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居民电采暖用户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和碳达峰、碳中和决策部署,进一步推动我省清洁取暖工作持续向好发展,健全散煤治理长效机制,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生态环境厅印发《关于完善居民电采暖用户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辽发改价格〔2025〕898号,以下简称《通知》),通过优化价格机制,引导居民用户合理选择清洁取暖方式,为北方地区清洁取暖提供 “辽宁方案”,切实保障民生福祉。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政策背景与目的
长期以来,散煤取暖既是北方农村冬季取暖的主要方式,也是大气污染的主要来源。为降低散煤燃烧对大气环境污染,2018年我省通过试行居民峰谷分时电价政策,降低居民采暖支出、促进全省实现清洁取暖,取得显著效果。随着清洁取暖工作深入推进,居民电采暖用户范围逐年扩大,对电采暖的电量、电价、峰谷时段均有不同的个性需求。作为2018年政策的升级版,2025年新政策更为精准承接国家清洁取暖最新政策和能源改革方向,充分考虑居民实际需求,通过匹配我省电力现货市场形成的最新峰谷时段、增设满足不同家庭取暖需求的灵活计费方式,将清洁取暖从 “试点推进” 转向 “系统攻坚”,推动能源清洁低碳高效利用,赋能辽宁清洁取暖与民生改善。
二、政策主要内容
(一)明确实施范围,全面覆盖电采暖用户
1.明确居民电采暖用户为采暖期以电采暖为唯一采暖方式的电网直抄居民用户,以及学校、社会福利场所等执行居民生活电价的非居民用户。
2.农村 “煤改电” 集中取暖用户在未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前,视同居民电采暖用户。
3.重点城市及区域的 “煤改电” 用户,由各市确定清单,确保政策全面覆盖,避免补贴资源浪费。
(二)优化价格政策,适配不同需求
1.明确执行电量。居民电采暖用户每年采暖期的采暖用电量执行居民电采暖峰谷分时电价,不再执行居民阶梯电价政策。
2.延长峰谷时段。主要考虑我省电力供需状况、系统用电负荷特性和调节能力等因素,并结合居民用电负荷曲线进行划分,2025-2026 年采暖期谷段时长由原 10 小时(21:00 - 次日 7:00)延长至12 小时,新增午间谷段(11:00-14:00),其余时段为峰段。利用光伏午间发电高峰的低电价,引导负荷“错峰迁移”,实现居民用能成本和新能源消纳双赢。
3.三种计费套餐,用户自愿选。一是采暖用电量不超过3500千瓦时,谷段电价打5折,即不满1千伏电压等级用户峰、谷时段到户电价分别为0.52元/千瓦时、0.26元/千瓦时;超过3500千瓦时后,后续采暖期执行居民合表电价,即不满1千伏电压等级电价为0.52元/千瓦时,主要适合采暖用电量较小,可集中在谷段用电的用户。二是延续2018年政策,不设采暖电量上限,不满1千伏电压等级用户峰时段0.52元/千瓦时,谷时段0.4元/千瓦时,主要适合用电量较大,可调整峰谷用电的用户。三是不设采暖电量上限,统一按0.46元/千瓦时计费,主要适合全天采暖用电均衡,不可调节峰谷时段的用户。
(三)规范申请流程,便捷用户办理
新增居民电采暖用户需向电网企业申请选择计费方式,一经选定,当前采暖季不可变更。存量用户未提出调整的,默认按原政策方式执行。同时,电网企业开通线上线下申报渠道,10个工作日内完成业务办理,服务便捷、高效。无法单独装表计量的居民电采暖用户,采暖期内全部用电量作为采暖电量,执行居民电采暖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因未更换计量装置造成未按时执行本通知的,用户在表计调整(更换)后3个月内向属地供电公司申请退费。
(四)强化组织保障,确保政策落地
1.明确分工协同推进。各地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局密切配合,共同负责政策的宣贯、推动和落实,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综合利用各级政府政务门户网站、官方微信客户端、新闻媒体、供电营业厅等多种平台发布政策全文及解读。宣传解读需突出重点,清晰阐明电价优惠政策、三种计费方式的区别与选择方式、用户准入条件、线上线下的申报流程及关键时间节点,帮助用户准确理解、理性选择、便捷办理。
2.完善政策保障体系。2018 年政策侧重电价调整,新政策则考虑更为全面,坚持“宜电则电、宜气则气、宜煤则煤、宜热则热” 的原则选择清洁取暖方式,不搞 “一刀切”,电价政策调整的同时,配套清洁取暖项目投资补贴、加快房屋节能改造、推动供热管网整合、提升供热质量等措施,形成“价格优惠 + 设施补贴 + 能效提升”的组合拳,真正解决清洁取暖“改得起、用得起、用得好”的全链条问题。
3.精准计量系统升级。电网企业应对居民电采暖用电实行“单独计量、单独计价”,并免费为用户安装或更换符合要求的峰谷分时电能表。2026年1月1日前全面完成计费系统配套调整和分时计量装置的调整(更换)工作,为政策正式执行提供技术保障。
4.跟踪反馈确保实效。各部门应密切跟踪政策发布后的社会反响与咨询动态,对公众关切做到精准回应、及时解答。要强化全程跟踪与效果反馈,确保政策内容准确传达、执行到位,切实打通政策传导的“最后一公里”。
三、政策出台影响与意义
《通知》的出台,是推动我省清洁取暖、降低居民电采暖成本、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举措。一是生态效益显著,助力污染防治。通过电价引导,可减少采暖期污染物排放,加速散煤替代,擦亮“辽宁蓝天”。二是降低用能成本,民生福祉提升。通过延长谷段时长、拉大峰谷价差,叠加多元套餐选择和各项保障措施,保障居民冬季取暖“温暖又省钱”。三是电网运行优化,促进新能源消纳。引导负荷“错峰迁移”,缓解电网峰期压力,午间谷段与新能源发电高峰时段契合,助力新能源电力消纳,提升电力系统运行效率。各地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局、电网企业加强协同,做好宣传解读、系统改造和用户服务,确保政策红利精准、及时释放,助力我省绿色低碳发展和民生保障水平提升,推动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加强政策协同与制度衔接 共促电力低碳发展 碳市场建设解读
