未设置应急储存设施的。
生产期间铸造用熔炼炉、精炼炉、保温炉的炉底、炉坑和事故坑,以及熔融金属泄漏、喷溅影响范围内的炉前平台、炉基区域、造型地坑、浇注作业坑和熔融金属转运通道等8类区域存在积水的 4.上述8类区域存在积水情况。Ø    现场查看:1)上述8类区域,查看是否有积水现象,必要时可询问现场工作人员了解日常积水情况
铸造用熔炼炉、精炼炉、压铸机、氧枪的冷却水系统未设置出水温度、进出水流量差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熔融金属加热、输送控制系统联锁的5.铸造用熔炼炉、精炼炉、压铸机、氧枪的冷却水系统未设置出水温度、进出水流量差监测报警装置。Ø    现场查看:(1)检查冷却水系统的设备设施,查看是否安装了出水温度、进出水流量差监测报警装置。(2)检查装置与熔融金属加热、输送控制系统的联锁功能是否正常,可通过模拟异常情况进行测试。
6.监测报警装置未与熔融金属加热、输送控制系统联锁的。
使用煤气(天然气)的燃烧装置的燃气总管未设置管道压力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紧急自动切断装置联锁,或者燃烧装置未设置火焰监测和熄火保护系统的。7.使用煤气(天然气)的燃烧装置的燃气总管未设置管道压力监测报警装置。Ø  现场查看:(1)检查燃气总管,查看是否安装管道压力监测报警装置。(2)测试监测报警装置与紧急自动切断装置的联锁功能。(3)检查燃烧装置是否有火焰监测和熄火保护系统,并进行功能测试。 
8.使用煤气(天然气)的燃烧装置的监测报警装置未与紧急自动切断装置联锁。
9.使用煤气(天然气)的燃烧装置未设置火焰监测和熄火保护系统的。
使用可燃性有机溶剂清洗设备设施、工装器具、地面时,未采取防止可燃气体在周边密闭或者半密闭空间内积聚措施的。10.使用可燃性有机溶剂清洗设备设施、工装器具、地面时,未采取防止可燃气体在周边密闭或者半密闭空间内积聚措施。Ø  现场查看:(1)企业使用可燃性有机溶剂的作业区域,检查是否有通风换气设施、可燃气体浓度监测装置等防止积聚的措施,询问操作人员了解清洗作业流程和防范措施的执行情况。


 

附件3:

