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规范朝阳市林业和草原局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以及《朝阳市机构改革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朝阳市林业和草原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处级,由市自然资源局统一领导和管理。
第三条 朝阳市自然资源局的林业和草原管理相关职责,划入朝阳市林业和草原局。
第四条 本规定确定的主要职责、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等,是朝阳市林业和草原局机构职责权限、人员配备和工作运行的基本依据。
第五条 朝阳市林业和草原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党对林业和草原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林业和草原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以及省委、市委工作要求。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林业和草原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监督管理。拟订林业和草原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政策措施、规划并组织实施,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和市政府规章草案。组织开展森林、草原、湿地、荒漠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
(二)组织林业和草原生态保护修复和造林绿化工作。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指导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农村绿化工作。指导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承担林业和草原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
(三)负责森林、草原、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组织编制并监督执行全市森林采伐限额。负责林地管理,拟订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市级公益林划定和管理工作,管理国有森林资源。负责草原禁牧、草畜平衡和草原生态修复治理工作,监督管理草原的开发利用。负责湿地生态保护修复工作,拟订湿地保护规划,监督管理湿地的开发利用。
(四)负责监督管理荒漠化防治工作。组织开展荒漠化调查,组织拟订防沙治沙、荒漠化防治及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建设规划,监督管理沙化土地的开发利用,组织沙尘暴灾害应急处置。
(五)负责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监督管理。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建立完善本市陆生野生动植物名录,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人工繁育或培植、经营利用,按分工监督管理野生动植物进出口。
(六)负责监督管理各类自然保护地。拟订各类自然保护地规划。提出新建、调整市级自然保护地的审核建议并按程序报批,组织做好世界自然遗产项目和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项目相关工作。负责林业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工作。
(七)负责推进林业和草原改革相关工作。拟订全市集体林权制度、国有林场、草原等重大改革意见并监督实施。拟订全市农村林业发展、维护林业经营者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指导全市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工作,指导集体林业适度规模经营。开展退耕(牧)还林还草,负责天然林保护工作。
(八)负责林业和草原产业工作。拟订林业和草原资源 优化配置及木材利用政策措施,拟订相关林业产业市级标准 并监督实施,组织、指导林产品质量监督,指导林业和草原乡村振兴相关工作。
(九)指导国有林场基本建设和发展工作。指导国有林场组织林木种子、草种种质资源普查,组织建立种质资源库,负责良种选育推广,管理林木种苗、草种生产经营行为,监管林木种苗、草种质量。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保护。
(十)负责森林和草原火灾防治工作。落实森林和草原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森林和草原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要求并指导实施,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指导国有林场林区和草原开展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防火工作。必要时,可以提请市应急管理局,以市应急指挥机构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负责行业内安全生产工作。
(十一)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中央及省级、市级资金工作。提出林业和草原预算内投资、财政性资金安排建议,按市政府规定权限,审核市政府规划内和年度计划内投资项目。参与拟订林业和草原经济调节政策,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生态补偿工作。
(十二)负责林业和草原科技、教育和外事工作。指导全市林业和草原人才队伍建设,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国际交流与合作事务,承担湿地、防治荒漠化、濒危野生动植物等国际公约履约工作。
(十三)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六条 职能转变。朝阳市林业和草原局要切实加大生态系统保护力度,实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工程,加强森林、草原、湿地监督管理的统筹协调,大力推进国土绿化,保障国家生态安全。统一推进各类自然保护地的建立、清理规范和归并整合。
第七条 朝阳市林业和草原局根据本规定第五条所明确的主要职责,编制权责清单,逐项明确职权类型、职权名称、职权依据、实施主体、责任事项等。在此基础上,制定办事指南、运行流程图等,进一步优化行政程序,规范权力运行。