《关于推进绿色低碳转型加强全国碳市场建设的意见》强调“加强全国碳市场与绿电、绿证等市场化机制的政策协同、制度衔接”,明确了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以下简称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和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以下简称自愿减排市场)与绿电、绿证等其它相关制度的功能定位和衔接机制,对于推动经济社会低碳转型,特别是电力系统低碳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和绿电绿证机制促进低碳转型的方式不同,前者侧重减排,后者侧重促进可再生能源发展
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和绿电绿证机制均是基于市场的重要气候政策工具,两者的最终政策目的都是促进低碳转型,但是存在较大差异。一是促进低碳转型的方式不同,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是国际最主流的、通过碳定价减少碳排放的政策工具,而绿电绿证机制主要通过促进可再生能源发展实现低碳转型。具体对于电力行业而言,目前我国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是基于强度控制、配额免费分配的,对电力行业的影响主要集中在促进火电行业内部结构调整、降低排放,碳价在火电行业内部已经实现“排碳有成本,减碳有收益”,但由于火电企业仍是基于强度获得免费配额,可再生能源相对火电竞争力因碳价提升较为有限。绿电绿证机制主要通过市场化机制为可再生能源提供额外支持,鼓励可再生能源发展。因此,两者目前的政策主要作用对象分别是火电和可再生能源两类电源。二是交易标的物不同,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标的物是碳排放配额,绿电绿证机制的标的物是绿电和绿证。碳排放配额代表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覆盖下的重点排放单位允许排放一单位二氧化碳的权利,不同企业同一年份通过配额分配获得的配额完全同质,在履约环节使用不存在区别。绿电和绿证背后对应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则具有技术类型、装机时间、补贴情况等差异巨大的特点,在不同场景中难以完全同质使用。
两种制度同样存在重要关联。第一,在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管理下,碳排放资源的稀缺性得以不断显现,碳价不断上升的走势也会提供重要的价值锚定,影响到绿电和绿证的价格;第二,如果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管控的碳排放包括电力使用造成的间接排放,绿电绿证的交易信息能够为核算企业碳排放和向企业发放配额提供重要参考。
我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目前不纳入电力间接排放,与绿电绿证可独立运行
自2021年7月开始交易运行以来,覆盖发电行业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已进入第三个履约周期,对发电行业减排增效的作用不断显现。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和绿电绿证机制的衔接协同的主要讨论集中在控排企业是否可以通过使用绿电绿证降低电力间接排放。
经过相关主管部门的密切协商,2025年4月,生态环境部正式发布了《关于做好2025年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有关工作的通知》,明确当前重点排放单位因使用电力产生的二氧化碳间接排放不纳入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配额管理范围,与地方试点碳市场纳入电力间接排放、允许使用绿电扣减电力间接排放的做法有一定差异。因此,当前暂不需要在电力间接排放层面衔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和绿电绿证机制。未来一段时间内,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和绿电绿证机制之间的政策边界清楚,两者可以相对独立运行,各自发挥作用。
通过“二选一”机制,自愿减排市场与绿证可协同支持可再生能源发展
自愿减排市场自2023年以来,为支持降碳效果好但收益情况欠佳、具有减排额外性的项目,体现出“优中选优”“绿中选绿”的整体思路,第一批发布了并网海上风力发电和并网光热发电等两项可再生能源发电领域方法学,以激励新能源技术不断迭代和规模化应用,从而降低减排成本。自愿减排市场和绿电绿证机制的衔接主要体现在避免自愿减排量和绿证被不同购买企业“重复声明”的风险上。为解决这一问题,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和生态环境部办公厅联合发布《关于做好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与自愿减排市场衔接工作的通知》,要求在2024年10月1日开始的两年过渡期内,深远海海上风电和光热发电项目需在绿证与自愿减排市场减排量申请中“二选一”;过渡期后,综合自愿减排市场和绿证运行等情况,适时调整衔接要求。这一文件的出台有效解决了所谓“重复声明”的风险。一方面,提高了可再生能源发电类项目业主参与自愿减排市场的积极性;另一方面,也有效回应了部分国际组织对我国绿电绿证机制的质疑,例如国际机构“可再生能源100%使用倡议组织”(RE100)已确认对于中国绿证认可不再需要额外前置条件。
未来全国碳市场将与绿电绿证更好协同推动电力行业减排
未来,全国碳市场将逐步提升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配额有偿分配比例,在电力价格形成机制和传导机制完善的过程中,使得电价能够真实反映市场供需,并且将碳排放成本充分传导到电力用户。这一情况下,可再生能源相比火电的竞争力也能相应获得合理提高,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能够实现对可再生能源整体的支持作用。同时,自愿减排市场也将纳入更多与能源相关、社会期待高、技术争议小、数据质量可靠、社会和生态效益兼具的方法学,对额外性较强的可再生能源技术持续支持,并与绿电绿证共同满足市场主体的各类需求、提高我国应对气候变化话语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