粉尘涉爆企业现场帮扶表

序号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情形方式方法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设置在非框架结构的多层建(构)筑物内,或者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内设有员工宿舍、会议室、办公室、休息室等人员聚集场所的。1.粉尘爆炸危险场所设置在砖混、砖木、砖拱等非框架结构的多层建(构)筑物内。Ø  查阅资料: (1)粉尘爆炸危险场所所在建(构)筑物结构图。(2)建筑物平面布置图Ø  现场查看:(1)粉尘爆炸危险场所所在建筑物结构。(2)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内是否设置员工宿舍、会议室、办公室、休息室
2.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内设置了可能存在人员聚集的员工宿舍、会议室、办公室、休息室等。
不同类别的可燃性粉尘、可燃性粉尘与可燃气体等易加剧爆炸危险的介质共用一套除尘系统,或者不同建(构)筑物、不同防火分区共用一套除尘系统、除尘系统互联互通的。3.混合后可能发生加剧爆炸危险反应的不同类别粉尘共用一套除尘系统。Ø    查阅资料:除尘系统设计图纸、改造方案等。Ø    现场查看:1)不同类别的粉尘是否共用一套除尘系统。2)可燃性粉尘与可燃气体是否共用一套除尘系统。3两栋或者两栋以上独立的建(构)筑物内产尘点是否共用一套除尘系统4不同防火分区的产尘点是否共用一套除尘系统。5不同建构筑物、不同防火分区的除尘系统是否通过除尘管道、出风管、风机相联通。
4.可燃性粉尘与可燃气体(含蒸气)共用一套除尘系统。
5.两栋或者两栋以上独立的建(构)筑物内产尘点共用一套除尘系统。
6.同一建(构)筑物不同防火分区的产尘点共用一套除尘系统,
7.不同建构筑物、不同防火分区的除尘系统通过除尘管道、出风管、风机相联通。
干式除尘系统未采取泄爆、惰化、抑爆等任一种爆炸防控措施的。8.干式除尘系统除尘器箱体未采取泄爆、惰化、抑爆等任一种控爆措施。Ø    查阅资料:除尘系统设计图纸、改造方案等。Ø    现场查看:1干式除尘系统除尘器箱体是否采取泄爆、惰化、抑爆等任一种控爆措施。2)是否采取观察窗、清扫孔、检修孔作为泄爆措施3采取气体惰化措施时,是否采取氧含量在线监测报警措施。4采取抑爆措施时,抑爆装置所使用的抑爆剂是否适用于所处理的粉尘。
9.干式除尘系统仅采用观察窗、清扫孔、检修孔作为泄爆措施。
10.干式除尘系统采取气体惰化措施时,未采取氧含量在线监测报警措施。
11.干式除尘系统采取抑爆措施时,抑爆装置所使用的抑爆剂不适用于所处理的粉尘。
铝镁等金属粉尘除尘系统采用正压除尘方式,或者其他可燃性粉尘除尘系统采用正压吹送粉尘时,未采取火花探测消除等防范点燃源措施的。12.铝、镁、锌、钛等金属或者金属合金产生的可燃性粉尘除尘系统采用正压除尘方式。Ø  查阅资料:除尘系统设计图纸、改造方案等。Ø  现场查看:(1)铝镁等金属粉尘除尘系统是否采用负压除尘方式。(2)其他粉尘若采用正压除尘方式,是否规范采取火花探测及消除等防范点燃源措施。
13.其他可燃性粉尘除尘系统采用正压吹送粉尘时,未在风机与除尘器箱体之间采取火花探测及消除等防范点燃源措施。
除尘系统采用重力沉降室除尘,或者采用干式巷道式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的,14.除尘系统采用重力沉降室除尘。Ø  现场查看:(1)收尘部位是否设置重力沉降室。(2)除尘风道是否为砖混或者混凝土砌筑的干式巷道式构筑物。
15.除尘系统采用砖混或者混凝土砌筑的干式巷道作为除尘风道。
铝镁等金属粉尘、木质粉尘的干式除尘系统未设置锁气卸灰装置的。16.铝、镁、锌、钛等金属或者金属合金产生的可燃性粉尘干式除尘系统未设置锁气卸灰装置。Ø  现场查看:1铝、镁、锌、钛等金属或者金属合金产生的可燃性粉尘干式除尘系统是否设置锁气卸灰装置。2木质粉尘干式除尘系统是否设置锁气卸灰装置。
17.木质粉尘干式除尘系统未设置锁气卸灰装置。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20区未使用防爆电气设备设施。18.被划分为 20 区的除尘器、收尘仓等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内未采用适用的粉尘防爆型电气设备。Ø  查阅资料:企业粉尘爆炸危险区域划分图。Ø  现场查看:120区是否采用20区适用的粉尘防爆型电气设备220区防爆电气线路安装是否符合防爆要求。
19.20区防爆电气线路安装不符合防爆要求。
粉碎、研磨、造粒等易产生机械点燃源的工艺设备前,未设置铁、石等杂物去除装置,或者木制品加工企业与砂光机连接的风管未设置火花探测消除装置的。20.粉碎、研磨、造粒等易产生机械点燃源的工艺设备前,未设置铁、石等杂物去除装置。Ø  现场查看:(1)粉碎、研磨、造粒等易产生机械点燃源的工艺设备前,是否设置铁、石等杂物去除装置。2砂光机连接的风管是否设置火花探测消除装置。
21.木制品加工企业与砂光机连接的风管未设置火花探测消除装置
遇湿自燃金属粉尘收集、堆放、储存场所未采取通风等防止氢气积聚措施,或者干式收集、堆放、储存场所未采取防水、防潮措施的。22.铝粉、镁粉、铝镁合金粉等遇湿自燃金属粉尘收集、堆放、储存场所未采取通风等防止氢气积聚措施。Ø  现场查看:(1)遇湿自燃金属粉尘收集、堆放、储存场所是否采取通风等防止氢气积聚措施。(2)遇湿自燃金属粉尘收集、堆放、储存场所是否采取防水、防潮措施。
23.铝粉、镁粉、铝镁合金粉等遇湿自燃粉尘收集、堆储存场所未采取防水、防潮措施。
未落实粉尘清理制度,造成作业现场积尘严重的。24.未制定粉尘清理制度,或者未按照清理制度要求及时清理粉尘,造成作业现场积尘严重。Ø  查阅资料:是否制定粉尘清理制度。Ø    现场查看: 作业现场和相关设备设施内部积尘情况。
十一其他隐患问题25. 