第八条 朝阳市林业和草原局设下列正科级内设机构:
(一)机关党委办公室(办公室)。负责文电、信息、档案、会务、保密等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政务公开、政务宣传、政务督办、新闻发布、舆情应对、政府采购、机关国有资产管理等工作;负责起草重要文件文稿;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干部培训、劳动工资、队伍建设、退休干部等工作;负责招商引资工作,协调乡村振兴工作。
机关党委办公室与办公室合署办公。
(二)规划财务科。承担林业和草原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编制工作并监督实施;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中央及省级、市级资金,提出林业和草原预算内投资、财政性资金安排建议;拟订有关财务、资产管理的制度;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资产管理、预决算、国库集中支付、综合统计、局内专业统计归口、审计稽查、机关财务核算管理等工作;组织林业和草原领域乡村振兴和相关生态补偿制度的实施;管理重大专项投资;承担财政和社会资金的结构优化和监测工作,拟订合理利用社会资金的政策措施,提出重大备选项目。
(三)生态保护修复科(荒漠化防治科)。承担生态保护修复政策研究工作,拟订生态保护修复规划;承担造林指标任务;综合管理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指导植树造林、封山育林和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指导草原重点生态修复治理及草原有害生物防治工作;指导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和预测预报;负责森林碳汇相关工作;指导古树名木保护工作;负责林业和草原应对气候变化相关工作;拟订防沙治沙、荒漠化防治及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建设规划和技术规程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荒漠化、沙化防治重点生态工程;组织、指导沙尘暴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四)森林草原资源管理科(森林草原防火科)。负责拟订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的政策措施,按要求编制全市森林采伐限额;指导公益林划定和管理工作,承担林地相关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全市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指导编制森林经营规划和森林经营方案并监督实施,管理国有森林资源;指导监督林木凭证采伐、运输;指导草原保护工作;负责草原禁牧、草畜平衡工作,监督管理草原开发利用;承担森林、草原、湿地、荒漠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工作;负责林权争议处理相关工作;负责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市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承担的行政审批事项及其他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审批工作,组织协调行政审批事项的勘查、论证、检验、检测、审核等相关工作,组织协调涉及其他机构的联合审批事项;承担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组织起草地方性法规、市政府规章草案以及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承担行政执法、行政应诉有关工作,督促检查本行业本系统的行政执法工作,负责信访工作;负责组织编制森林和草原火灾防治规划并指导实施,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指导国有林场林区和草原开展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防火工作。
(五)林业草原发展科(自然保护地和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科)。承担集体林权制度、国有林场、草原等改革相关工作;拟订全市林业和草原产业政策措施,组织拟订农村林业和草原发展的政策措施并指导实施;拟订资源优化配置和木材利用政策并监督实施;指导农村林地林木承包经营、流转管理;指导新型林业经营主体建设和发展,指导集体林业适度规模经营,组织、指导全市特色经济林和林下经济项目建设和发展;监督管理各类自然保护地、风景名胜区,提出新建、调整各类自然保护地的审核建议,组织实施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修复工作;指导湿地保护工作,管理重要湿地,监督管理湿地的开发利用;参与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和资源状况评估,监督管理全市陆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指导国有林场基本建设和发展;承担林木种子、草种相关管理工作,组织种质资源普查、收集、评价、利用和种质资源库建设,组织良种选育、审定、示范、推广,指导良种基地、保障性苗圃建设,监督管理林木种苗、草种质量和生产经营行为;负责拟订林业和草原领域科技发展战略、规划和计划,开展林业和草原国际合作交流;指导全市林业和草原行业科技进步工作,组织开展林业和草原科学研究、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工作,承担林业和草原科技标准化、质量检验等相关工作;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
第九条 朝阳市林业和草原局机关行政编制19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3名;正科级领导职数6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
第十条 本规定具体解释工作由中共朝阳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中共朝阳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根据机构编制管理权限,由中共朝阳市林业和草原局党组决定、报中共朝阳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备案的机构编制事项,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2024年6月21日起施行。