  

附件4:

有限空间作业企业现场帮扶表

序号项目会诊要点方式方法
“关键少数”职责落实1.主要负责人作为第一责任人,应当组织制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熟悉本企业存在中毒风险的有限空间作业安全防范措施。Ø  查阅资料: 1)主要负责人是否组织制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2企业是否明确专职或者兼职的有限空间作业监护人员Ø  沟通交流:1)与主要负责人沟通,了解其对有限空间作业安全风险认知和管控情况,以及监护人配备情况。2)与监护人员沟通,了解其对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知识、防护设备操作技能掌握以及职责落实情况。3)与作业人员沟通,了解企业主要负责人、监护人员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情况。
2.企业应当实行有限空间作业监护制,明确专职或者兼职的监护人员,负责监督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措施的落实。
3.监护人员应当具备与监督有限空间作业相适应的安全知识和应急处置能力,能够正确使用气体检测、机械通风、呼吸防护、应急救援等用品、装备。
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4.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有限空间作业审批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的职责,以及安全培训、作业审批、防护用品、应急救援装备、操作规程和应急处置等方面的要求。Ø  查阅资料:1)企业是否制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2)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全面,是否符合企业实际,具备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Ø  沟通交流:与有限空间作业相关人员沟通,了解其是否掌握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5.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应当符合企业实际情况,具备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有限空间管理台账和安全警示标志6.企业应当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明确有限空间数量、位置以及危险因素等信息,并及时更新。Ø  查阅资料:1)企业是否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台账是否符合企业实际情况,完整、准确。2存在硫化氢、一氧化碳、二氧化碳等中毒和窒息风险的有限空间是否纳入台账。Ø  现场查看:(1)现场抽查存在硫化氢、一氧化碳、二氧化碳等中毒和窒息风险的有限空间,核查是否纳入台账。2)有限空间出入口处等醒目位置是否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3具备条件的场所是否设置安全风险告知牌。
7.有限空间出入口等醒目位置应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在具备条件的场所设置安全风险告知牌。
有限空间作业安全培训8.企业应当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有限空间作业专题安全培训。Ø  查阅资料:1企业是否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有限空间作业专题安全培训。2培训内容是否具有针对性、培训范围是否覆盖作业审批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以上人员是否培训合格。Ø  沟通交流:与作业审批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等相关人员沟通,了解其参加培训情况,以及对有限空间作业安全风险、作业程序、防范措施掌握情况和防护装备使用情况。
9.应对作业审批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培训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知识和技能,并如实记录。
10.相关人员应当了解有限空间作业安全风险、作业程序和防范措施。
有限空间安全隔离措施11.企业应当对可能产生有毒物质的有限空间采取上锁、隔离栏、防护网或者其他物理隔离措施。Ø  现场查看:可能产生有毒物质的有限空间是否采取上锁、隔离栏、防护网或者其他物理隔离措施。Ø  沟通交流:是否由监护人员在作业前解除物理隔离措施。
12.监护人员负责在作业前解除物理隔离措施。
有限空间作业审批13.对于存在硫化氢、一氧化碳、二氧化碳等中毒和窒息等风险的有限空间作业,应当由工贸企业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书面委托的人员进行审批。Ø  查阅资料:1作业审批表中,作业审批人是否符合规章要求。2审批流程是否符合企业审批制度要求。3作业审批表是否填写完整,是否明确监护人员等相关人员,危险因素辨识是否准确,风险管控措施是否符合实际。Ø  沟通交流:与作业审批人、监护人员沟通,了解其对审批要求的掌握和落实情况。
14.审批流程应当符合本企业作业审批制度要求。
15.作业审批表应当填写完整,明确监护人员等相关人员,准确辨识危害因素,并制定符合实际的风险管控措施。
现场条件确认和全程监护16.作业前,应当组织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交底。Ø  查阅资料:1通过作业记录,核查是否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交底。2监护人员是否对风险管控措施逐项进行确认。3是否有作业前和作业过程中的气体检测记录,记录填写是否完整、规范。Ø  沟通交流:1与监护人员交流,了解其在实施有限空间作业时对风险管控措施的检查、确认,以及全程监护等职责的落实情况。2与作业人员交流,了解作业前是否接受过安全交底,作业现场是否配备防护用品和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监护人员是否落实各项风险管控措施并全程监护,作业过程中是否持续通风和气体检测等。
17.作业前,监护人应当对通风、检测和必要的隔断、清除、置换等风险管控措施逐项进行检查,确认防护用品能够正常使用且作业现场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确保各项作业条件符合安全要求。
18.监护人员应当全程进行监护,与作业人员保持实时联络,不得离开作业现场或者进入有限空间参与作业。
19.作业过程中,工贸企业应当安排专人对作业区域持续进行通风和气体浓度检测。
防护用品和应急装备配备与使用20.企业应当根据有限空间危险因素的特点,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气体检测报警仪器、机械通风设备、呼吸防护用品、全身式安全带等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装备。Ø  现场查看:1企业是否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气体检测报警仪器、机械通风设备、呼吸防护用品、全身式安全带等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装备。 2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装备是否能够正常使用,气瓶、气体检测报警仪是否定期检验、检定或校准等。(3)监护人员、作业人员、救援人员是否能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装备。
21.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装备应当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确保能够正常使用
22.监护人、作业人员、救援人员能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装备。
承包方安全管理23.企业应当与承包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在承包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Ø  查阅资料:(1)企业是否与有限空间作业承包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在承包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2)企业是否对其发包的有限空间作业统一协调、管理,并对现场作业进行安全检查。
24.企业应当对其发包的有限空间作业统一协调、管理,并对现场作业进行安全检查,督促承包单位有效落实各项安全措施。
应急预案与演练25.企业应当制定有限空间作业现场处置方案,按规定组织演练,并进行演练效果评估。Ø  查阅资料:(1)是否制定有限空间作业现场处置方案,方案是否符合实际,具有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2)是否每半年至少组织1次有限空间作业事故应急演练,并进行演练效果评估。Ø    现场查看: 抽查企业开展应急演练,查看企业应急演练效果。

 

附件5:

企业隐患问题清单及整改建议表

企业名称:                                     时间:       年     月     日          指导服务组专家:

序号问题描述标准依据图  片改善建议
(一)重大事故隐患项
炼焦作业区煤气调火班7人,其中有3人未取得煤气作业证。《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三条(二)解读判定情形1

与培训机构联系,培训、考试事宜,按规定未取得煤气作业证
1



2



(二)一般隐患项
1



2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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